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事故教训的保障涉水工程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研究
2019-10-25魏燕
魏燕
摘 要: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许可条件,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指导,强化现场监管和执法,确保施工水域通航安全。
关键词:水上交通事故;水上水下活动;安全主体责任;监管和执法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0.099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京杭运河济宁段投入的不断增大,济宁辖区一批重大涉水工程,如京杭运河续建工程、南水北调东线输水与航道结合工程、洙水河航道、白马河航道等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及几十座跨河桥梁先后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这一大批航道工程使京杭运河济宁段航道技术通航状况大为改善,航道通航能力将从常年通航1000吨级的船舶增加到可通航2000吨级船舶。但是,在这些航道及桥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施工船舶、施工机械将会对沿线水上交通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甚至会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自2010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济宁辖区,在涉水航道疏浚、桥梁施工等活动中,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近10起,经济损失近300万元。最典型的就是2012年12月,一单机船装载800吨铁矿砂行至京杭运河济宁市区八里庙大桥改建施工水域时,触碰水下碍航物(后经打捞是施工单位遗留在河底未完全拔除的施工用钢管残桩),造成船舶沉没,航道中断20余小时,经济损失120余万元。2014年12月份,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与航道结合工程施工中,在京杭运河济宁任城水域,一艘为疏浚船服务的起锚船兼做加油船,在工作中,施工人员违章用火操作,致使起锚船装载15吨柴油的油箱发生爆炸,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这些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水上水下活动各参与单位,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下同)安全主体职责不明确,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一些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把所有责任都推给施工企业,一推了之。二是有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存在着安全管理空白。三是安全教育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等等。
目前,京杭运河济宁至台儿庄航道(济宁段)150公里“三改二”工程以及京杭運河湖西航道50余公里“二级航道”正在疏浚施工,航道内疏浚施工船舶多,占用水域范围大,跨河特大桥建设4座,加上京杭运河船舶流量大,繁忙航段日断面通过船舶150余艘,最大船舶吨位2500吨,而且施工时间长,工程从2018年开始,到2021年结束,特别是每年6、7月份,正是湖区干旱少雨,农田灌溉用水的季节,加上干旱季节,也是通过湖区航道向上游调水时间,上下级湖调水泵站的不同步性,使航道水位下降较快,施工水域航道变窄,极易造成船舶搁浅事故。为防止涉水工程施工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涉水工程和过往船舶安全,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1)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要转变职能,主动作为,提高服务质量。一是主动为水上水下活动各参与单位及时提供建设、许可、施工安全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二是施工前,对各参与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涉水工程参与各方明确自己的主体责任内容,明确在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等方面的责任。三是加强与许可审批部门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各类水上交通安全、恶劣天气、调水、水文等有关信息。
(2)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涉水工程事中事后安全监管。事中,配合审批许可部门,做好涉水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及时发布航行通告。事后,加强水上巡查执法检查,在现场监督检查中,不仅检查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责任制落实、防污染措施、应急方案、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涉水工程助航标志、警示标志是否完善、完好,还要结合现场水文、气象、通航密度等特点提出具体安全管理要求。对涉水工程水上水下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打击,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船舶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失信船舶和加入黑名单的船舶禁止施工,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枯水季节施工占用水域较多时,及时实施现场管制。
(3)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各参与单位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督促检查水上水下活动各参与单位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按规定排查治理整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整个涉水工程水上水下活动之中。
(4)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水上水下活动各参与单位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施工进度,做好涉水工程施工完成后的通航安全核查工作。涉水工程施工完成后,要督促施工活动单位及时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对工程水域进行水深扫测,要特别检查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安全设施是否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按时投入使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安全标志、安全设施的涉水工程,要责令其整改并禁止其投入使用。
(5)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每一起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总之,加强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研究,吸取事故教训,研究解决有关不安全因素,强化服务,加强监管和现场执法,将有效避免涉水工程施工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施工水域的通航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2 号)[Z].
[2]关于落实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海通航〔2011〕262号)[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