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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缺陷及改进

2019-10-21岳思佳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3期
关键词:缺陷措施

摘 要: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可以在案件立案后,根据情节的具体严重程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法定强制措施之中,监视居住制度是五大措施之一,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我国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以下将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缺陷及相关改进措施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缺陷;措施

針对某些没有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样的指定居所措施在实践中产生了众多难题。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涵及立法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指定居所则是在特定情形下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的场所予以特定化,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第73、74条规定的。在特定情形下,即无固定居所以及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以及有碍侦查的犯罪活动的,可以指定居所。对该法条不应当机械理解,即使是出现了不是恐怖活动,但是其性质较为恶劣,且具有恐怖活动目的,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也应当予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时指定居所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样可以保证其家属的知情权,与此同时,被指定监视居住人也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在问题

(一)指定居所执行不规范

指定居所产生的本意是为了更好的审理案件,但是当下指定居所的执行欠缺合理性。在执行过程中,指定居所的场地有所限制,我国并没有集中统一的地区进行监视居住,因此在指定居所的条件上,各个案件的标准不够统一,由此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与此同时,指定居所的条件无法得到保证,很多案件中,指定居所地区无法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从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二)指定居所适用对象范围较狭窄

针对没有固定居所以及实施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所执行有碍侦查的情形,法律规定需要指定居所。但是这样的特定情形过于狭窄,在实际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复杂情形,很多情况下也需要指定居所。如果是怀孕的妇女在案件的审理中,并没有合适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那么需要执法机关予以帮助,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机械的依赖于法律条文会让众多情形无法得到合适处理。

(三)指定居所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在指定居所的很多情形下,司法机关会指定某一宾馆进行监视居住。在这种情形下,将会消耗大量财力物力,同时这样的情形比较常见,因此对司法机关来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耗费的精力太大,因此很多时候都不愿意采用这样的方式。与此同时,指定居所容易导致变相羁押。众多情况都是司法机关将指定居所固定化,从而将审讯的地方从看守所换到了指定居所,这样的情况很多见,同时也无法避免,当下存在的众多问题都是需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才能解决。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改进措施

(一)应当加强执法监督措施

在指定居所过程中,应当加强执法监督措施。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可以见,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在检察院的合理监督下,相信指定居住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虽然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他们共同的“敌人”,但是检察机关的监察部门应当承担起保障人权的职能,加强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权益保护。

(二)明确指定居所的范围

目前来说,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措施。很多机关已经开始抛弃以往的宾馆,开始寻求更加经济合理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了。在当下得到广泛支持和认可的就是集中监视居住制度。在某一地区固定指定居所,从而将指定居所的范围予以固定化。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司法机关资源的过度浪费,而且可以加强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权益的保护。在固定区域指定居住,可以减少相关费用,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缓解司法人员人手不足的情况。

(三)推动公检机关的内部互通

只有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保持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的情形下,监视居住制度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如果想要公安机关实行内部监督,其实是比较难以实现的。但是依靠检察机关力量,可以很好的监督公安机关的工作,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得到合理运用。检察机关的司法审查可以提升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因此需要公检机关的内部沟通,从而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发挥其真正功效。

四、总结

在我国,虽然监视居住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但是随着立法的不断进步以及执法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相信该制度的缺陷会得到改正。在经过不断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指定居所范围、推动公检机关内部互通的措施实施后,监视居住制度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权益,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

参考文献:

[1]张忠柱 论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重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18年第4期

[2]彭辉 宋佳 我国当前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0月

[3]张文泉 论我国监视居住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1月

[4]朱军 林宣妤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现状与完善路径 法制与社会 2018年5月

[5]吕贤 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山东大学 硕士生论文

作者简介:

岳思佳(1998),女,汉族,山东聊城人,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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