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孩子抚养权后,能以条件变好优于对方要回吗?
2019-11-06付文
家庭百事通 2019年10期
付文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后女方经济条件变好,意图变更小孩抚养权到自己名下,于是以小孩经常生病男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以及自己的经济条件变好明显优于男方,可以给小孩提供更加有利的成長环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并提交了小孩医疗病历作为证据。请问,女方这样申请变更抚养权能得到支持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即便女方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后确实优于男方,但男方的经济条件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完全可以独自负担小孩的生活学习支出,男方带小孩到医院治疗也足见其在抚养小孩方面是负责任的,并且小孩已经习惯跟父亲生活,如果擅自改变小孩的抚养权,必定会对小孩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本案并不符合变更抚养权规定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