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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乡结合地区教师专业化成长中的困境和路径

2019-10-21田尚华

大众科学·上旬 2019年10期

田尚华

摘 要:教师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职业之一,但是作为一门专门的职业,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得以产生。专业化的教师是现代社会所提倡和要求的。所以,随着我们教师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也应不断提高。但是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的道路上,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城乡结合地区教师中显得更为突出。接下来本文将根据城乡结合地区教师专业化成长现状,提出现阶段城乡结合地区教师专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从而提出实现城乡结合地区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城乡结合地区;教师专业化成长;困境和路径

城乡结合地区指的是,具有一些城市化特征的乡村地带,这些地区兼具了城市与乡村的土地利用性质,却又在经济与文化等当年具有不同于城市和乡村的特征。现如今,我国的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教育部门正在大力完善教师的培育机制,把教育事业放在国家战略的首位。本文探讨城乡结合地区教师专业化成长中的有关现实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提高城乡结合地区的教师专业化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健康发展。

一、城乡结合地区教师专业化成长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教育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城乡结合地区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良因素制约着教师专业化的发展。

1.对专业发展认识的误区

不少人似乎把学校的教育只当作学生发展的场所,而渐渐地忽视了教师也需要发展的这一事实。在许多教育改革中,强调学生发展的、学生本位主体时,没有关注到教师的持续以及专业化发展。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资源、物质、能量之间都存在着交流共享的关系,但是人们似乎对教师专业化存在着某方面的误解。例如,部分教师认为教师专业化发展就是在专业知识以及教学成绩等方面的专业化,而忽视了对学生的品性、行为、道德等综合素质的发展。这种认为有专业化的知识忽视了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而是一味地给学生灌输知识,不仅不会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还会使教学效果下降。

2.职前培育过于简单

我国目前部分培育教师的师范院校,只是设置了很多的教育學类的专业知识,并没有将专业化的思想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去。师范院校培育的是某一学科或者某一门类的教师,应强调教师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教育教学的实践锻炼。对于教师的课外实践,部分学校流于形式,简单地给学生进行实践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教育行业对教师的教学思维和教学方法有着高要求,教师要学会如何将知识更好地教给学生,让学生更好地学会知识、学好知识,但是如今的部分院校忽视了教师专业化思维的形成。

3.教师在职培训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学历与能力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是相等的,部分学校或者单位以学历来衡量教师的能力,这样加深了教师继续学习以及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各种培训以及其他方式来提升学历。但与此同时,各种不良的现象也就产生了。事实上,学历与能力并不相冲突。高的学历一般情况下象征着高的能力,高的能力同时也对应着高的学历,但仍有学历与能力不对等的情况存在。在职培训应该注重的是能力的提升,而不是单单提高学历,让能力与学历对等才是最重要的。

二、提高城乡结合地区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有效路径

1.教师提升专业化意识

教师作为人类思想、道德、文化传播和发展的中间人,必须有着超高的思想觉悟,不能排斥到农村地区支教。导致教师资源严重不足。在加强教师队伍合作的同时,应加强教师对学生思想、品行的教育。教师的职业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教会学生做人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教师提升自己的专业化意识,加强自己的综合素质水平。

2.完善教师专业培训的保障体制

建设高素质高水平高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是推动教育教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教师专业,教育水平才会提高。培养出优秀的学生。完善教师在职培训体制,使教师尽管已经到了工作岗位,也可以不断学习,提高知识,提高能力。除了知识的提升以外,还要注重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

3.加强师范院校培育,培养合格教师

有效的师范院校培育,是推进教师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基础。应建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除了理论知识的传授,还应强化师范生的实践能力。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决定着教育的高度,更是决定着我们民族的未来角度发展程度。所以,在对师范生进行培养时,不能让他们只是在学校进行培训,而是应该让他们走进课堂,走上讲台,在真正的学生面前进行实践体验,激发他们对职业的热爱,为日后的教育生涯奠定夯实的基础。

城乡结合部的教师应不断增强职业理想和职业能力,全身心投入的工作中,加强自身的学习与修养,愿意投入到城乡结合地区的教育事业中去。针对城乡结合区教师专业化发展问题,结合特定的路径,走向城乡结合地区教育事业整体上升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孟万金,官群.新课程教师专业化发展理论与实务丛书[M].2005年3月

[2]洪华.现代远程教育一一终身教育的首选途径[N].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M].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