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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鼎铭文拾遗

2019-11-01马玉霞

黄河·黄土·黄种人(华夏文明) 2019年10期
关键词:奴隶铭文

□马玉霞

师旂鼎,又名师旅鼎、弘鼎,为西周时期青铜器, 著录于 《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以下简称《铭图》)[1],编号为 02462,现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 (图1)

师旂鼎器内壁铸铭文 8 行、79 字。 铭文如下:

到目前为止, 师旂鼎断代与铭文内容的解读尚存在很多争议。 就断代而言,有成、康、昭、穆四世之说。 就铭文内容而言,众、仆的身份认定及其违抗军令不从王征伐的原因等诸多细节,均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笔者不揣浅陋, 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 试谈一己之见,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关于师旂鼎的时代,有成王、康王、昭王、穆王之说。郭沫若先生将此器定在成王时期[2]26。陈梦家先生认为,师旂鼎与吕壶(《铭图》编号12372)是“一时之作”,故将这两件器定在康王时期[3]35。 吴镇烽先生[4]和王世民先生、陈公柔先生等[5]29亦持“康王说”。 马承源先生则将此器定在康王或昭王时期[6]60。唐兰先生在《论周昭王时代的青铜器铭刻》 一文的 “整理后记”中说:“师旂鼎、小臣宅簋……在本文中确定是周昭王时代, 在另文中则改定为周穆王时期。 ”[7]唐兰先生[8]313和彭裕商先生[9]315将师旂鼎的时代定在穆王时期。 刘启益先生认为,师旂鼎应当属穆王时期[10]。 此外,也有其他学者从“刘氏之说”[11]。 诸位学者对师旂鼎的断代可谓众说纷纭,难成定论。

彭裕商先生指出, 对西周青铜器作年代研究,铭文、器形、纹饰这三者是缺一不可的[9]529。这是标准器断代法的核心要素。 有鉴于此,师旂鼎的年代,可由器形、纹饰、铭辞风格及内容等几方面的因素来推定:

1.器形。 此鼎外形为圆浅腹稍扁,腹部无纹且微倾垂呈垂腹状, 这种形制鼎在西周中期较为盛行。 另外,其底部近平,三柱足,两直耳,其形制在《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一书中被划分到Ⅳ型圆腹鼎3 式, 此鼎型为西周中期前段最常见的型式[5]29。 结合该鼎的铭文布局及文字来看, 与穆王时期的青铜器最为吻合。

图1 师旂鼎及铭文拓片

2.纹饰。师旂鼎口颈处饰有一周长尾鸟纹带,带冠羽,羽冠后垂,尖喙,有两条尾羽,上面一条尾羽向后延伸, 下面一条尾羽前端向下卷,后端向上卷,呈S 形,尾羽与鸟身分离,即所谓的分尾鸟纹。 《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一书中,将此器所饰的长尾鸟纹划分到Ⅲ型4 式,且盛行于昭穆时期[5]206。 与此种鸟纹构造类型相近的, 有伯簋 (《铭图》 编号04226)、簋(《铭图》编号 05379)、丰尊(《铭图》编号11796)等器的纹饰,且均以云雷纹、夔纹或弦纹作衬底。 丰尊,一般认为属穆王时期器,伯簋和簋均出自同一个墓,据器形属穆王末期器。

3.铭辞风格及内容。该器已具备西周中期金文书写及布局特征:唯字加“口”旁,常见于穆王时期器,其字右旁加“”作。 剌鼎(《铭图》编号 02428)和吕壶(《铭图》编号 12372)的铭文中此字皆作“”,且书写风格一样。 此外,该器铭文行款整齐,横成行,竖成列,笔画粗细如一,字体大小一致,铭辞形式亦为西周中期所习用。 凡此,均已具备西周中期前段的字形书写特征。

三月丁卯这天, 师旂下属的众仆不从王出征方, 师旂派僚友弘将他们控告到在地的白懋父那里。 《穆天子传》卷一记载:“戊寅,天子北征,乃绝漳水。 ”郭璞注:“漳水,在今邺县。 ”《穆天子传》记载穆王十三年至十四年的西征史事。 张振林先生通过考证认为,师旂鼎铭文记载的是穆王十三年春的事。 并通过《穆天子传》《师旂鼎》《吕壶》 等器铭历法比较互证, 指出三月丁卯是周穆王北征绝漳水的前11 天[12]。

