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能否主张另一方股票期权的权益?
2019-11-07丁文生
人民之声 2019年10期
编辑同志:
我于2019年5月与前夫刘先生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前夫供职于高新上市企业,于2017年8月获得其公司的股票期权,2018年8月可以行权。前夫于2019年7月才行权。请问现在我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我可以向前夫主张该部分股票的权利吗?
深圳 郑小姐
郑小姐: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刘先生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与刘先生进行沟通协商主张权利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