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越秀臻悦府被指装修价格欺诈遭业主集体投诉
2019-11-09刘回春
刘回春
“合同约定30多万元装修费,交付的房屋装修仅相当于不到10万元的水准”。
2018年3月27日,张先生同青岛越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越秀臻悦府的预售房。
张先生购买的房屋面积为120.35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6000元(不含装修),不含装修总价722100元,全装修总价1083150元,装修价款361050元。
2019年6月17日至6月30日,臻悦府以邮政快递的方式给各位业主投寄了收房通知。房屋交付后,张先生发现,臻悦府交付的房屋装修仅相当于不到10万元的水准,远未达到约定价格的装修水准。
不仅仅是张先生,陆续收房的各位业主在收房过程中发现臻悦府的房屋存在诸多问题。
资料显示,越秀臻悦府项目是越秀地产在西海岸打造的第二座新亚洲主义府系作品,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北侧、峄山南侧,总建面8万方,容积率1.2,绿化率35%。规划有LOFT公寓,面积段29-42㎡;花园电梯洋房,面积段95-115㎡;叠拼别墅,面积段110-115㎡;联排别墅面积为145㎡。
业主集体投诉臻悦府存诸多问题
6月30日,陆续收房的业主发现,越秀臻悦府房屋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在一份业主联合签名的《关于臻悦府精装修房屋问题抗议书》中罗列了出现的主要问题。
收房主体责任不清,收房过程中,参与交房的为臻悦府物业部门,而非房地产部门;房地产仅仅出示了《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而竣工验收报告仅为主体建筑部分,提供不出综合验收报告及精装修部分的官方验收报告,甚至开发商自身的装修验收报告也拿不出来,提供不了关于装修的任何合格和质量保证的文书;越秀开发商楼盘为赶工期,装修粗糙,偷工减料,交付条件不足强行交付。将装修未竞纳入保修范畴。致使业主使用新房遥遥无期。并且服务态度恶劣,无视业主要求;地下车库出售给业主,但存在重大的渗漏问题;房子外墙凸起部分没有保温,阳台两侧墙壁没有保温;入户门不符合防火门要求,没有加灌水泥。是否符合消防验收条件。并与开发商承诺实木门不符;装修材料质量差,甲醛严重超标,户户皆不满;房屋交付期,无电梯使用验收报告,不符合应急标准,未经备案也未张贴特种设备合格证就交付房屋;工程结构性质量问题超出规范标准。房间标高超出3CM左右;各墙面阴角倾斜度超标,每面墙都存在倾斜情况。
应青岛越秀臻悦府业主投诉,《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对投诉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
“7月已发生2起人员被困事件,辛亏及时发现,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 。经与特种设备部门确认,截至7月上旬该楼盘尚未进行电梯的注册登记,且电梯内无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识。虽然经过投诉后,在有关行政部门的干预下投入所谓的合规使用,但交付期内交付条件不足已成事实”。
“虽然经过了7月18号三方会谈,在质监站的干预下,确认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择期公示整改方案和限期8月底整修完毕。并依规向业主提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分户实测面积图等等。但实际整改没有真正落实,一直在敷衍中”。
“我们一直要求开发商负责人出面和我们面谈协商,但其一直回避,要么派出物业应付,要么派出营销员应付。虽然经过7月14日双方协商,7月18日由质监站主持的三方会谈,但开发商只承诺修复,不谈逾期交付责任和问题”。
“开发商异议书回复我们7.10号之前验收,我们7号重新验收,根本就没有维修”。
“7月7日上午一场大雨,暴露出臻悦府楼盘质量问题更加恶劣”,业主反映,雨后楼板滴水,墙面渗水,开裂现象出现,车库已经成了水帘洞。
“精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由于对越秀臻悦府精装修效果实在忍无可忍,有两位业主一怒之下砸掉了屋内的装修材料,发现了所谓的精装修实则是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例如阳台下发现了以土填充沟壑的而非水泥或沙子。两户业主均是如此,推理其他家也不會例外”“如果不是砸开装修谁会发现里面的猫腻?”“户户都存在大量的地面空鼓,墙面空鼓情况。门套松动,固定不牢。墙面开裂,发霉长毛,渗水等等,家家户户的维修单上都有30项左右的质量问题记载”。
在张先生的房屋内,120平方36万余元的装修,其简单程度着实让所有人惊讶。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在现场看到,张先生建筑面积120平方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目测不到100平方,精装修后的房屋内空空如也,墙面只有白色腻子粉刷,并没有任何的装饰,手摸后还会起白。屋顶装饰有简单的石膏线,门口装有门套,整个屋内铺设木地板,入门处、厨房设置了柜子。从外面进入屋内,会感觉到明显的刺鼻气味。
“装饰使用的材料甲醛等空气污染严重超标,进入屋内的苍蝇都活不了”,张先生指着地上几处死了的苍蝇对记者说。
张先生提供给记者一份邻居做的屋内空气质量检测数据,检测时间2019年7月12日,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甲醛现场数据0.40mg/m3(国标限量0.10 mg/m3),苯现场数据0.80mg/m3(国标限量0.11 mg/m3),甲苯现场数据0.26mg/m3(国标限量0.20 mg/m3),二甲苯现场数据2.00mg/m3(国标限量0.20 mg/m3),TVOC现场数据3.30mg/m3(国标限量0.60 mg/m3),检测结果均不合格,并且远远超出国家标准。
根据业主提供屋内砸掉了的装修材料的照片及视频看到,装饰用的板材质地疏松,门套里面没有做任何处理,而是在原有的毛呸墙上,由几块零星的木块固定着门套。
同为越秀臻悦府业主的王女士,从事装饰材料销售工作多年。
王女士反映,越秀臻悦府装修所用的板材是纸浆板,市场价格大约在每平方35元左右。屋内所用的地板、水建、五金等几乎全部为市场已淘汰产品。就单从材料成本来说,全屋总体材料费用不足万元。
“合同隐瞒巨额装修款和限价文件”
