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视阈中人治的正当性探讨
2019-10-25王智慧
王智慧
摘 要:现代治理理论认可人治存在的正当性。从治理主体角度来看,人治是与自治相对应的他人之治,自治则是主体的自律。从治理规则角度来看,德治需要人的模范带头作用,无人的法治不足以自行。人治的方式主要有英雄模范方式、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协同方式。党的领导就是一种群体的治理,符合治理理论的逻辑。
关键词:治理;人治;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0.065
人治在当代中国颇受诟病,甚至有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主要原因在于古代皇权人治的弊端太明显,还在于近代西方法治的传入对人治的彻底否定。人治真的一无是处吗?非也!没有人治的正当性就很难说清现实中的很多问题。近来兴起的治理理论是重新审视人治的理论窗口,本文的用意正在于此。
1 治理的一般理论
治理的话语中国早已有之,而且,古代中国有丰富悠久的治理传统。荀子曰:“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孔门弟子也说:“吾欲使官府治理,为之奈何?”。
在西方公共管理领域,治理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兴起。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務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根据以上界定,可以大致认为,治理理论包括三个方面:谁来治理?怎样治理?治理什么?即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治理对象问题。
首先来看治理主体。治理的主体一定是人,或是他人,或是自己。面对一定的关切自己的事物,要么自己动手,要么借助于他人,没有第三者了。当然这里的自己包括个人和群体,个人的事自己处理,此为个体的自治,群体的事情群体内部自己处理,此为群体的自治。关于借他人的治理包括所借的是个人之力和群体之力,个人的他治就是经常说的人治,群体的他治也是人治,这个我们经常忽略。也就是说,人治包括个人的人治和群体的人治。关于治理主体,这里不得不说神治,其实神是人的虚幻反映,神就是人,或是自己,或是他人。
其次是治理规则。治理需要一定的指导,自治需要思想的支持,即需要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支持,三观不是外在的规则,却是内在的律令,个体的自治往往就是靠三观来具体指导的。群体的自治既要靠群体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要靠群体的核心价值观,还要靠群体的道德与法律。找别人帮忙的他治,他人可以采取思想教育的方式来帮助,也可依据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来帮助解决问题。无论如何,思想、道德与法律是治理的内心律令和外在规范。离开了这些,帮忙就演变成添乱了,添乱不是治理,治理就是要使之有条理。
再次是治理对象。治理的对象首先是人,直接是人,间接则是事,也就是说,通过对人的治理实现对事的治理。家庭事务需要治理,公司事务需要治理,国家事务也需要治理。当前,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包括多个方面,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党务、外交,等等,治理的对象再扩大就是全球治理了。治理的对象可以用人事来概括,凡有人处就有事,人与事即可相对分开,又是统一的。
2 神治 人治 自治:治理主体视阈中人治的正当性
前面已经对人治和自治有所解释,这里先说一下神治。在我们的现代理论中,已经没有神治的影子,大概是因为它不合时宜,的确,神治现在已经不是我们所提倡的,但是它却是一种现实的存在。欧美国家,基督教传播甚广,中东国家几乎人人信仰伊斯兰教,甚至中国也有几亿教民,世界上的各大宗教在中国都有信众。藏族地区几乎全部信仰藏传佛教,新疆地区的维吾尔族几乎全部信仰伊斯兰教,宁夏回族自治区也是伊斯兰教的传播地,如此等等。面对这样一个世情和国情,怎能把神治抛到九霄云外呢?宗教是我们的现实,神治是我们的现实。虽然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不一致,但不能漠视它,只有研究它才能更好地主导它。神的本质是人,神的形象是人的形象的映射,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神是不存在的,神也不能治人,神治是虚幻的人治,神治的实质是人治。神治可以表现为信众自己对自己的治理,即自治,还可以表现为他人借神以治人,即他治。最终神治归结为人治和自治。人治是他人之治,自治是自我之治,都是人在治理。
当前的协同治理治理理论更是把人在治理中的作用凸显出来。政府主导,社会第三部门和公民个人配合的治理架构正彰显人治的重要,政府是人群的结合,社会部门是人群,公民是个人,这里的治理主体就是群体和个体。协同治理就是群体的治理和个体的治理,都是人治,只不过不同的人所起的作用不同罢了。政府的作用是主导,社会和个人是配合,配合也是人治,在发挥人的作用。
3 教规 道德 法律:治理规则中人治的地位
