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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分析及措施研究

2019-10-21李秋华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12期
关键词:防治措施

摘 要: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及于此,本文结合土壤环境污染现状,提出了土壤污染治理的问题,分析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借鉴。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污染问题;防治措施

一、引言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钟楼区经过多年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布局调整,近年来关闭了一批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工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工作面广量大,此外工农业的快速发展也对土壤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威胁区域农产品的安全以及人们生活环境安全。

二、土壤污染成因分析:

一是监测基础数据不足。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仍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监测点重点针对农用地、“涉重”企业周边,覆盖面仍然较窄,目前还未大范围开展加油站、工业园区、危废处置场等重点区域的土壤监控工作,基础数据较少,无法反映本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二是场地调查面广量大。随着钟楼区“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推进,污染企业关闭搬迁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现有的化工企业将按计划关闭50%,遗留工业用地土壤调查工作面广量大,目前已调查且存在环境风险的工业企业遗留场地中尚有多数污染还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修复治理。

三是防控能力有待提升。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化管理仍依赖于常州市土壤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收集不全面,系统的功能和作用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现有土壤监测仪器设备、新型土壤污染物监测能力滞后,大气、水、土壤全要素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土壤环境监督执法、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也相对滞后,土壤环境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是分类管控亟待强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同的管控要求、重点污染物、行业和区域、保护与修复要求尚未明确,针对不同土地用途的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体系尚未建立,与土壤管控差异管理、精准施策的要求仍有较大距离。土壤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农林、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多部门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有待完善。

三、土壤污染治理的措施研究:

(一)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基础数据

做好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调查。针对我区化工、农药、电镀、钢铁、储油库加油站、危险废物处置场、污水处理厂等(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突出重点工业园区等典型地区,逐年分批开展土壤详查工作,完成关闭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并制定步采样调查的在产重点行业企业地块清单。查明土壤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绘制我区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污染分布图。

配合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补充完善污染物调查,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质量与农产品协同调查与分析。

(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评估,实施分类管控

评估农用地污染状况。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其中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加强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根据用地规划进行风险评估;已收回的,由各镇(街道)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用地规划进行风险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备案。

明确建设用地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制定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严格用地准入,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质量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规划要求、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执行“环保负面清单”。

(三)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修复,保障安全利用

一是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各镇(街道)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是确定重点以有序开展。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據农用地详查结果,结合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农用地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对三类农用地分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三是加强治理与修复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对于土壤和地下水联合修复的项目,需妥善处理抽提出的污染地下水,防止污染土壤及周边水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运输期间做好记录及监控,禁止随意倾倒堆放,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

四、结束语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现状,结合国家总体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且具有指导推动意义的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工作目标、阶段指标和考核办法,对于加速解决土壤污染环境问题,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水平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温小乐、杨燕娜,有机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实践及其发展前景, 环境科学技术[J],2008(07)0062-03

[2] 代显峰.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3,22(11):16-17.

[3]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4]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作者简介:

李秋华,1982.10,男,汉,江苏省昆山市,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环境保护局,中级工程师,学士学位,研究方向:环境监测及管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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