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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起诉巧破“三线搭挂”难题

2019-10-22唐磊李晨

广西电业 2019年8期
关键词:供电局电线桂林

●唐磊 李晨

“三线搭挂”是指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宽带线等混搭在一起。“三线”违章搭挂而形成的“三线搭挂”乱况频出,已严重威胁了电力线路稳定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调查,“三线搭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通信线缆随意搭挂在电力杆上,破坏电线承载受力平衡,导致电力杆倾斜变形;对地垂直距离不足、拉线及跨越道路无反光标志,影响行人及车辆行驶安全;线缆或分接箱不规范安装、电力杆上的抱箍较多,导致电力抢修时出现登杆难、无法登杆等现象。上述不规范现象产生了如下危害:

一是通信线等弱电线混搭在电力线上,不可避免地造成线路运行安全受到影响,如因压断电线、损坏电杆而造成大面积停电,公众财产受到损坏或是产生人身伤亡事故,作为线路所有权人的供电局及第三方侵权主体则需向公众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三线搭挂”使得电力线路架设不合乎法律规定,极易使行人、车辆触及线路发生触电事故,危及公众生命安全。

三是“三线搭挂”给电力、电信等部门线路维护人员登杆维修增加了难度,不仅延缓线路维修时间,也极易使维修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负责人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

一、桂林网区“三线搭挂”整治窘境

据不完全统计,桂林网区约50%的高压配电线路存在各类通信线缆搭挂现象,在主城区存在此类问题的线路甚至高达80%。仅在2018年,桂林供电局排查涉电隐患就多达672处,整改665处,但“三线搭挂”用电隐患仍十分突出。规范“三线”管理、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稳定运行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往处理“三线搭挂”问题时,经常出现以下状况:供电局向侵权方发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而侵权方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拖则拖的侥幸心理,对《整改通知书》置之不理,以致整改工作收效甚微,供电局在该问题上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破解“三线搭挂”难题成了供电企业迫切的需要。

二、具体案例

为有效解决“三线搭挂”问题,2018年,桂林供电局针对沙河沿线“三线搭挂”问题采取重点专项整治方针,通过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公司排除妨害的方式解决“三线搭挂”的老大难问题。

2018年10月,桂林供电局对沙河沿线“三线搭挂”现场进行核查,确定了四家通信公司将弱电线搭挂在供电企业的强电线杆上。该局先后以召开整改协调会和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要求四家公司积极配合线路整改工作。但直至11月底,四家通信公司仍未能及时有效采取整改措施,沙河路沿线“三线搭挂”问题迟迟未能彻底解决。

2018年11月,桂林供电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家侵权公司排除妨害,拆除其搭挂在电力线上的弱电线路并不得再次搭挂。在法院的组织协调下,桂林供电局再次组织整改协调会,四家通信公司领导高层出席,就深入整改沙河路沿线“三线搭挂”问题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了一致处理方案并签订协议书。截止发文前,违章线路已基本整改完毕。

三、法律分析

桂林供电局通过主动起诉的方式巧妙解决了困扰已久的“三线搭挂”难题,诉讼过程中有以下几点值得供电企业参考借鉴:

(一)主动起诉于法有据

“三线搭挂”本质是侵权行为,侵犯了供电局对线路的物权,供电局作为受害方可以大胆地主动维权。电力设施的物权归属供电局,供电局享有保护其物权的完整性、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同时供电局也负有管理、维护线路运行安全的法定义务和职责。通信等公司将其所属弱电线搭挂在供电局所属高压电线上的行为损害了供电局物权的完整性,造成线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供电局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消除强弱电线混搭产生的危险,使高压电力线路恢复原有状态。反之,假如供电局怠于履行自身维护线路运行安全的职责,一旦发生触电事故,供电局不可避免地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侵权人拒绝或怠于停止其侵权行为、排除其妨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据《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禁止实施在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的行为的规定,《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关于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履行相应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及消除危险。此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给付之诉(行为给付)。桂林供电局在解决沙河沿线“三线搭挂”问题时,通过主动起诉的方式,要求侵权的通信公司排除其将弱电线路搭挂在高压线路的行为,以消除该行为造成的隐患。诉讼方式和起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

(二)有效取证推动诉讼进程

以诉讼方式解决“三线搭挂”问题首要面对的是取证难题。因“三线搭挂”侵权问题泛滥且情况复杂,作为受害方的供电局通常难以明确每处侵权行为是由哪个主体实施,或者侵权主体拒绝承认侵权行为及结果,以至于供电局取得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致败诉。

“三线搭挂”侵权之诉要诉讼成功,供电局需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主要的证据包括侵权主体对《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签字确认、侵权主体对侵权行为的书面认可、强弱电线混搭照片及杆塔开裂和倾斜照片等。

桂林供电局在确定着力整改沙河沿线“三线搭挂”问题后,为取得合法有效证据,通过走访现场,对强弱电线混搭情况进行全面拍摄,初步确定各处强弱电线混搭的侵权主体,再通过召开整改协调会或向侵权公司发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方式让侵权公司对侵权事实做了确认,并制作了会议纪要加以固化。以上取证方式固定了侵权主体、行为及结果的证据,为主动起诉解决“三线搭挂”问题提供了支撑。

此外,供电局在有效收集证据的同时,还要注意在整改完毕前采取应急措施,以避免因在线路整改期间发生触电事故而承担责任。如在线路整改区拉警示条禁止通行,在线路周边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车辆小心行驶,以尽到供电局作为经营者或管理人合理、必要的提醒义务。

(三)诉讼方式的选择

“三线搭挂”所涉及的侵权方大多是通信、广播电视等企业或政府部门,为塑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通过诉讼解决“三线搭挂”问题并不是供电局的目的,要求侵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并非供电局的理想结果。供电局选择诉讼手段是为了给“三线搭挂”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力、有效、和谐的调解环境,促使侵权方在司法强制力下积极配合供电局对强弱线路混搭进行整改,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也避免各方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四)其他救济方式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的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也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职责。因此,发现“三线搭挂”问题时,作为线路运维单位的供电局还可以向政府安监部门申请对侵权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以便及时、迅速地解决“三线搭挂”危险,保护电力线路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结语

桂林供电局积极解决“三线混搭”问题,通过诉讼方式主动维权,在法院的协调下,协同四家公司解决了长期困扰供电线路安全的“三线搭挂”问题,既维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了良好的供用电关系,也为其他网区圆满解决“三线搭挂”问题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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