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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法院 引入专业调解中心化解纠纷

2019-10-22

珠海 2019年12期
关键词:禁令大湾粤港澳

为努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多元化解需求,促使各类纠纷及时化解,有效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横琴新区法院在加强诉调衔接、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方面走出新路。2019年6月14日,珠海横琴新区法院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北京融商调解中心)签署《建立诉讼与调解相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签署以后,横琴新区法院在立案之前,将委托北京融商调解中心对纠纷先行调解。

2019年6月14日,珠海横琴新区法院与北京融商调解中心签署《建立诉讼与调解相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规定:

合法与自愿是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法院与调解中心确立调解时须遵循两大首要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调解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过司法确认方可生效。二是自愿原则。调解的启动需要当事人自愿,在调解过程中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同意延长调解期限或随时终止调解程序。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也可以自主选择诉讼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杜绝以拖促调。诉前调解整包处理是合作调解的特色。在纠纷发生后,横琴新区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在立案前或审理中将当事人引导至北京融商中心进行调解。对于没有立案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同意启动调解后,案件全部交由北京融商调解中心负责调解。达成调解后由北京融商调解中心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再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明确调解时限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保证。为了保证调解不拖延当事人诉讼解决的时间,双方分两种情况限定了调解时间:法院在立案前委派北京融商中心调解的商事纠纷,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确有调解可能的,调解期限可延长至6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法院在立案后委托北京融商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适用法院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法院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

法律适用灵活化是化解纠纷的关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调解中也遵循了这一规定,据此,《合作协议》规定,对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调解时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依法适用外国法律、港澳台地区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通行调解规则进行调解。这一规定适应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的多样化,境内外当事人司法需求的差异性等特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更有利于化解纠纷。

此次双方合作的顺利启动将有助于推进横琴新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为横琴自贸试验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更优服务。

香洲区法院 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2019年4月25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14-2018年)》,并同时公布“香洲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2019年4月25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14-2018年)》,并同时公布“香洲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2014年至2018年,香洲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363件,其中民事案件2317件,刑事案件44件,行政案件2件,共审结2120件,结案率90%,其中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784件,调撤率37%。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和持续上升态势。白皮书总结了近五年来香洲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新特点:一是涉案权利类型渐趋多样化、复杂化;二是批量维权比例大,知名企业规模维权现象常态化;三是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犯罪持续高发;四是当事人主体类型多样化,个体户侵权案件占比较高;五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集中,侵权对象广泛;六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少,涉及权利类型单一。

香洲区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工作理念,建立完善十大工作机制。如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协调,发挥司法保护综合效能;充分运用证据披露、举证妨害、优势证据等证据规则,最大限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强依职权调取证据、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讼保护措施的运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实现;实行繁简分流、分类施策,引入特邀调解员化解纠纷,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推动建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调解格局,汇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等。

在香洲区法院审理的一大批疑难复杂、且具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中,格力电器与志高空调商标权纠纷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香洲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权利类型,且多种权利类型相互交织,案件較为复杂;涉案当事人既有国内知名企业,也有小型民营企业,充分体现了香洲区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一贯坚持的平等保护原则;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侵权惩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筑固知识产权保护墙。十大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香洲法院在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所起的作用,以及助力珠海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的有力司法保障。

金湾区法院在全省首推“环境保护禁止令”

2019年6月,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印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在广东省首推“环境保护禁止令”(以下简称环保禁令)。所谓环保禁令,是指法院依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司法措施。

环保禁令的实施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并深刻阐释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表明了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粤港澳大湾区不仅要建成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还要打造成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成为高质量的典范。珠海市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节点城市,金湾区法院作为珠海市的区级法院,实施环保禁令,是对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的深刻领会,是对大湾区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的基本原则的躬行实践,也是对大湾区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庄严承诺。

2019年6月,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印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在广东省首推“环境保护禁止令”。

环保禁令的重要意义。一宗环境案件的审理通常要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而多数环境污染行为具有可持续性,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将造成影响深远且难以修复的重大危害后果。如果环境损害中司法裁判固守“以生效裁判为救济依据”的观点,只以最終的经济补偿为救济手段,就会放任侵害行为发生与扩大,对受害人以及全社会而言都极其不利。因此,环保禁令的实施可以不用等诉讼程序完结或者是判决生效,直接在最短时间里制止环境污染行为。环保禁令的优势也非常明显,防止生态破坏继续加大,将污染损失降至最低,可谓是“令行禁止”。环保禁令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手段,有效地突破了环境执法面临的取证耗时,污染损害既成事实的困境,该举措将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助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环保禁令的主要内容。(1)申请主体。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环境公益组织、环境民事诉讼原告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环保禁令。(2)申请材料。申请环保禁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情况、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与范围、事实及理由。(3)环保禁令审核结果。收到申请后,法院将在2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规定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裁定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环保禁令,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准许。(4)环保禁令解除时限。行政机关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非诉行政执行,不申请的,应当解除;公益组织或利害关系人应在环境保护禁止令作出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未在规定时间提起诉讼的,应当解除。

斗门区法院出台《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2019年4月28日,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出台《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引领,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该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工作要求”三个部分,列出8个方面25项举措,从思想、制度、机制等方面确保司法服务保障斗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确立“一个目标”

紧紧围绕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不断提升立案、审判、执行、破产质效,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进一步拓展司法领域涉营商环境改革措施的广度和深度,为加快推进斗门区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落实“八个着力”

在“具体措施”方面,《实施方案》从打造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切实兑现企业胜诉权益、营造健康的产业发展环境、探索院企互动新模式等八个着力点,推出了25项工作举措。

《实施方案》指出,要加强诉讼引导,完善网上司法社区,优化立审执衔接机制,全面提升诉讼服务水平。高效审理各类商事纠纷,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参与经营权及合法收益权,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为推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合作,全面建立多功能、一体化诉调对接中心。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将专项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切实兑现企业胜诉权益。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除黑恶势力“保护伞”,营造健康的产业发展环境。健全完善分析研判机制,扎实开展司法调研,编制《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白皮书》,探索院企互动新模式,为斗门全面融入湾区建设主动作为。

提出“三点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实施方案》指出,要切实将思想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紧紧围绕建设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全力推进涉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在斗门落地生根。

加强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指出,要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发扬攻坚克难、勇于担当的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和本方案确定的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尽快落地见效。

务求工作实效。《实施方案》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研走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主动聚焦市场主体反映集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及时主动整改,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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