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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9-10-21刘涛

装饰装修天地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建设工程对策研究

刘涛

摘    要:我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30多年来,走过了世界历史上时间最短、规模最大的城镇化进程,取得的成就全球瞩目。但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在实践中与时俱进,本文从工程领域建设实际出发,努力探索研究施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薄弱方面,呼吁城市建设方面的立法细致完善,从而为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律问题;对策研究

1  引言

自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在《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基本法律的指导下,2014年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施行,对规范房屋建筑施工管理有质的提升;2008年颁布《城乡规划法》,2015年进行修正,规定城市建设需长期、中期和短期规划,并能有效保证贯彻执行,使城市的发展布局合理,开发井然有序,土地高效利用、资源最优化使用,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留下了空间。但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施工管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2  建筑施工管理中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依法招投标存在薄弱环节

工程“层层转包、层层扒皮”已是公开的“潜规则”,不但加大了工程施工管理的难度,也不保证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和工程质量。而对招投标环节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查处难度却较大。按照《刑法》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是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而公安机关对线索有一个接收、了解、决定侦查的过程,侦查机关的查证取证工作往往无功而返。

2.2  各方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技术工人培训机制走形式、建设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过分依靠项目承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层层转包手续简单导致各自责任不明确、约束不到位等现象法律约束较薄弱,部分分包单位甚至不知道延误赔偿的概念,施工过程中因部分分包项目不能按时完工而拖延整体工程交工时间,导致统筹协调很难实现,在影响了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也增加了土木工程的施工成本,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2.3  违法查处力度不够

施工单位不按照技术指标要求随意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廉守法成本高昂”问题。由于存在较复杂的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控制体系尚不完善。尽管工程项目可通过监理及监管部门,对施工过程的重要施工技术进行动态监督,但普遍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打击,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众、法不责众的心理导致违法行为加剧现象。

2.4  绿色生态建设、文明城市建设、建筑垃圾处置等法律保障不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工程法学已延伸到与资源、环境、人民权益、社会发展等息息相关的诸多领域,成为关系社会民生的重点领域,可以说是“被忽视和冷落的重点”,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未体现生态文明的法律理念,建筑垃圾如何处置也是工程领域现存的一个较大难题,海绵城市建设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不完善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3  对策研究及立法建议

3.1  提高各方主体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们需要加强道德立法工作,使职业道德普遍获得法律威力,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通过法律约束,加强职業道德建设。首先,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树立施工安全意识。其次政府质监局、安监局、质监站等监管人员也需加强素质提升,更加明确主体责任,以具体问题倒逼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促使相关执法部门之间能够协调配合和有效衔接,规免因执法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管理漏洞,使执法效率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出现“要么都管,要么都不管”、“走完监管流程即可”等现象。

3.2  提升公众参与度,做到精细化管理

我国城市精细化管理中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就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在城市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城市,依法规范服务,严格执法,构建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服务的制度体系及标准规范体系,通过法律法规来推进和体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从而发挥法律法规对城市建设、管理、服务的引领作用、规范作用和保障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公众咨询和参与环境事务应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从而提升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

3.3  加重违法处罚,加大违法成本。

近年来,伴随我国城市化水平的快速发展,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等原因,工程领域层层转包、未依法申报备案、无证上岗、野蛮作业、乱搭乱建等违法情形普遍存在,而法律法规处罚规定不够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有力,企业投机取巧违规,因此要针对性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制定高标准处罚措施,以严厉的处罚和有效的监察追溯体系对施工、监理等企业形成有力的威慑。

3.4  建筑垃圾处理法制化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产生量越来越大,既造成巨大浪费,也埋下了污染和安全的隐患。本人认为首先可借鉴美国政府法律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倾卸”,颁布该办法,从源头上限制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主动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其次应出台《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木材、金属、渣土、混凝土块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重视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

3.5  深化绿色生态建筑及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细则

我国与建筑活动相关的行业法律《建筑法》中对节能建筑、新型建料等工作仅仅提出的是“支持”或“鼓励”,强制性的规章制度要求明显较为缺少,法律条文依据模糊。还有,《节约能源法》中的第12条和第37条中虽然对部分相关节能工作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在违反法律要求下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违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比较模糊,这样容易造成违规措施惩罚依据不明,实施效果和实施力度的弱化。这不仅仅局限于采用技术方式来解决,而更应该提高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和经济激励的程度,出台一部有关生态文明促进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促使城市生态建设尽快实现。

4  结论

总之,建设工程法制化管理不仅是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管理创新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的战略思维和理念先行,重视法律法规,依法治市,以城市规划代替无计划的城市管理,市民积极广泛参与,以及发挥好政府、市场与社会力量是城市法制化管理的基石和必备条件。

参考文献:

[1] 仇保兴.从绿色建筑到低碳生态城[J].城市发展研究,2009(7):1~11.

[2] 熊雨晴.招投标中的法律法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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