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油田企业税收制度分析及建议
2019-10-30刘小光袁光
刘小光 袁光
摘 要:本文在我国原油和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居高和国家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重大部署的背景下,对我国石油资源合理开发的相关税费制度进行研究,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石油特别收益金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石油资源;税收制度;勘探开发
引言
2018年,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逼近70%,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升至45.3%,直接影响到国内经济发展。因此提升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是当前能源领域的一大课题,而税收政策对整体油气勘探开发存在一定影响。本文在全国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重大部署的背景下,选取了石油资源开发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石油特别收益金四种税费进行具体研究,以提出对我国石油资源开发税费制度改革的建议。
1.现行石油资源开发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到位,加重企业负担
1.1.1石油资源开发的战略接替区主要在新疆、内蒙古等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沙漠、戈壁地区。为保证油气资源的持续开发,油气田企业在前线产生自办食堂、住宿等正常生产成本。而这些费用在增值税法中,却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加重企业财务负担。
1.1.2为加强我国天然气储备和调峰能力,国家致力发展储气设施建设,但由于地下储气库建设过程中,需要购入大量的天然气做为垫底气,这部分天然气在储气库运行期间无法对外销售,造成垫底气对应的增值税长期留抵,占用企业资金,导致地下储气库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1.2执行统一资源税率,不利边际油区开发
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虽然考虑了对稠油、三次采油、低丰度油气资源的减征政策,但仍然是按照各大油田确定统一的实际征收率执行,没有考虑开采难度增加、资源丰度下降的情况,也没有考虑到执行统一征收率,可能造成各油田出现不同程度的“采富弃贫”现象,不利于石油资源的科学开发和保障石油能源安全。
1.3现行石油特别收益制度,不利于加大勘探开发力度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对企业所获得的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目前的征收办法存以下问题。
1.3.1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仅仅考虑了价格的因素,没有考虑开采成本的不同,导致油田企业对难采储量和非常规资源开采的积性不高,不利于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和非常规石油开采技术的投入研究。
1.3.2石油特别收益金按美元单位计算,增加了人民币汇率对价格的影响。同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设计,没有考虑低油价时对上游企业的补偿。如国际油价远低于边际油价时,征收办法没有相应补偿机制,难以体现制度的合理性。
1.4企业所得税没有兼顾地方的利益,且优惠力度不足
1.4.1油田企业工程量大,覆盖面广,环境复杂。如长庆油田油区覆盖陕甘宁、内蒙古和山西省多个区域,而这些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经济结构单一,对油田企业依赖程度大。但国家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对地方财政造成了很大影响。由于地方政府收入与付出成本不相称,导致“事权”“财权”背离,使得地方政府对油田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征地环节持续遇阻的情况,制约了勘探开发进程和当地经济发展。
1.4.2我国石油资源目前主要为难采的中后期老油田和非常规油气资源,需要投入大量研究力量,以研发新工具、新技术提高采收率。我国现行支持科研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且限制环节较多。如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等不能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研发形成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没有明确可以按折旧金额加计扣除,委托研发合同需协调外委单位取得合同登记证明材料,导致优惠政策无法有效落地。
1.5现行税收制度没有体现石油勘探开发的特殊性
我国常规油田已基本步入开发中后期,开采利润越来越低,而油田企业税负基本与开采初期一致,导致在还有较高技术可采潜力的情况下,要提前废弃油区或暂缓开采。另外,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投资高、风险大、周期长、成功率低。我国一般地区勘探成功率在25%至30%,而现行的税收制度还没有对石油资源的勘探风险损失补偿或税收减免进行规定,降低了对勘探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和石油资源的合理开发。
2.促进石油资源开发的相关税制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分别从增值税、资源税、石油特别收益金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提出相应的税制完善建议。
2.1增值税制度相关建议
2.1.1加大油气田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力度。在沙漠、戈壁等环境恶劣油区,自办食堂、住宿等生产成本明确与福利性支出区分,实施进项税额抵扣。
2.1.2研究特殊事项进项税退还机制。针对类似地下储气库等保障民生和国家能源安全的基础性设施,研究进项税退还政策。
2.2企业所得税制度相关建议
2.2.1制定合理的汇总纳税制度。对油田企业而言,汇总纳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但也应考虑到汇总纳税对当地财政的影响,建议由企业交地方税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地方所有,由集团公司汇总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全部归中央所有,以均衡地区间的收入利益,以使油田企业更好地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
2.2.2制定合理地税前扣除政策。建议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范围内,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以保证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地,鼓励石油行业加大研发投入。
2.3资源税制度相关建议
针对石油资源税,建议按照级差调节的原则进行征收,根据油区资源状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规定不同的征收率。对边际油区、开发中后期油区、非常规资源油区实行减免优惠,促进边际石油资源的开发,增加国内石油产量。
2.4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相关建议
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作用与国外暴利税的功能大致相同,而随着我国主力油田进入开发中后期,资源劣质化程度加深,基本处于动用的边际效益或经济界限附近,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润空间非常有限,几乎不存在“特别收益”,对取消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呼吁也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将石油特别收益金改为加征特别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实现对石油企业超额收益的调控目的。
2.5其他财税制度相关建议
针对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具有投资高、风险大、周期长、成功率低的特点以及国际油价大幅波动的情况,建议由国家设立油勘探开发基金,在低油价时期或探勘开发成功率低的时候反哺油田企业,保障油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通过对我国油田企业税制分析,提出以下建议:①建议完善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明确油田现场自办食堂、住宿发生的进项税可进行抵扣;研究制定地下储气库垫底气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退还政策。②建议制定合理企业所得税分税制度,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企业利益;研究制定适用于油田企业的科研投入费用优惠政策。③建议研究按照级差调节的原则制定资源税征收方式,加大边际油区、非常规油区等开采投入,保障能源安全。④建议石油特别收益金改为加征特别企业所得税方式,即可控制石油企业超额收益,又能防范国际油价下跌给油田企业带来的风险。⑤建议国家设立油气勘探开发基金,在低油价时期或探勘开发成功率低时反哺油田企业,保障油田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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