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启运地退税”政策研究: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为例
2019-11-11王学锋吴知锋
王学锋 吴知锋
连云港是新亚欧大陆桥的东方桥头堡,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引领了海铁过境联运实践。在新时代自贸区建设发展背景下,连云港仍然需要发挥国家交给的先行先试、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作用。试行“启运地退税”政策落地,可以促进自贸区联动发展,更好地发挥连云港物流枢纽功能。
一、自贸区与“启运地退税”政策需求
目前我国各个自贸区都还没有应用“启运地退税”政策,但是从“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可以窥见“启运地退税”政策的需求,同时我国自贸区建设为试行“启运地退税”政策提供了基础支撑条件。
“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项目的启动,可以使上海洋山港区吸引更多出口货物,还推动了洋山港提升出口集拼、分拨配送等增值物流服务水平。然而,“启运港退税”只适用于个别港口地区。随着中西部地区的崛起,内陆无水港地区的出口货运需求日益旺盛,内陆自贸区建设为启运地出口退税政策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启运地退税制度更具有普惠性,并能够实现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贸易联动发展,提升港口物流服务的辐射水平。因此,在借鉴“启运港退税”政策基础上,应尽快试行“启运地退税”政策,扩大自贸区港口物流服务的范围和影响力。
自我国首先批准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相继建设几批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目前共有18个自贸试验区。如果沿海地区的自贸区与中西部地区的自貿区在运输衔接、监管协同、政策对接和网络互通方面实现共通,对接“启运港退税”政策,就能够实现单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不能单独完成的功能,有利于促进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自贸区的创新发展。
二、自贸区试行“启运地退税”政策的意义
自贸区先行先试“启运地退税”政策,有利于促进自贸区建设,使其开放程度达到世界领先水平,进一步扩大我国货运市场的自由开放深度和广度,简化行政干预、激发企业活力,促进贸易、运输、投资发展。以江苏自贸区连云港片区为例,先行先试“启运地退税”政策,有利于增加港口集装箱量,以自由便利的政策和服务提升大陆桥“一带一路”沿线物流运输服务水平。“启运地退税”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沿海自贸区与内地自贸区之间的联动发展与物流效应叠加,推动自贸区之间基于货运税收便利化政策,实现商贸和运输的联动发展,促进自贸区之间行政管理的互联互通,基于市场和行政层面的联动发展进一步增强港口以及内陆地区货运时间效益、产业增值效益以及区域经济效益的叠加。自贸区之间先行先试“启运地退税”政策,有利于助力东中西部合作的产业转移和互动,为转移至中西部内陆地区的产业提供国际出口运输的政策便利条件,加快制造业、国际商贸在沿海与内陆地区的有序流动,增强沿海与内陆地区的互动发展,完善沿海与内陆地区的国际物流服务体系。
综上所述,试行“启运地退税”政策,具备国际战略意义、区域经济意义以及产业发展意义,对沿海港口地区以及内陆联动地区的溢出效应显著。
三、“启运地退税”政策的内涵与效益
“启运港退税”政策目前在上海自贸区洋山保税港区启动实施,是指从启运港发往洋山保税港区中转至境外的出口货物,一经确认离开启运港口即被视同出口并可办理退税,亦即启运港预先退税政策。随着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的启动,原来的“国内货物,国外中转”变为“国内货物、洋山中转”,缩短了企业出口退税时间,降低了资金占压成本,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有效减少了每年国内流失到国外港口的中转箱量。
类比“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地退税”政策同样可以借助自贸区港口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功能优势,开展先行先试的实践,即出口集装箱货物从启运地报关查验后,经确认是发往自贸区港口中转并运至境外,一经确认发往指定港区即被视为出口并可办理退税。通过“启运地退税”政策可以有效吸引且便利内陆地区外贸企业在内陆地区完成报关出运手续,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经营人通过多种运输方式经由离境口岸运送出国。
与“启运港退税”政策一样,“启运地退税”政策有利于大大缩短内陆地区外贸企业的退税时限的效果,便于货物在离境前就能申报退税,提高出口企业资金的周转效率,有效减少流失到国外港口的中转箱量,对巩固和提升相关沿海港口国际集装箱枢纽港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与“启运港退税”政策不同的是,“启运地退税”政策能够有效联动江海联运、公海联运和铁水联运,对于我国发展多式联运以及充分发挥多式联运单证及相关贸易术语在内陆外贸货物运输中的诸多优势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试行“启运地退税”政策需注意政策适用的范围和主体,选择启运地应优先选择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基础雄厚、外向型产业突出、配套设施齐备以及行政管理高效的内陆自贸区地区,选择退税政策适用主体应采取从严审核和择优选择的原则,出口企业以及运输企业应是纳税信用级别高、海关监管类别高且无违法违规行为。