治理规则以道德和法律为要。神治的存在决定了教规的存在,教规实乃人定的规则,其权威或软或硬,转化为道德或法律,但外在形式上是教规。教规体现宗教信仰价值,经过长期历史沉淀,不断与时代进步相适应,固定化为宗教团体内部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是宗教信仰的外在化。教规的执行和遵守需要宗教神职人员监督、示范,这种监督和示范行为就是神职人员在宗教治理中的作用,就是人治,不存在没有神职人员的宗教。再原始一些的宗教也需要巫师来沟通神与人,传播神谕,化育教民。
道德发挥作用过程中人治的作用很明显。道德作用的机制是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通过社会舆论来运行德治,就是让他人通过评判某人某事,给当事人以压力或表彰来使道德规则得以贯彻。发起和传播社会舆论的人是不确定的人群,这个人群就是在实施对他人的人治。传统习俗的作用机制是通过人们的行为示范来影响世人,是传统上倡导的道德规则得以传承,后来者模仿他人行为的过程就是传统习俗得以保留的过程,前人的行为示范就是人治,即前人对后人的治理。内心信念是道德主体按照自己的道德信念做事,符合道德要求,这是典型的自治,是自己对自己的治理。当代中国经常发起学雷锋活动,实际上是通过雷锋的示范作用来影响后人,雷锋尽管不在了,但雷锋还活在我们心中,雷锋还在发挥着治理的作用,这种作用即人治。这种作用方式在当代中国很普遍,各行各业的学习英雄模范人物的活动都是想借助英模的示范作用来弘扬道德,都是道德领域的人治。
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人治的作用也明显。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中国古代先贤早就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从立法上来说,立法活动是立法机关的任务,从法律草案的起草到立法案的通过,以及法律的签署和颁布都是人在起作用,这里的人或者是个人或者是群体。是良法还是恶法全看立法机关了,立法者的道德水平和科学水平决定法律的质量,一部恶法将祸害国家多难,后患无穷,一部传世的良法将会彪炳史册,造福后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国民法典就是典型例子,成为后世法律争相效法的对象。再看执法方面。执法活动是行政机关主动作为,对社会和他人进行管理的活动,这种主动作为就是典型的人治,不过他的作为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罢了,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主观能动的空间很大,人治的作用明显,效率、公正与否全在执法人员的一念之间。司法活动是司法官员居间裁判的过程,其公正如何,影响社会的期盼,司法的腐败是源头的腐败,它污染的是水源。中国传统素有清官情结,总是期望清官大老爷公平公正,这些清官被人称为青天。守法活动全靠个人自觉,这是自治,即自己依照法律自觉遵守,不看他人,如果害怕违法的严重后果而不敢违法,则是法治。
4 人治的方式:英模 领导 执政 协同
长期以来,之所以很多人误解人治就是因为错把人治单纯地当作执政意义上的人治,这个意义上的人治就是人对人的强制,生杀予夺。这种理解狭隘了,现代治理理论告诉我们,治理不一定与政府有关,也不一定强制。强制性地对别人进行统治,这只是治理的一层传统的较多的方面,社会的发展将会是强制的方式越来越少,到了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执政意义上的治理将会消失,但治理還会存在。这就要拓展对治理方式的理解。
人治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种,英模、领导、执政、协同,从历史上看,这四种方式是有先后顺序的。英雄模范行为是第一种方式。治理是人类社会的组织活动,自有人类就有治理,原始社会就有治理,尽管还没有国家,不存在国家强制,当时的主要治理方式就是英雄人物的英雄行为。当氏族社会面临洪水猛兽的侵袭和应对各种自然和社会事件时需要有人模范带头,其他人效仿,这样整个氏族就会有了一致的行动。中国远古的英雄传说很多,盘古开天、女娲补天、共工怒触不周山、神农尝百草、夸父逐日、精卫填海、大禹治水,等等,都是少数英雄人物治理社会的典型。这些人物现在已经是神话人物,之所以是神话就是因为这些人的行为太过伟大,影响深远。从古代到现代英雄模范都是人们称颂和模仿的对象,对社会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当代中国还专门出台英烈保护法,保护英烈的形象不受玷污。道德中的见义勇为就是英雄行为,社会总是进行褒奖,鼓励他人进行效仿,社会治理作用明显。
领导也是人治的重要方式,是人治的第二种方式。在英雄行为的基础上,英雄人物受人尊敬和追捧,时间久了,英雄人物便成了族群中的领导人物,他的思想和行为影响着族群。领导人物发展为一个群体,这便是领导者群体,在阶级社会领导者全体成为一个固定的组织,成为领导机构。阶级社会政治组织的领导方式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指引政治方向是领导,进行思想教育是领导,选人用人也是领导。领导必先模范带头,即做英雄模范,否则难以服众。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就是处处起到带头作用才使领导落到实处。领导不等于执政,在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并不是全国的执政党,但却领导了中国抗战。