据笔者所知,吕壶(《铭图》编号12372)、白懋父簋 (《铭图》 编号 05269)、 小臣簋(《铭图》 编号 05269)、 召尊 (《铭图》 编号11802)、御正卫簋《铭图》编号 04994)这些器中也出现过白懋父, 而传世文献对此人并无记载。 郭沫若先生认为,白懋父是卫康叔之子康伯旄[2]23。 赵平安先生[13]亦从郭说,并指出康伯旄又称王孙牟。 《史记·卫康叔世家》记载:“康叔卒,子康伯旄代立。 ”《索引》宋忠云:“即王孙牟也,事周康王为大夫。 ”康伯旄为康王时期人, 白懋父是康伯旄说, 尚有可商之处。 有关“白懋父”的金文记载,亦见于西周中期早段的其他资料:

吕壶铭文:“唯三月,白懋父北征。 ”

小臣宅簋铭文:“隹五月壬辰,同公在丰,令宅事白懋父,白易小臣宅画卅、戈九、易金车,马两。 ”

御正卫簋铭文:“懋父赏御正卫马匹自亡。”在西周铜器研究中, 铭文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迹等要素,其中人物是最重要的一类。 上述器中均有白懋父。 这些记载中的“白懋父”,率军出征,赏赐御正卫马匹,又承王命赐小臣以贝, 可见其受王倚重, 身居高职。 在师旂鼎铭文中,又提道:“今弗克氒(厥)罚,懋父令曰:义(宜)(播),氒(厥)不从氒(厥)右征。 今母(毋)(播),(其)又有内(纳)于师旅。 ”说明他还主持诉讼,非一般职官。 《左传·昭公十二年》记载:“昔我先王熊泽与吕伋、王孙牟、燮父、禽父,并事康王。 ”文献记载的王孙牟与他人“并事康王”,属康王时人,但师旂鼎属西周中期前段时的器,显然并非同一人。 陈梦家先生认为, 白懋父与康伯髦、 王孙牟所处时代不太相近, 是否为同一人,需再商榷[3]20。 马承源先生指出,伯懋父主要活动在康、昭王时期[6]59。 也有其他学者认为,白懋父是西周初期,成康时期的人物[14]。若将同一称谓直接认定为同一人, 得出的结论不免过于草率。 有学者指出,金文中的人名称谓经常重复出现,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一称谓认定为同一人,而应具体分析[15]。 吕壶、召尊诸器的时代均在西周中期前段, 与师旂鼎的时限大致相近。

图2 商周青铜器鸟纹构造对比图

至于白懋父究竟是谁, 彭裕商先生通过文献及金文考证得出, 白懋父可能是祭公谋父[9]272。 唐兰先生在其著作中指出,白懋父是昭王末期穆王初期人[8]317。 据《逸周书·祭公篇》记载:“祭公,周公之后,字谋父。 ”祭公是周公的后裔,受封在祭。 《国语·周语》记载:“穆王将征犬戎,祭公谋父谏,不听,遂征之。 ”又,古本《竹书纪年》记载:“穆王十一年,王命卿士祭公谋父。二十一年,祭文公薨。”祭公谋父曾辅佐昭王, 死于穆王时期, 历经昭穆二世, 与师旂鼎中人物白懋父出现的时间相吻合。 孙诒让注:“祭公同姓,年齿又长,故王尊礼之曰‘祖’,不必校论世次也。 ”[16]史籍记载祭公为周公之后,穆王称其为祖,可见祭公谋父辈分、地位较高,与白懋父的地位、身份比较相近。 再从字音来看,谋和懋上古音相似,懋为幽部,谋为之部,幽、之二部旁转。 白懋父跟祭公谋父为同一个人,此观点也可参考。

