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议
2019-11-06刘玲玲
刘玲玲
摘 要:完善农村行政执法,对建设小康社会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分析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义和方法,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政治文明建设;改革;方法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4-001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我国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综合执法的改革力度,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各项管理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实现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通知》明确强调,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改革工作落实的监管力度,全面落实自身的职能和义务,推动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的相关要求,提升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水平[1]。
另外,在改革过程中,还应对原有的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完善的管理及保障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基础设施配备齐全,为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同时,要对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管控,发挥执法人员的潜能,增强执法效果。
为了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涉农领域综合执法体系和农业综合执法机制,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规范性,避免出现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和分散执法等问题,我国很多地区进行了农业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合理整合执法职能,组建了专业的综合执法机构,扩大农业执法的覆盖面,建立起更为科学和全面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
1 深化改革目标
以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动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加大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的力度,整合农业执法的基本职能,建立起更为科学和完善的农业执法机制,促进我国农业执法工作发展。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建立一支业务水平较高、执法规范性和业务能力较强的队伍,从而构建权责划分清晰、上行下效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结合当前实际,统一设置农业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执法职能,集中管理执法人员,打造更为科学和完善的执法条件,以期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发展创造有利条件[2]。
首先,要积极推动机制创新,理清关系。明确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整合行政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职能。同时,执法队伍应采取集中和统一的行政执法机制,明确执法权限,科学配置执法力量,简化执法层次,将执法中心和执法力量向下层移动。
其次,归并职能,加大队伍整合力度,采取集中和统一的执法模式。加大执法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执法经费,引进和建造各项新装备,加大农业执法的力度。明确不同层级的主要职责,将执法重心向重点强化区和乡镇等基层执法部门转移[3]。
再次,优化并完善配置,加强管理的规范性。在日常工作中,应制定严格完善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结合实际设置执法岗位,并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农业执法水平。
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已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已然成为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积极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提高我国农业执法团队素质有十分重要的作用[4]。
首先,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能够推动我国农业法律法规建设平稳开展,使其落实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而推动法律全面执行,能够积极引导农民依据国家农业领域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积极开展农业生产,促使农业生产更合理。
其次,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能够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对实现我国农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可更好地把控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真正实现增产增收,从而与农业生产规划保持步调一致。
再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能够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督促行政执法人员采用更具人性化特点和更加完善、科学的方式完成综合执法工作,减轻农民对执法人员的负面情绪和抵触心理。
3 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措施
3.1 全面落实改革要求
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落实中央的文件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转变职能、方式、作风和机制,创建权责明确、效率较高且保障全面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创建一支行为规范性强、始终坚持基本理念且业务能力过硬的执法团队。在工作中,注意落实各项改革要求,合理把控改革的核心原则,必须在改革的每个关键环节坚持党的领导。
3.2 科學整合农业执法队伍
科学整合农业执法队伍,在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日常工作中,需严格创建执法队伍,更加高效地整合农业执法团队,扭转以往多头和分散执法的局面[5]。
当前,除我国沿海、内陆、边境交界水域独立设立渔政执法队伍外,其他农业执法队伍不需单独设置渔政执法队伍,均要纳入到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范畴当中。日常工作中,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但需注意的是,继续保留的渔政执法队伍虽然是独立设置,但其依然隶属于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对内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与指导,对外也要执行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规定。
此外,在渔政执法队伍建设中,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需要编制完善的方案,并上报给上级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始实施。在审核过程中,部门人员之间应及时沟通和交流,明确方案编制的具体内容,以免产生误会,影响审核效果。在改革过程中,执法部门需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保执法工作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充分发挥执法部门的职能,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助力。
3.3 合理组建队伍
科学合理地组建队伍是执法行政改革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以《通知》要求为基准,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不是简单地合并以往分散行动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要按照“编随事走”和“人随编走”的原则,将以往分散在农业农村部门中各机构和所属单位中的行政处罚权重新整合后,建立一支更加科学和完善的农业综合执法团队,从而更好地行使行政执法职能[6]。
同时,在组建全新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后,还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在日常工作中不承担其他职责,也不从事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相关的工作内容。原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应与之分离,剥离行政执法职能后,可依照法律的要求继续开展行政管理和技术推广等各项工作,但在工作中无需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职责[7]。
3.4 建立完善的综合执法体系
综合执法体系的构建,对于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全面落实有重要作用。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违法案件的主要管理机构,承担的执法任务较多,工作压力较大,是改革的重要部分。应加大融合力度,构建县、市、区完善的综合执法团队,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执法模式和方法,完善综合执法体系,增强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协调性。
在日常工作中,“局、队合一”的理念主要是为了充分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及队伍建设中的各项责任,从而转变重视审批而忽视监管的行政管理思想和行政管理模式,加大行政资源的事中和事后管控力度。加强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可以为下属城市执法改革工作提供依据。
中心城区之外的地区,农业占比较大,且执法任务相对较为繁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按照中心区的执法要求开展工作[8-9]。同时,加大各地区的农业执法力度,设置专门的执法处,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效果。
应加强重大案件查处及跨区域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的开展力度。在直辖市农业综合执法机制设置中,需要充分学习和借鉴省会城市的建设模式,经严格研究和讨论后确定具体的设置方式。相关部门在建设省、市、县融合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时,需要坚持落实职权法定、属地管理及中心下移等基本原则,并根据违法、违规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影响力[10],对职权实行合理规划,从而保证职权分工的科学性。
4 结束语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业持续发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日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为农业部门的重要任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我国经济建设和农业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需要对此问题加强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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