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环境下的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分析
2019-10-21赵浩帆
赵浩帆
摘 要: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购物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交易环境也乱象迭生。近些年爆出的淘宝、京东假货事件,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表面上是不良商家的知假卖假行为,实質上严重暴露出产品质量监督的问题。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网络交易环境经济学分析——以柠檬市场效应为例,最后提出对于完善网络交易环境下的产品质量监督的立法或其他举措的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柠檬市场效应;网络交易环境
中图分类号:T-01;D69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706(2019)20-0171-03
Abstract:In the internet era,online shopping has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peoples lives. While the network brings us convenience,the online trading environment is also chaotic. In recent years,Taobao and Jingdong fake incidents have greatly damag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On the surface,it is the behavior of bad businessmen to know and sell fake goods. In essence,it seriously exposes the problem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The author will analyz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n product quality in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and Product Quality Law,and put forward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network trading environment. Take lemon market effect as an example,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feasibility analysis of legislation or other measures to improv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in network trading environment.
Keywords: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lemon market effect;network trading environment
0 引 言
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7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由3.1亿人增至5.4亿人,预计2018年人数将达到6.1亿人。可见网络购物已然成为最快捷、便利的购物方式。近些年“3·15”打假爆出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京东等假货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网络环境与传统的线下交易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不仅跨越了时间维度,也超越了空间维度。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于传统的产品质量监督的模式的分析,来提出网络交易环境产品质量监督的完善及和经济学理论分析。
1 网络交易环境的特性
1.1 虚拟性
网络交易环境的特点之一是具有虚拟性,虚拟性是相对于现实性而言的。互联网即是一个虚拟空间,其固有属性决定网络交易环境也具有虚拟性的特性。传统的线下交易属于“面对面”,消费者与经营者通过面对面交易,并通过验货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线上交易则属于“背靠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来购买经营者的产品,了解到的产品质量信息出自经营者自身的描述,对于产品质量等特性的了解只是浮于表层。
1.2 不确定性
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对于自己购买的商品质量等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卖方对于产品质量有相关说明,但实物质量仍需自己检验。由于消费活动具有跨空间性,产品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不在同一区域,消费者对于购买的商品从购买至到手进行检验最少需要2天时间,所以网络交易环境中的消费者在此期间对于到手的实物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1.3 便捷性
相比传统的线下交易,消费者需要到商店亲自选购所需的商品,不仅耗费时间成本,也耗费交通费等金钱成本。相反,网络购物则只需动动手指,选择需要的商品进行搜索,然后根据网络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信息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下单即可,使购物更加快速、便捷。
2 网购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层面
关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相关法条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消费者的救济途径,按照立法原意,只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退、换货或进行维修的三包义务[1]。但即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与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也只是针对正常商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保护,而难以杜绝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知假卖假或造假卖假的商家的行为。我国每年“3·15”打假日都会爆出淘宝、京东等网络交易平台的假货店铺,有些店铺甚至是星级。而网络消费者维权中心每天接收到关于消费者网购商品质量维权的投诉,也有关于起诉网购平台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可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层面对于售假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
2.2 《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的规定——以十五条为例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救济主要体现在第十五条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笔者将从三个层面进行剖析。
