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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锦新样:承诺有“干货”,更需落实有“硬招”

2019-11-12柯善北

中华建设 2019年10期
关键词:干货低收入租房

本刊记者 柯善北

如果说多年来,社会对于公租房的关注焦点一直都系之其“如何建、如何分”,那么行至上半场收官之际,伴随着相关制度建设的日臻完善,则应将更多的目光转投至审视既有、查漏补遗,分类施治、精准保障,探寻发展短板,改进方式方法,做实做细人居文章上来。

201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自然资源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下称《意见》)。文件就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做出了工作部署,意欲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

“公租房”前世今生

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构成之一,一直备受瞩目。回顾我国“公租房”的政策沿革——2009年伊始,借由政府工作报告,“公共租赁住房”一词首次亮相公众视野。次年6月,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性被提升至新高度。2012年5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昭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管理逐渐步入了规范化轨道。而于2013年末制定,2014年正式施行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则标志着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启动并轨运行,二者由此统称作公共租赁住房。此后的相关政策更是开启了公租房发展经由“增量开发”向“存量运营”侧重的一路狂奔……

“公共租赁住房”之横空出世,对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阶段性居住困难,加大民生保障及改善力度;对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住房合理消费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皆有着重要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设系一项复杂且长期的系统工程,尤需诸多配套制度的协同支撑,绝非一夕之功可旦种而暮成。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发展至现阶段,不可避免地还留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譬如,虽则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以较大改善,但对于城市中既不属于低收入的家庭,又负担不起(买不起或租不起)市场上商品房的新职工等“刚需”群体,一直都缺乏清晰的帮扶路径……

此次《意见》的出台,将“夹心层”的苦涩心事高规格地铺陈于公共视野之中,并辅之以具体解决方略——不仅拓宽了“公租房”之保障范围,定向帮扶有效解决住房难问题;深究其历史意义,亦揭示了国家保障体系在保障当地低收入居民之余,同时面向“非低收入群体”发力的理念转变——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扩容,将极大地惠及更多弱势人群,恩泽流长。

“分类”与“精准”并举

整体观之,此次《意见》不仅全面肯定了近年来公租房发展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住房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维度上所取得的积极成效,更直面公租房发展之不平衡不充分的遗患,致力于分类实施精准保障,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不断提高公租房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切实提升住房困难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意见》明确,要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明确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设立最长保障期限,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意见》指出,要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人口流入多、公租房需求大的城市,要切实增加公租房实物供给,可通过配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应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此外,《意见》还强调,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重名求实显“初心”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纵深发展,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增市民的住房需求仍然旺盛——我们说,惟有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才是真正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大事”解决到位了。

客观上,公租房在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居住条件方面成效不菲。截至2018年底,已有3700多万困难群众成功入住公租房,累计近2200万困难群众享受到了租赁补贴的惠泽。

然较之我国人口绝对基数,其成绩犹显不足……如何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确系一项重大的经济及社会问题,且关系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之长效机制建设。有鉴于此,《意见》亦提供了颇富诚意的制度准备——针对城镇住房制度的有效构成,文件就如何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做出了具体部署,严格遵循“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重点强调了对三类差异化群体的因情施策——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明确合理轮候期;对新就业无房职工,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毋庸置疑,政策层面的分类与扩容意义重大——其能精准锁定有需要的困难群体,为之提供享受公租房保障的机会。但若仅仅只停留于“纸上文章”,“执行难”,“难执行”,不免流于形式。事实上,政策是否切实扩容了,尚需考证公租房之实际供应量是否充足,惟有政策扩容携手供应扩容齐头并进——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市场的定位和发展要求,侧重从供给面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以充足的供给为基础,形成一定的社会覆盖率,才能实现保障住房的效果,才能真正让“纸上”福利落到实处。

进而言之,尤须政府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财政支持与土地供应,同时拓宽资金来源,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之帮扶襄助。此外,将其置之于公租房之“重管理”背景下予以思考,则益发突显出监管机制护航的重要性——只有杜绝公共资源“跑冒滴漏”,公租房才能更好地体现出社会的保障与公平。

人常言,万事功到自然成。一语蔽之,绝不止步于政策之精准定位,更需追求贯彻实施之准确到位——惟有“重名求实”,方能彰显政策“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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