师旂鼎是关于赎刑最早且最可靠的实物记载。 白懋父处罚师旂罚金三百锊,当时不用交罚金。 白懋父下令说:“众、仆等人由于不随军出征应流放。 现在不流放他们,在限期内将每人三百锊的罚金交给师旂。 ”古本《竹书纪年》记载:“穆王五十一年作《吕刑》。 ”赎刑在穆王时期最为常见。 “赎刑”一词,始见于《尚书·舜典》:“金作赎刑。 ”《朱子大全·舜典象刑》 卷六十七记载:“赎刑, 使之入金而免其罪。 ”由此可知,罪犯可缴纳一定数额的财产以赎免刑罚。 《玉篇》记载:“赎,质也,以财拔罪也。 ”《吕刑》记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郑玄注:“罚,罚赎也。 ”孔安国传曰:“五罚,出金赎罪。 ”[17]《尚书·吕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吕刑》中已有用金抵罪的赎刑记载,而且分类详细,较为完善,不同的刑法种类设有不同的处罚条文与罚金标准, 足以窥见西周时期的赎刑已较为成熟。 审判初期,白懋父判处师旂缴纳三百锊罚金, 后又采取“以金赎罪”的处罚方式。

综合上述几种因素, 师旂鼎的年代宜定在西周中期前段。 若考虑上述铭文布局和字体特征及铭文所含的历史信息, 当以穆王时期为妥。

师旂鼎铭文内容涉及的一些重要历史信息,在铭文断句上也有分歧。 下面试作简略论述。

(一)断句

(二)众、仆身份再认定

历来学者们将“众仆”合释在一起,关于其身份问题,曾引起学界激烈的讨论,莫衷一是,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奴隶说。 持这一观点的有郭沫若、马承源等先生。 “众”字,甲骨文作,也作。 郭沫若先生从甲骨文字形考察,认为“眾”为日下三人行,是奴隶被迫在太阳下劳作的形象[19]。马承源先生结合铭文认为,众、仆为师旂的家内奴隶,征调奴隶作兵员,史籍中很少见[6]60。也有学者认为:众、仆是师旅手下的士兵。 西周军队分甲士和徒兵两种。 甲士是车兵,来源于平民;徒兵为步兵,由征调来的奴隶构成,除参战外,还承担军事差役。 众和仆都是奴隶的称谓[20]。

2.下属说。即众、仆为师旂的下属。张振林先生认为,众、仆绝非一般意义上的奴隶。 并进一步补充说明:如果为家内奴隶,违抗军令,师旂自己可以军法处置, 无须待他人来告发、连累自己[12]454-455。也有学者说,众、仆能被处以罚金三百锊,绝非奴隶,只能是师旂的下属[21]。

3.众为自由民。 持此说的,有丁山、于省吾、徐喜辰、赵锡元、朱凤瀚等诸位先生。 丁山先生认为:“众字, 甲骨文作形……或从日……众人在日下,应作‘受日神保护的民众解释’。 地位应与罗马帝国时代的 ‘公民’相等,至少也该是自由民,可能是公卿大夫的子弟。 ”[22]于省吾先生解释,甲骨文中的众出现在出征或种田的卜辞中, 而在祭祀的卜辞中常见战俘被用作祭祀品,却从未见杀“众”用于祭祀的。 故,“众”是自由民,是不会被随意杀戮的[23]。 徐喜辰先生进一步强调:“甲骨文卜辞中的‘众’和‘众人’是没有区别的,身份同‘人’一样,是公社农民,是商族的族众,属平民阶级,并非奴隶。 ”[24]赵锡元先生从字形的角度指出:“商代贵族称呼本族基本群众为‘众人’,有时也简称为‘众’。 ‘众’字从日从三人,三表示多数,三人表示多数人。 ”[25]朱凤瀚先生提到,殷墟卜辞中的“众”的身份相当于平民,是商人家族的族众[26]。 陈梦家先生在《殷墟卜辞综述》中,对“众”“众人”“人”的身份做了详细的区分,认为师旂鼎中“众”当是一种身份称呼,并非奴隶[27]。