人治的第三种方式就是执政,这种方式是多数人所认同的治理方式,但有所固化。执政就是执掌国家政权,即利用国家暴力来治理社会,这种方式作用最明显,立竿见影,令从禁止。执政要靠人,即国家执政的统治者,这个统治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也可依法执政,遵守法律。古代社会,王权和皇权凌驾于国法之上,言出法随,一言兴法、一言废法,乾纲独断,能够发挥人治的优势,开创一代王朝的盛世,但碰到昏君和暴君,则很快就带来王朝的灭亡。古代社会的人治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即皇权至上,法律从属于皇权。现代社会,执政者依法执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这也是人治,不过法律至上,人治从属于法治。
人治的最后一种方式是协同。协同早已有之,但协同学则有更系统的理解。协同学意为“协调合作之学”,其基本假设是在无生命物质中,新的、井然有序的结构会从混沌中产生出来,并随着恒定的能量供应而得以维持。协同学不仅在自然科学领域,而且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得以广泛应用。协同治理强调各主体之间的自愿平等与协作。有的组织可能处于主导地位,但不是以单方面发号施令,故协同治理强调政府不再仅依靠强制力,而是通过与社会组织的协商对话方式建立伙伴关系来管理公共事务,以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这就意味着作为社会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治理,与政府协商对话,就是治理行为。这种治理行为就是人治,每个公民都是治理主体。将来,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治理作用会越来越大,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政府消亡了,治理还存在,人治还存在,协同意义上的治理方式将成为主要的治理方式。
5 人治视阈中的党的领导:群体的人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离不开党的领导,但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民主的关系既是个理论难题,也是个实践难题。首先看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现代国家治理的一大特点即是法律至上,有了这个国际通例,就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找了个难题。我们理论研究的基本论证框架是,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模范遵守法律,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本文认为,有了现代治理理论与人治理论,可以从这个角度做出新的理解。现代法治并不排斥人治的存在,相反还很需要人治配合。法治的治理空间是有限的,给党的领导留下了广阔空间,正如同法律给道德留下空间一样。社区治理中的党的领导很是必要,妇联、工会、青年团都需要党的领导,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再者,在当代中国,是先有党后有法,法产生之前的治理空间也是党在作为,立法过程中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执法过程也离不开中党的政策的因时制宜的领导。守法过程中党带头守法,给全社会以示范效应。可以这样说,党的领导就是一种特殊的人治,是群体的人治。既然现代治理能容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成为治理主体,为什么要把党排除在外呢?这里论证的关键是承认人治的合法性。
其次看党的领导与民主的关系。民主的问题从治理的角度来看就是人民自治的问题,自治又分为个体的自治和群体的自治,国家层面的群体自治就是人民民主。但自治并不否定他治,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之别,他人的帮衬、指导、教育、救济都是必要的。群体也一样,并不是群体的决策都正确,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个少数人就充当了教育、领导多数人的任务,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决定了他的先进性,成为中华民族的领导者是由其阶级本性决定的。群体也需要他治,需要另一个群体的帮助、指导。故党的领导与民主的关系可以视为人治与自治的关系,二者可以结合,也应当结合。
关于党的领导合法性的论证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的关系。党的领导不完全等同于党的执政,党的领导可以不靠国家机器,而完全依赖党的凝聚力和先进性,就可以吸引和聚拢大批民众,带领人民干成很多事情。而党的执政是要依靠国家暴力的,党的执政必须在要法律来规范,但党的领导则与法律关系不大,很多活动与法律无关,故没有必要过于纠结党与法的关系。党的领导的范围是无限的、全面的,而党的执政依靠国家暴力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党关于男女平等、爱情专一的主张可以影响人的恋爱过程,但爱情绝不是法律的领地。
参考文献
[1]荀况.荀子·君道[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5.
[2]孔子等.孔子家语·贤君[M].北京:中华书局,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