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不允许“和稀泥”
2019-10-30
浙江人大 2019年9期
近日,两条新闻引发广泛关注。一起是“偷西瓜案”,某地一位瓜农在制止一次偷瓜过程中,因为拉拽电动车导致对方受伤,被当地民警处以“倒赔偷瓜者300元”的处罚;另一起是“抢井盖案”,半挂车发生侧翻,井盖遭到附近村民疯抢,货主报警后,当地派出所不予立案,原因是“当着面才算抢,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
有网民表示,“不问自取是为偷”,这是一个再朴素不过的道理,就算偷的只是“价值小”的西瓜,那也无法否认偷窃这一行为本身。抢一车井盖是抢,抢一个井盖也是抢。法不责众则为罪,趁火打劫更可恶。
还有网民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和稀泥”的做法,没有以事实和法律为唯一标尺,扭曲了事实,不仅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助长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為,侵袭法律尊严。
有评论指出,片面追求息事宁人并不是法治的本义,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环节,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都应当是调节和规制社会秩序的唯一标准,只有建立在公平执法的基础上,才可能实现社会秩序的整体和谐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