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脱逃罪及其预防
2019-10-21孙丽萍
孙丽萍
摘 要:底线安全观是对于张军部长提出“治本安全观”之前,司法部提出监管改造工作四无目标:无押犯脱逃、无狱内重特大案件、无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无重大疫情发生。现任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也多次强调,监狱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堅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统筹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奋力开创新时代监狱工作新局面。坚守底线安全观是现今监狱工作的核心内容,而对于监狱罪犯的脱逃预防更是重中之重,辽宁省凌源监狱脱逃案件的发生给监狱上下敲响了警钟更是出现“瞪眼班”等看似对监狱警察严苛的管理制度,实则是背后监狱工作的无奈之举。也是对保障监狱工作顺利进行,避免罪犯脱逃所带来的监狱压力和社会恐慌,减少甚至避免脱逃的发生,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脱逃罪定义;特征;预防措施
一、脱逃罪的定义
(一)脱逃罪的定义
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为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逃离监禁处所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①
犯罪的罪过形式有故意、过失二种,是犯罪人在实施具体行为时的心里状态。实施脱逃行为的对象,通常是怀有故意心态的,一般来说,过失是不能构成脱逃罪的。学界的通说也是认为,脱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故意又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对于脱逃罪究竟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还是间接故意构成,虽然学界有所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脱逃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如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实施脱逃,其犯罪目的非常明确,而通常认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②即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积极追求这种危害后果的主观心里状态。再如有的学者认为:“脱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脱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安、司法机关正常监押活动与状态的结果,而从内心中积极的希望或者追求,脱逃结果的实现的心里状态。③
二、脱逃罪的预防措施
(一)针对罪犯的个人特点所提出的预防措施
首先罪犯多是青壮年,这就导致脱逃的可能性大于比其年长或者年幼的罪犯,抛开身体突发疾病的原因,脱逃罪罪犯多身体素质良好。这就给监狱以及监狱警察的管理问题产生警醒。监狱应该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差别待遇,对于身体素质良好没有什么疾病的罪犯应该专门管理并且加大警力,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设备警戒装置上,都应该与非此类群体有所差别。这类罪犯的监狱警察的身体素质应该比其他监区的监狱警察好并且敏锐度警觉度高。这样可以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脱逃案件的发生,从而维护监狱管理秩序。
其次是罪犯多文化水平低而且大多是农民还有很多没有稳定的工作。针对这类人,他们多是因为对知识尤其是法律常识的无知,因此对脱逃所带来的后果显然是不知情的,他们多是强烈想摆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现状,并不知后果的严重性。因此,监狱应该设置专门的普法专栏,首先对于文化水平低的罪犯先脱离文盲队伍,进而对他们自身所犯罪行产生清新的认识并且如实告知触犯脱逃罪的后果以及自己所犯原罪的刑期以及减刑假释规定,这样对他们在监狱服刑以及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也有所提升,这样会减轻监狱警察管理的压力,也会对潜在脱逃罪犯起到震慑作用,使他们产生内心恐惧从而减少脱逃情况的产生,既是改造,又是预防。
(二)针对罪犯犯罪时间以及地点进行预防
首先罪犯脱逃的季节特征比较明显,天气炎热的季节多发脱逃。是因为罪犯在炎热的季节仍然要劳作并且人身自由被限制,被监狱警察管制,自然心情就会变得烦躁进而导致对现存状态的打破,试图脱逃。监狱民警可以针对这种情况,对不同季节有不同的工作劳动地点,对炎热季节的劳作给予适时的鼓励,并且这种鼓励的差别与其他季度的差别应该是明显的。比如变现好的罪犯可以享受比其他罪犯频次高的吹空调喝冷饮的待遇,工作地点的转换等。这些措施均可以对减少罪犯脱逃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罪犯的犯罪时间多发于凌晨,凌晨是监狱警察值班最容易松懈的时间段,因为按照常规而言罪犯已经熟睡,有任何问题的可能性极小,再加上凌晨天色暗淡视线差,所以滋生了罪犯脱逃的可能性。针对此种情况,应该在凌晨时段对值班警察的值班质量进行考核,为了避免监狱警察值班时候打瞌睡,可以将晚间的时间段21:00—凌晨4:00的值班警察的数量增加,保证警察休息的同时也对值班质量提高起到积极作用,避免罪犯在凌晨时间脱逃事件的发生,警察猝不及防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结语:
底线安全观下的监狱改造所追求的是一种短期的、快速的、短时间内的努力就可以达到要求的监管改造模式,他是一种攻坚工程,在底线安全观的改造模式下,整个监狱的监管改造主要被“司法部提出监管改造工作四无目标”服务,集中人力和物力保障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内不发生如上事件。其普遍的要求是一年四季不断有各种各样的安全检查,为安全疲于奔命,使领导和基层民警都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虽然监狱用于安全防范的投资越来越多,但监管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安全防范在有的监狱变成了运动式工作任务,出现问题了开展一次大检查,解决一些安全隐患,工作正常了,措施又放松了。罪犯实施脱逃,原因归根结底就一个:想逃。想逃的深层次原因在此不予赘述。罪犯脱逃的方式以及时间地点等在案例数据里可以得到清晰的体现,为此无论是监狱警察还是监狱制度方面,均应该予以预防和改善,并且刻不容缓。重庆市监狱脱逃案件的数量随着现代化科技水平的不断更新已经逐渐减少,但是前期脱逃案件的存在对监狱上下尤其是相关岗位的值班警察均是一个很大的警醒和教训。通过分析脱逃原因以及脱逃时间地点等,为避免未来罪犯再次脱逃提出完备的预防措施,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田宏杰、于志刚著:《妨害司法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2] 吴占英:《妨害司法罪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
[3] 李希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版。
[4] 张英霞:《妨害司法犯罪比较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5] 赵秉志主编:《妨害司法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
注释
① 郭翔.犯罪学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② 吴占英:《妨害司法罪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版,第 241 页。
③ 张英霞:《妨害司法犯罪比较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17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