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材管理 别脱离行业实际
2019-10-22文丨杨建龙
文丨杨建龙
2019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多年来,整个卫生行业对于医用耗材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和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的出台实现了“零”的突破,意义重大,是行业热切期盼的好事。
从宏观角度看,《管理办法》做到了内容全覆盖,对于医用耗材在医疗机构内的全流程管理描述清晰、准确;并就医用耗材在医疗机构内易引起争论的相关问题,给出了管理意见。但是,医用耗材门类繁杂,使用形式多样,技术性强,不同类别产品属性差异大,涉及科室和社会面广,属于医工交叉学科,其管理应既体现临床工作特点,又不脱离行业实际。为让此项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明确:
医用耗材的概念应明确界定。《管理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然而,这个表述并不够清晰。一方面,医用耗材属于卫生行业的管理概念,在药监部门的审批类别中并无“医用耗材”这一类目,有的只是“医疗器械”类目。另一方面,卫生行业的医用耗材范畴和药监部门的医疗器械范畴不对等,药监部门的医疗器械包含行业通常说的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卫生行业的医用耗材并不仅限于医疗器械,还包含一些非医疗器械的医用材料。概念的不清晰会造成不少隐患。
应尽快统一医用耗材分类编码标准。医用耗材的分类编码是整个行业的发展基石,是几乎所有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要素。尤其是在涉及信息化的管理过程中,如果没有分类编码、分类目录,仍然是一个医院一个样子,那么整个行业的数据都无法进行统计、比对。《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这一问题。尽管目前药监、医保部门制定了医疗器械分类编码/医保医用耗材分类编码,但真正符合临床管理需要的还是卫生行业自己的分类编码,卫生行业物资管理有其特殊性,现实中就发生过某医院由于医院物资登记名称和医保、药监名称不一致被处罚的事情。因此,卫生行业必须有自己的编码和标准,而且应该成为其他部门的参考基础。
耗材管理委员会应真正发挥效用。《管理办法》明确,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医疗机构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但在现实工作中,这些负责人真的了解医疗器械、熟悉医用耗材管理吗?相关科室的组成人员有相应的耗材管理工作能力吗?在今后医院耗材管理委员会的建设过程中,要避免医院各部门“形式组合”的情况,要通过各种培训、激励、组合,让委员会成员真正能够对医用耗材起到科学管理、合理推动的作用。
另外,有些限定性的表述也应该尽量准确、可操作。如对于超量使用的规定,应尽量明确超量的判定指标;再如,对于耗材管理部门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尽量明确并符合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