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个案引导 遏制“傍名牌”
2019-10-30张智全
张智全
对于“傍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遏制,既需要权利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更需要个案的司法威慑形成标杆效应。
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行为人立即停产并赔偿损失。
历时6年,五粮液公司终于在这场“傍名牌”的官司中胜诉,其依法维权的执着令人钦佩。而更令人钦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一审和二审都判决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再审时果断依法判决被告“傍名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表明,“傍名牌”属于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必须依法受到惩戒。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已成普遍共识的大背景下,这一典型个案彰显了制止恶意“傍名牌”的司法价值取向,必将对依法维护良性竞争、保护知名品牌产生深远影响。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既是最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又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遗憾的是,近年来,一些企图快速获利的商家,将“傍名牌”作为吸引大众眼球、迅速打开市场的捷径之一,不仅侵犯了权利人享有在先的商标权,也容易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使用的“九粮液”“九粮春”标识与原告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本质上属于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已触犯了相关法律,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傍名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的频现,一方面暴露出部分企业缺乏基本的商业道德约束;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司法的惩戒还未常态化,不能有效震慑“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只寄希望于商家商业伦理的重塑和自我约束,只有依法捆绑不良商家“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手脚,才能让其“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失去生存空间。而司法个案的威慑,无疑有助于遏制“傍名牌”的不法侵权行为。
因此,依法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让其不再成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扰乱市场秩序,以及加大政府管理成本的“罪魁祸首”,用更多个案的司法威慑效应,倒逼“傍名牌”的不良商家面對沉甸甸的法律责任,主动洗心革面,显然是不可或缺的选项。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竞争必须于法有据。任何违反这一法则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傍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遏制,既需要权利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更需要个案的司法威慑形成标杆效应。对此,司法机关应从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和大局出发,始终把弘扬“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商业竞争原则作为司法价值取向,对违反商业伦理的个案坚决依法纠偏。
一言以蔽之,司法个案具有鲜明的警示效应,运用典型个案的司法威慑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成为共识。只有司法典型个案形成依法严惩“傍名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标杆,那些对法律红线置若罔闻的商家才会在司法个案标杆效应的法治氛围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