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拖欠农民工工资入“黑名单”是必要惩戒

2019-10-25谢彩霞

时代风采 2019年9期
关键词:黑名单惩戒用工

文 谢彩霞

8月13日,人社部网站发布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一直是劳动权益保障的痛点、堵点,背后原因不少,比如不少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他们欠缺维权意识、法律意识,这就更容易权益受损;比如不会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不懂得保存相应维权证据等等,面对易于拿捏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也就更容易得寸进尺,这也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变得严重起来。另外,很多农民工从事的是建筑等领域的临时工作,这些行业往往存在严重的拖欠工程款、“层层转包”、违法违规施工等问题,这都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高发的重要原因。

此次人社部发布的《意见稿》正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意见稿》有不少亮点,比如拟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等等。通过强化用工单位责任,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合并、分立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等,都要能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为了督促用工单位履职,《意见稿》拟规定,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而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而《意见稿》引人关注的还在于,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拟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此次《意见稿》可以说“动了真格”,从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责任“环环相扣”,只为了确保农民工能够如期领到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让农民工当“杨白劳”,本身就是严重失信行为,拟将有这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方纳入失信“黑名单”,就是必要的惩戒,甚至是必须的惩戒。期待《意见稿》能够早日落地实施。

农民工在劳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要保护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多一些“外力加持”“外力解围”。完善监管制度,拧紧责任链条,才可能让用人单位尊重与善待劳动者。既要完善保障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职,还要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等,多措并举,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等“顽疾”,为劳动者权益提供牢固的法治保障。

猜你喜欢

黑名单惩戒用工
防晒黑名单?第2款就翻车了!
以“灵活用工”破解用工荒是有益尝试
忘却歌
教育惩戒艺术仍值得继续探索
也谈“教育惩戒权”
“用工难”困扰西部地区:费力气招人 干一个月走人
教育有时需要一定的惩戒手段
受惩黑名单
受惩黑名单
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