“我们业主在买房之前并不知道臻悦府是限价房,是交完钱在签订预售合同的时候,才知道这是限价房”
“越秀违背了当初拍地时的限价承诺,失信之举,违规违法,变相加价”
业主介绍,2018年1月接到越秀臻悦府销售代表通知填写意向表;2018年1月13日接到销售代表通知看样板房和公示信息有预售证,但没有价格公示,向销售代表询问被告知价格保密。
“问装修标准是多少钱,也被告知公司没有讲,房屋价格和装修价格一概没有告知”。
2018年1月21日交认筹金10万元,25日 9:30网上抢购模式开启,不让去售楼处,《认购书》里面有强迫条款。28日交房款(限定3天),按照认购书协议交罚款和签合同同日进行,但开发商违约只收钱不签合同,理由是合同没有做好。
春节后通知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否则不予签定网签合同。3月份通知签定网签合同。
业主在合同中发现隐瞒的巨额装修款和限价文件。
合同附件四里面明确规定所建商品房销售均价不得超过5755.34元。也就是说在限价价格基础上强行捆绑了30到36万多元巨额装修款。
“超出限价50%。无论开发商在合同上怎么写,怎么去规避,都改变不了所有房源的销售价格都远超5755元每平限价的事实”
根据2017年《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目的是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其中规定,“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没有在开盘前公示价格也没有告知业主装修价格,询问也不告知,其性质属于价格欺诈”。
“我们的房子精装修部分,就是开发商利用了合法的手段政府的所谓监管空白进行了疯狂的价格掠夺,典型的捆绑精装修”,业主樊先生说,预售合同中第四条规定: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该房屋的总价款见预售合同第三条倒数第二段。也就是说附加三中所含内容包含在房屋总价款中。开发商预售合同中第三条倒数第一段:该房屋全装修款****元,为开发商为牟取暴利,强行捆绑,合同中没有任何标准、品牌等体现,只有霸王条款2处零赔付等,更没有装修合同。违反来住建部第110号令中第24条中明确规定要签订装修合同的规定。
“开发商宣传和备案的都是精装修,而在《预售合同》中却以全装修总价的方式收取了巨额装修款,以精装修之名行全装修之实,性质恶劣,套取巨额装修费”
开发商违反山东省物价局(2011)91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7〕114号)第七条中规定的,售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和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另外第八条明确规定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价目齐全,内容一致,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开发商曾因“霸王条款”被处罚
2018年4月19日,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青岛越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涉嫌在格式条款中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经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青岛越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经营者,在办理业务时均与消费者签订了由其预先制定、进行重复使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合同。
该合同 (含补充条款)作为模板报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待填写购房者个人信息、销售房屋具体信息后,直接从网上打印后,交由双方收执。其中,当事人销售商品房时与消费者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 第2条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对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九条补充为:2.2乙方同意,下列规划及/或设计变更时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亦无需通知乙方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2)甲方对该商品房进行的优化或变更设计的(比如:窗户或门的开口尺寸变化以及开关方向变化、立面设计、颜色、景观变化等)”,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3条规定“3甲乙双方同意对买卖合同第十、十一修改、补充为:3.1该商品房交付的前提條件:(2)乙方付清应缴交的全部税、费(契税除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甲方代偿的按揭款及其利息(如有)、物业管理服务费”,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16.11“未经甲方书面允诺之任何条款,对合 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和条件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买卖合同未做规定的以该商品房交付时现状为准。甲方的广告、样板房、宣传材料、模型、展示版、楼书、沙盘、任何口头介绍、解释(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录像、录音等)及互联网上的信息及其他宣传资料 仅供参考,不构成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免除了自身责任。
2018年5月28日,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青岛市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工商合处字【2018】13号),对青岛越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