(1)监督方式。法条规定的监督方式为:“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由于市场的繁冗复杂,抽查这种方式是应对庞大市场最有效的方式,在追求市场效率的情况下,难免会产生抽查样本覆盖面和真实性问题,但由于这种方式极大依赖样本,若样品不合理,将会导致很大问题。实践中产品质量监督方式的使用存在几点不足:首先是网购市场待查样本数据庞大,登记信息不完备,会产生漏查现象,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传统的商品有实体店铺或仓库进行储存,而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可能自产自销,甚至有些经营者把住处作为储存地,显然会存在无法抽查的情形。其次,抽查这种方式也会导致行政机关权力寻租的情形,例如有关行政机关人员可以选择何种产品少查,何种产品多查,可能会导致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2)监督范围。法条规定的监督范围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首先,法条将监督范围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对于网络交易环境下,其限定范围显然是狭隘的。举例说明,对于淘宝售卖假包,其材质显然不符合产品应有的标准,并且有可能是劣质材料。但是却不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但是若消费者长时间背着,这种劣质材料慢慢地会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监督范围显然不能全面覆盖。其次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网络环境下的交易显然早已超出这些范围,相比传统的工业产品而言,范围更加难以界定。最后对于“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有三种解决途径,其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其二是对相关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投诉,若前两种途径都无法解决,消费者才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显然消费者若与经营者与协商一致解决问题,显然行政機关无法得知并追溯的。
(3)监督区域。法条对于监督领域的规定为:“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实践中由于地方和相关部门的保护主义,对当地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力度降低,而加大对非本地区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本地产品与外来产品置于一个非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从而来保护地方企业。具体表现在:减少对本地产品的监督抽查次数,而对外来产品不仅会增加监督抽查的次数,而且扩大抽查产品品种的范围;在监督抽查的过程中,对本地的企业要求偏低,而对外地企业前来销售的产品实行高标准、严要求;为了使本地企业一次性并且以高分通过检查,在抽查前预告企业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对于当地的一些制假、造假行为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并且打着“扶持企业”的旗号向监管部门要求对这类企业在惩罚质量问题时给予惩罚“能免则免”的特殊照顾[2]。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属于同一行政区域,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诉维权,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由于消费行为跨越了空间维度,消费者与经营者可能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对于消费者权益受损,只能在当地行政机关投诉,导致这种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解决就很复杂。
3 产品质量监督经济学分析——以柠檬市场效应为例
柠檬市场效应是由著名的经济学家乔治·阿可尔罗夫提出,柠檬市场也称次品市场,市场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买卖双方在产品信息拥有一定程度的不平衡,造成逆向选择,使得价优质好的商品遭到淘汰,劣质品逐渐充斥市场,导致市场萎缩或是市场不存在的现象[3]。
基于柠檬市场效应分析网络交易市场,以淘宝购物为例,由于网络交易市场具有虚拟性,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在淘宝购买产品时,对于产品的质量信息等的了解是基于线上商铺经营者的介绍,对于真实的产品质量则属于未知状态,由于网络交易环境的特殊性,某些不良经营者应运而生,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契机销售假货来牟取暴利。而根据柠檬市场效应,若纵容知假卖假行为,使得劣质品逐渐充斥市场,严重可能导致网络交易市场萎缩或市场不存在,若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纵容假货横行,势必会导致不可估计的后果。
笔者认为,防止柠檬市场效应最根本的办法是加大产品质量监督力度,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应当肃清假货商品,注销相应经营者的资质,杜绝制造和售卖假货行为,整合网络交易市场,应用柠檬市场理论,防患于未然。
4 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的举措
通过前文论述,从理论与实践来看,产品质量监督仍存在不足,笔者将从立法和其他举措来提出完善建议。
4.1 立法层面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而时代的发展步伐却越来越快,最新的《产品质量法》修正日期是2018年12月29日,但此次修正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对产品质量监督的规定不能很好地符合当今网络智能化发展的复杂环境,建议修改。本文以互联网交易环境为依托,提出对前文论述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的不足的完善建议:
(1)监督方式体系化、科学化。对于产品的质量监督,我国采取抽查的方式,但其存在问题诸多。笔者建议对于抽查的数据应尽可能全方面地覆盖,对于抽查样本,不仅要针对登记备案的商户,对于未登记备案的商户反而可能漏查的产品,可以由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避免样本的不合理最终影响抽样结果科学性的问题出现。
(2)监督范围更加全面。考虑到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监督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法条规定,笔者建议应当考虑网络环境下,从产品质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扩大到产品使用后续反馈环节,而对于某些网络销售的产品不论是自产自销抑或批发后零售都需进行监督。
(3)加强监督行政区域的合作。为了避免在网络环境交易情况下消费者异地投诉难的问题,我国质量监督应当统一以领导为主,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为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现跨区域合作,实现网络信息共享,从而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产品质量问题,极大便利消费者维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对接,不能只通过上级协商,对于跨区域对接必须要明确对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