我们认为,应将“众仆”断为“众、仆”,众、仆皆是自由民,仆隶属于众。 《说文·部》释:“众,多也。 从目众意。 ”《尚书·盘庚》记载:“盘庚迁于殷”“王命众悉至于庭”“王若曰,格女众,予告女训”“获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 盘庚专门训话于“众”,并且提出与“众”一起享用祖先的祭祀品。 于省吾先生通过进一步研究,表明“众”当与盘庚为同一族类、同一远祖。 商代的甲骨文、商周的金文及早期的典籍,从未出现把“众”视为奴隶的事例。 黄朴民先生指出:“当时服兵役的人,有‘众’、‘众人’,他们的身份大概是公社的自由民,隶属于各强宗大族。”[28]《尚书·汤誓》记载:“我后不恤我众,含我嫱事而割正夏。 ”这些“众”,具有双重身份,平时生产,战时出征作战。 晁福林先生在《补释甲骨文“众”字并论其社会身份的变化》 一文中提道, 甲骨文中的“众”字,并非“日下三人行”,不从“日”而从“堂(塘)”,意指在火塘旁共同居住生活的众多的人,是殷商时代的氏族成员[29]。

《说文·菐部》释:“仆,给事者。 从人、从卜,卜亦声。 ”即从事具体事务的职官。 《诗经·小雅·正月》曰:“屡顾尔仆。 ”郑玄笺:“仆,将车者也。 ”杨树达先生认为,“仆”有御车的意思[30]。 《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申叔时仆。”注:“仆,御也。”《论语·子路》记载:“子适卫,冉有仆。”皇疏:“冉有为仆以御车也。”《说文·彳部》释:“御,使马也。 从彳从卸。 ”古文“御”字作“驭”,从又从马。 徐鸿修先生认为,“御”和“驭”同为一字,“仆”“御”“驭”三字通,故“仆”亦与“驭”通[31]。 若按徐氏之说,“仆”与“驭”意义相近,身份都是低级贵族,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师旂鼎铭文中,“众”“仆” 因不服从命令出征, 被师旂派僚友弘将他们控告到白懋父那里。 师旂作为军事长官,率兵出征,若众、仆为奴隶,且拒不出征,完全可以自行惩罚,没必要将此事告知白懋父。 故可以进一步肯定,众、仆绝非奴隶,不能随便杀戮。

董珊先生在《山西绛县横水M2 出土肃卣铭文初探》[32]一文中考释肃卣铭文,得知西周时期的庶人有人身自由, 比臣仆的社会地位要高。在宜侯夨簋(《铭图》编号04320)和大盂鼎(《铭图》编号02837)铭文中也可见赏赐庶人的例子:

宜侯夨簋铭文:“锡在宜王人□又七里;锡甸七伯,厥虏□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 ”

大盂鼎铭文:“锡汝邦司四伯, 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 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亟毕迁自厥土。 ”

董珊先生指出: 宜侯夨簋中的 “在宜王人”是原住在宜的自由民。 这两件器中庶人都有人身自由,而管理庶人的诸侯只有治民权,而无权掌管庶人的人身自由[32]。 本文所讨论的师旂鼎这件器中的“众”,也是近似于庶人的一类人, 并享有其人身权利。 因此,“奴隶说”这一观点似有不当之处。

但是,“仆”究竟是奴隶还是职官,争议也颇多。 金文中“仆”作,罗振玉先生[33]和郭沫若先生[34]二人持“奴隶说”。

静簋(《铭图》编号 05320)铭文:“王命静嗣射学宫,小子眔服众小臣眔夷仆学射。 ”仆和夷仆是某种职官。

《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 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 ”

唐兰先生说:“仆人接近奴隶主,就容易获得权力。 所以和臣一样,仆后来发展成为一种职官,穆王时有太仆。”[8]314《周礼·夏官·司马》记载:“太仆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 ”《疏》曰:“太仆,亲近王所之官,故王之衣服及位处,恐其不正,故皆正之也。”[35]《周礼》中有太仆、御仆、隶仆、祭仆等职事记载,承担重大祭祀活动安排、传达王命等职责。 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仆”绝非一般意义上的奴隶。

综合以上讨论,我们认为:“众”“仆”绝非奴隶,当是两种不同的身份。 “众”是师旂属下的自由民或庶民;而“仆”是一种具体的职官,地位较众略低, 或许是该器主人师旂下属的随军出征从事具体事务的一类人。

