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相关问题浅析
2019-10-21贡小佳
贡小佳
摘要:本文分析了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目的及主要内容,然后探讨了具体地区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取得的成效,最后给出今后进一步推进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措施。
关键词: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效;推进措施
一、开展耕地保护补偿的目的
对国内现行的耕地保护政策进行分析可知,地方政府通过耕地保护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相较于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是远远不如的。只要是地区的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高,那么地区经济必然是较强的,社会经济问题也能够得到切实解决。而耕地保护工作做得较好的地区,其经济实力应该是相对薄弱的,社会经济方面的矛盾也较为突出,地方财政显得较为困难,农民增收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说,地方政府、广大农民对耕地予以保护的过程中想要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不太现实的,因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也就无法激发出来。从国家层面来说,只能够采用严管、强制的方式来完成耕地保护,此种政策所呈现的主要特征就是政府、农民一直处于被动保护状态中,内动力明显缺乏,而且难以持续。所以说,耕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应该要予以适当的补偿,并构建起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如此方可使得地方政府、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能够被激发出来,主动投入到耕地保护工作之中,进而确保耕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的保障目标能够切实达成。
二、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内容
耕地保护补偿主要包括建设性补偿、激励性补偿。在我们国家,建设性补偿已经开展了十几年的时间,相关的规章制度已经构建起来,资金渠道也十分稳定,并确定了良好的效果。建设性补偿即是将补偿资金全部用于耕地质量改善、配套设施建设之上,在耕地保护方面是赋有成效的,然而却无法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农民增收的目标也难以达成,因而对农民产生的吸引力并不大,无法将农民保护耕地的内动力激发出来。激励性补偿是对履行保护耕地义务的农民、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其特点是保护耕地的主体直接受益,能够提高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效果显而易见。因此,目前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建立激励性补偿机制。
三、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成效
(一)提高了耕地保护意识
通过试点政策宣传和经济手段激励,增强了基层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保护耕地的内在动力,提高了耕地保护意识,调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减少了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二)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收入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出让收益,通过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耕地保护补偿,体现了“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有利于建设用地收益在城乡之间的合理分配,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让耕地保护者在保持耕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也可以得到较好的收益。
(三)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抛荒整治结果和农业“两区一基地”管护相挂钩,促进了粮食作物的种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资金,为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和修缮提供了经济来源,提高了耕地质量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四、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面临的问题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虽然对加强耕地保护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在实践探索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恰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构建的难点所在,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补偿标准确立难度大
以ZS市為例,各级补偿资金进行合计,最高补偿标准也就每年每亩100元,标准不算高,尤其与建设占用耕地产生的巨大效益难以相较。另外,由于耕地保护带来的地区经济效益损失、环境效益公共性价值、社会价值是一个复杂的、关联性很强的问题,其补偿价值的确定也很复杂。保护耕地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如若得不到足够补偿,则补偿机制发挥的激励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如提高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又会带来下一个问题:钱从哪儿来?
(二)政府面临筹集补偿资金压力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是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等费用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但由于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受土地市场情况的变化影响,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很不稳定,政府面临筹集补偿资金压力。
(三)补偿对象存在动态性
耕地保护补偿的主体如果具体到农民个体,则随着农村土地的征收、用途的变化或人口的增减带来的土地承包关系变化等,都会给具体的补偿发放工作带来难度,且补偿资金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工作量大;而如果将补偿主体定位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面临具体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人得不到补偿,积极性难以调动的风险。以ZS市为例,因海岛的特殊地理环境,耕地集中连片度低,特别是实施“小岛迁、大岛建”战略后,部分海岛已无人居住,耕地保护主体和耕地坐落位置分离,给补偿对象的确定增加了难度。
五、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
(一)确立稳定的资金渠道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确保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持续健康运行的关键,建立完善补偿资金的筹集制度,形成财政支持的长效机制很关键。提高建设占用耕地费用和征地补偿费用;建立对耕地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耕地保护地区特别是重要粮食生产基地和商品粮基地的纵向和横向补贴,建立区域协调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充分吸引社会资金用于耕地保护;通过多个渠道提供经济来源,缓解地方政府资金筹集压力。
(二)确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在确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基础上,对补偿标准给出制度上的总体安排,如梯度补偿标准等,并涵盖耕地的生态、社会保障等价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支付能力,逐步提高耕地保护补偿标准。
(三)多元化方式进行补偿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步进行补偿,对农户的补偿部分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代为进行发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公共服务的提升。可以对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较好的主体提供信贷优惠和免费技术培训,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于耕地保护的行为和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农户的生产水平和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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