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司机和车辆管理模式改革的探索
2019-10-30尤锐
尤锐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司机和车辆管理模式改革的探索,重点介绍了针对制度改进方面的优化措施。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具有品牌效应广、网络效应明显、资源整合能力强等优点,对于促进物流行业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进行研究,以期推动物流供给侧改革,提升整体的物流效率。
【关键词】无车承运人;司机;车辆管理
1.无车承运人运营模式探索
1.1第一阶段:车货匹配平台
车货匹配平台是我国在罗宾逊模式的基础上增加的一种新的形态,是根据我国物流运输业的发展现状建立起来的,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物流圈中的一个热点。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16年,仅公开披露的车货匹配平台已经达到近百个的数量。
在这些车货匹配平台中,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如信任体系和盈利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服务对象、撮合方式以及计费方式。这些平台中存在的差异性,虽然导致了各个平台发展的速度和效率产生了一定的差异,但是也促进了各个平台之间的竞争,进而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进步。
1.2第二阶段:无车承运人运营模式
车货匹配平台作为无车承运人营运模式的第一阶段,只能针对信息进行简单的整合。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以及货主的利益,需要完善无车承运人运营的具体模式和工作处理流程。但是,并非每一家企业都有资格进行无车承运试点及运营,能够采用无车承运人运营模式的企业必须具有四种能力:一是具备强大的货源组织能力、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车辆整合能力、全过程实际承运人能力。除了以上四种能力之外,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还需要具备很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这样才能保证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在无车承运人企业进行试点和推行的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两种发展模式:一是线下加线上模式。这种模式借助线下渠道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布局、建立相应的服务站点、整合当地的运力资源,以此为基础开展车货匹配服务,线上则主要依靠互联网物流平台解决实际运货中出现的问题;二是线上门户网+线下加盟模式。这种模式借助线下渠道建立流通中转中心,并通过不断地向外辐射建立起覆盖全国的运输网络站点,同时借助线上的门户网站为加盟的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对加盟企业进行考核评价,以此达到运输服务可视化的目的。
2.设立促进各种要素充分流动的管理制度
在我国传统的运输业管理模式下,各种相关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据车辆、司机与经营资质整合与一体的模式所设计出来的。在这种管理制度下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承运人必须拥有车辆,二是承运人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驾驶人员。从表面上看,这种形式的管理制度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运输业的相关经营主体进行监督,但实际上,这种制度存在多方面弊端,如该制度不能平衡各要素拥有者的利益关系、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该着眼于无车承运人这一新型运营模式,建立起促进各种要素充分流动的管理制度。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废除过去管理制度中有关车辆、司机、车辆运输资质、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需要与运输公司绑定的要求,建立起对这些要素分别登記或者许可的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更能适应我国运输业发展的现状。另外,新建立的管理制度应该允许车辆登记在实际出资者名下,且允许车辆开展货运业务的《道路通行证》仅仅针对车辆发放,这些要求有利于协调要素拥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二,新建立的管理制度应该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开展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例如,不再将这种经营资质局限于公司制企业的组织管理,而是扩大为包括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组织管理。这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留下更多可以选择的空间,使他们更加自由的组织开展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借助市场的调节作用提高整个行业的组织化程度;第三,新建立的管理制度允许车主(兼司机)与运输公司和无车承运人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并由车主(兼司机)自带车辆作为独立的合约人为运输公司和无车承运人运输货物。值得注意的是,车主(兼司机)和无车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纯粹的合作关系,这种情况同样意味着车主(兼司机)不需要不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的资质条件;第四,无论是否为司机的车主都可以将车辆租赁给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主体和货车司机。管理制度的这一要求,意味着两种形式的车主都可以发挥作用。
3.通过劳务合作制度规范合作关系
在上述管理制度下,会产生一部分兼任司机的车主因为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而无法从承运人处承接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其他拥有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主体也有存在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促使这一类运输主体与无车承运人以及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劳务合作关系,为他们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在这种劳务合作关系中,车主(兼司机)作为劳务提供方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关系不同于车主(兼司机)作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雇员。具体而言,车主(兼司机)在提供劳务时,其与劳务需求方之间仅仅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一旦车主(兼司机)完成了车辆运输劳务,双方之间就不再有任何的人身依附关系。另外,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不能控制车主(兼司机)的工作。如果车主(兼司机)是作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雇员,此时经营主体对于车主(兼司机)具有较强的控制关系,并且车主(兼司机)应该向经营主体进行车辆租赁。
4.小结
综上所述,无车承运人运营模式是一种具有很大发展前途的模式,但该模式在我国仍然不够完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这种模式进行改革,使其在物流运输业中充分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桑士东.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司机和车辆管理模式改革的探索[J].现代经济信息,2016,(25):334-336.
[2]舒晖.无车承运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发展的新机遇[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7,39(1):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