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地名依法才能赢得理解和支持
2019-11-09叶泉
叶泉
近日,陕西、山西、广州及海南等多地发布的“关于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单的公示”引发热议。其中,海南省民政厅发布的清单显示,有84个地名查出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维多利亚花同、维也纳国际酒店等因崇洋媚外被列入清单。156人文行馆、毕弗利别墅等因“怪异难懂”也被列入清單;珊瑚宫殿、帝王花同小区则被指“带有封建色彩”。对此,多数网民认为不妥,质疑当地政府乱作为、“矫枉过正”、“乱扣帽子”。
网民对多地整治不规范地名不认可,有一定道理。因为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整治地并没有意识到清理整治地名涉及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法律怎么规定。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这次清理整治的到底是地名,还是酒店、门店名?从海南公布的清单来看,有的是小区名,有的是酒店名,还有的可能是一些门店的名称。将这些不同性质的名称混在一起,造成了地名概念上的混乱,也造成了法律依据上的问题。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地名管理条例》,这一条例丌宗明义就明确了什么是地名,即“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很明显,根据条例规定,酒店、门店名称不在地名的范围之内。因此,清理整治地名把酒店、门店名称也算在内,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什么样的地名是不合法的?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地名原则上要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同时,法律还有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不能以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不能有损民族尊严,不能歧视,不能侮辱和极端庸俗,不能用生僻字,一个县、市内不能重名。而条例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不以外围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由此可见,不以外围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所谓的“崇洋媚外”。如果不说清楚这一点,地名整治就会从依法整治矮化为政府的主观臆断。
还以海南的清单为例,海南把“大、洋、怪、重”作为地名不规范的表现形式,但其中真正有法律依据的应该是“洋”和“重”,所谓的“怪”和“大”,并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以此为由对地名进行整治就明显师出无名、于法无据了。
法治国家对公民的要求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的要求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反映在此次多地清理整治地名的行为上,就是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地名都是合法的,不能随意对其扣帽子,而对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地名则要依法规范、大胆清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兀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多地在清理整治地名的过程中,之所以引发了那么多的争议和不满,从根本上讲,是政府没能做到依法治理,不能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同的形势下,对于社会治理来说,法治是一切治理行为的前提和保障,只有政府依法办事,治理才能最大程度地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反之,则可能是争议迭出、麻烦不断。
摘自《法制日报》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