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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反走私“安全堤坝”

2019-10-30余文斌

浙江人大 2019年8期
关键词:走私合法货物

余文斌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对反走私综合治理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切除走私“毒瘤”形势紧迫

走私是经济的毒瘤,破坏正常的进出口秩序,给国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冻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洋垃圾走私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由于浙江省海岸线漫长,沿海岛屿、海港码头和江河入海口情况复杂,邻省陆地交接口较多,走私自然条件比较便利,且走私利润大,违法成本低,导致近年来我省查获走私案件的数量、案值、涉税金额等均大幅增长,并呈现走私物品多样化、走私地域扩散化以及走私团伙规模化、智能化等趋势,反走私形势十分严峻。

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1月至6月,全省共立案走私案件320起,案值48.14亿元,涉税15.29亿元,案值、涉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48%和170%。据有关方面估计,实际查获走私违法犯罪只占全部走私的十分之一,大量走私货物通过各种途径流入境内市场。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认定走私违法犯罪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该物品有入境环节,而实践中对于大量已经入境的走私货物,要查实其入境环节非常困难。”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人员指出,面对日益猖獗的境内贩私行为,由于法律制度欠缺,导致无法实施查处,对政府治理能力带来严重考验。

据介绍,随着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进一步深入,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筑牢沿海反走私防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走私易发的港口、公路等地实施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以及做好大量涉案物品、运输工具的处置工作,查处“三无”船舶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遏制走私猖獗势头,保障‘两个高水平建设,确保我省反走私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十分必要和迫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人员说。

明确职责,联合缉私

反走私绝非一家之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海关法确立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国家缉私体制,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更好推动反走私工作的有效开展,《规定》对各级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保障必要经费,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單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职责任务,建立完善涉案物品处理机制,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但进口烟草专卖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由烟草专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公安机关对查缉到的成品油案件可以直接予以查处。此外,《规定》明确,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整治,涉嫌构成走私违法犯罪的,由海关、海警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成品油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严查非法进口货物

根据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走私违法或犯罪的关键是有证据证明该物品有入境环节。

“对于已经流入境内的进口货物,如果不能提供合法进口证明,且无证据证明构成走私的,实践中则视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过去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投机倒把行为查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人员介绍,2008年1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被废止后,目前对该类行为无直接查处依据,导致市场上该类贩私行为日益猖獗,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为加强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查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定》明确: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进口货物,应当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装卸、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

此外,《规定》还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涵义作了界定,并对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明确,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同时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烟草专卖、动物防疫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加强涉案财物处置

据悉,浙江省反走私工作实践中,执法部门查扣的涉案财物量大面广,保管难、周期长、成本高问题凸显,尤其是冻品、船舶等涉案财物的保管和处置工作牵扯了执法部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为了破解执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难问题,《规定》明确,查获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收缴。《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危险化学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先行变卖、销毁。

加大“三无”船舶查处力度

据介绍,“三无”船舶是从事海上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加强对“三无”船舶的查处,既是打击走私的有力手段,也是进行反走私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

为此,《规定》对“三无”船舶、非法建造船舶认定、部门查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一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建造船舶,不得使用“三无”船舶;二是规定非法建造船舶或者使用“三无”船舶的,由海警、海事、公安、渔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三是规定“三无”船舶由海事、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认定或者由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组织海事、渔业和船舶检验部门联合认定。

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走私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反走私除了打击以外,需要打防结合、综合施策,更需要切实发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对此,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要求,《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反走私设施建设、日常巡防督查、车辆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对举报奖励制度予以规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制定举报奖励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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