试行“启运地退税”政策也要明确基础条件要求,方便海关监管和行政管理、提高政策运行效率,应重点考虑运输工具、运输设备、运输方式、货运种类以及监管技术方面的基础条件。试行“启运地退税”政策还要注意跨区域行政部门间协同、退税监管机制与技术以及如何防止骗税漏税等问题。跨区域行政部门的协同管理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之间、沿海自贸区与内陆自贸区之间以及自贸区与所在地及其经济腹地之间的行政协同。退税监管机制应注重实现标准化作业,包括监管流程、退税流程、数据交换以及基础条件的标准化。退税监管技术应基于现代化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实现出口货物的动态监管以及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从源头开始严防、严打各种骗税漏税行为,以海关监管部门和国税部门为主,全程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骗税漏税,对违法行为应制定相应严厉惩罚措施。
我国目前已经建设的18个自贸区,适合对接“启运地退税”的内陆自贸区应具备出口货运需求旺盛、交通基础设施便利完善、与相关港口自贸区直接或间接经济腹地辐射区以及监管衔接与政策对接的条件。自贸区对接“启运地退税”政策的叠加物流效益包括:一是运输衔接下的叠加物流效益。加快自贸区之间贸易物流便利化发展,提供包括跨境运输、保税仓储、转口集散、流通加工、配送服务等综合物流服务。在提供多种物流服务的同时,能够实现各物流环节的有效衔接,保证货物安全准时送达,为物流服务需求方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二是监管协同下的叠加物流效益。试行“先入区,后报关”的特殊监管模式,将大大缩短自贸区之间的通关时间,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各个自贸区均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通关监管服务开放模式,各地自贸区通过监管互认、单一窗口建设、无纸化通关等方式推进协同运作。三是政策对接下的叠加物流效益。自贸区之间的物流系统除了以市场需求为指导,同时受全国各自贸区政策的引导,如负面清单政策、投资管理制度、进出境监管政策、金融政策等。随着自贸区内各项措施的实施,自贸区内外的物资流通速度将会加快,越来越多的货物在自贸区集散周转。根据中央关于各自贸区的发展要求有所侧重,各自贸区的政策及其效益有所区别。沿海自贸区更侧重于发挥国际物流优势功能。四是网络互通下的叠加物流效益。沿海自贸区鼓励海关信息化建设,内陆自贸区鼓励在通关信息方面开展合作,物流时间和成本效益将显著提高;各地内陆自贸区鼓励跨境贸易电子化建设,为国际贸易和通关互联互通创造有利条件,国际物流联动效益将更加显著。
四、实施起运地退税政策的保障措施
基于沿海港口自贸区对接中西部地区自贸区及其经济辐射区的情况,江苏连云港片区具有“新亚欧大陆桥”桥头堡、中哈园区等物流通道节点优势,与东部沿海自贸区主要港口一样,具备了启运地或启运港货物进出口的优越条件,因此要以新片区为基础试行“启运地退税”政策。根据我国自贸区的发展现状研究,先选择相应的中西部自贸区进行对接,制定启运地或启运港的标准,开展“启运地退税”政策对接,后期再扩大至更多自贸区的经济辐射区域,发挥连云港自贸片区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关键布局中的重要作用。
基于集装箱运输制定严密的市场准入要求,可以保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特别要关注以下问题:
为方便海关动态监管、防止骗税漏税等行为,集装箱货物是“启运地退税”政策最适宜的货运种类,一方面,方便海关利用信息化工具对集装箱进行全程封闭式动态监管;另一方面,加快出口货物的运输效率和装卸速度、减少货损货差。
结合“启运地退税”的内涵要点,自贸区之间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运输企业资质方面应作严格规定。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设备实现出口货物的全程动态监管,利用GPS系统实时进行出口货物动态跟踪,利用RFID技术高效识别集装箱相关信息,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海关可以使用电子海关铅封设备实现集装箱的全程动态监管。
传统的出口退税模式对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与运输工具没有特殊的要求,但是适用“启运地退税”制度的出口企业和运输方式应具有特殊性要求。出口企业须具备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相应等级以上者,并且不屬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较低的自营出口企业等要求。运输企业需要为运输工具配备海关监管技术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等。
同时,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行政协同监管机制,建立跨自贸区之间的海关标准化、一体化和现代化监管机制,建立跨自贸区、跨部门之间的行政协同管理机制,还要发挥行政手段在市场协同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连云港自贸片区先行先试“启运地退税”政策,能够更多地吸引新亚欧大陆桥“一带一路”沿线的内陆腹地货源,提高沿海港口物流竞争力,促进自贸区之间的联动发展与物流效应叠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成果。
(作者简介:王学锋,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博导,国际航运系主任,研究方向为国际航运与物流管理,男,上海市人。吴知锋,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流管理与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