(三)众、仆不出征的原因

据张亚初和刘雨先生考证, 师旂是当时的军事长官,有职责率领军队参加战争。 西周金文中的“师氏”,一般认为是“师的领导”或“军队的各级负责人及其所属的士兵”[36]。 《周礼·秋官·士师》记载:“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 ”该器铭文中,白懋父处罚众、仆等,让其缴纳三百锊给师旂,并没有将他们按军法处置。 天子亲自率领军队出征,士师亲自查禁违抗军令者,一旦查出便会严厉处罚。 然而,众、仆竟抗命不从王出征。

穆王初即位时,大举征伐四夷。 穆王以犬戎不履行“宾服之礼”即四时朝觐的义务为借口来征讨犬戎。 对此,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中均有记载。 《后汉书·西羌传》:“至穆王时,戎狄不贡,王乃西征犬戎,获其五王,又得四白鹿、四白狼。王遂迁戎于太原。”[37]《古本竹书纪年辑证》:“穆王北征, 行流沙千里, 积羽千里。 ”[38]46“十三年,西征,至于青鸟所憩。 ”[38]46“穆王西征,还里天下,亿有九万里。 ”[38]52

金文资料中也有穆王发动战争的记载:

班簋(《铭图》编号 05401)铭文:“咸,王令(命)毛公以邦冢君土(徒)(驭)、戜人伐东或(国)(猾)戎。 ”

竞卣 (《铭图》 编号 13336) 铭文:“隹白(伯)遟父(以)成(师)即东命,伐南尸(夷)。 ”

通过传世文献及金文记载周穆王出征东夷的史实, 可以进一步窥见穆王时期南征北战、 战事频仍的现象。 西周中后期多次对西北、淮夷等地征战,封地内经济萧条,民力匮乏,人丁不足。 频繁的战争,导致士卒怨声载道,民生凋敝。

《诗经》中的两首诗生动地描绘了战争的破坏性:

其一,《诗经·豳风·东山》:“果臝之实,亦施于宇。伊威在室,蟏蛸在户。町畽鹿场,熠耀宵行。 ……鹳鸣于垤,妇叹于室。 洒扫穹室。 我征聿至。有敦瓜苦,烝在栗薪。……仓庚于飞,熠耀其羽。 ”

因战争破坏,田园荒芜,屋内缀满蜘蛛网,屋外麋鹿游荡,呈现出一片萧条破败的景象。

其二,《诗经·齐风·甫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思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婉兮娈兮,总角丱兮。 未几见兮,突而弁兮。 ”

“远人”因戍守作战,许久未回家,由于担心、牵挂“远人”无心耕作,“甫田”到处长满了杂草。 众、仆及士卒除了出征外,还得进行田间劳作, 使得众、 仆及其他军士产生厌战情绪,进而造成军事哗变,宁可被流放、被处罚也不愿随王征伐。

再看看该器铭文中的记载。 白懋父刚开始处以师旂罚金三百锊,判众、仆流放之刑,后判师旂不用交罚金,众、仆不被处以流放之刑,但每人要在限期内向师旂缴纳罚金,且师旂需率领众、仆随军出征,将功折罪。 此种审判亘古罕见。

白懋父以缴纳财物而缓刑的判决, 一方面可以保证作战人员的充足, 增加军队作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给师旂及众、仆一个将功赎罪的机会。 判案从侧面反映了当时战争频繁、兵员短缺的状况。 西周中期战争频发,需要大量善战的士兵, 绝大部分士兵是从庶民中征用而来的。 这些士兵除了随时服从王命出征外,农忙期间还要从事田间劳作。

综合上述,我们将此器定在穆王时期,器铭中的“众”“仆”当是师旂下属的庶民及随军出征的军士,并非奴隶。 穆王时期连年征讨,战事频仍,民生凋敝,长期战争使青壮年脱离生产劳动,加重了自身负担,师旂下属的众、仆厌战情绪明显,宁可违抗军令被流放、被杀戮也不愿随王出征。

西南大学2018 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战国燕系玺印整理与研究”,项目号:SWU180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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