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10-21魏薇
魏薇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的生活压力日益增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快节奏、高压力的生活,这导致过劳死事件日益增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矛盾不断激化,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文章在分析过劳死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成因,最后,结合我国过劳死法律规制现状,提出完善过劳死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过劳死;法律问题;立法
1 过劳死相关简介
1.1 过劳死概念
“过劳死”一词起源于日本。日本学者上田铁之丞和田九俊一郎曾在《过劳死》一书中对其下过定义,书中写道:“所谓过劳死,并不完全是医学上的概念,也不完全是统计学上的概念,而是由日积月累的日常工作所导致的结果。主要表现为脑疾病患和心脏疾病患引起的突然死亡。”之后,国际社会大多从医学角度揭示过劳死的概念,即劳动者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出现心力交瘁的亚健康状态,这种亚健康的情况持续时间较长,最后诱发突然疾病导致人们丧命。
我国学者常将过劳死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联系起来,进一步明确了过劳死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尚未就过劳死的概念达成共识,关怀教授和王全兴教授强调,过劳死的前提条件为用人单位行为的违法性,即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而董保华教授则认为“过劳死”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亦存在員工自愿加班而导致过劳死的情况,故其并不强调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综合以上观点来看,过劳死是在单位强制或员工自愿的基础上,由于违反法定劳动时间而使得员工猝死的现象。
1.2 过劳死的法律性质
我国关于过劳死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成果大多在2000年以后,所以,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性质,尚无统一定论。此外,过劳死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其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诸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当前,我国主要存在工伤说、侵权说、职业病说以及工伤与侵权竞合说等4种学说。
1.2.1 工伤说
工伤说,即把过劳死纳入到工伤的规制范畴内。当前,大部分学者均持有这种观点,他们认为过劳死的表现形式与工伤十分契合。首先,工伤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员工,而过劳死的受害者大多与劳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次,工伤是工作原因导致的。根据过劳死的定义,不难看出员工的死亡是因为过度加班导致身体虚弱,久而久之酿成了恶果,这一点与工伤的概念也非常符合。此外,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在向工伤说不断靠拢。工伤说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亦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为受害者提供的保障水平较低,过劳死相对于其他工伤而言,结果更加严重,若仅用工伤的相关法律法规衡量,则难以体现过劳死的特殊性。
1.2.2 侵权说
侵权说,即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以及健康权等权利。该学说聚焦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公民的健康权造成的严重损害,并强调强制加班等行为侵犯公民的休息权。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侵权责任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构成。在过劳死的相关事件中,违法行为表现为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表现大多为过失,损害事实为劳动者健康受到的不利影响,而该损害与强制加班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以侵权说衡量过劳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说却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首先,在侵权责任中,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制,即行为人在有过错或者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到过劳死事件中,劳动者需要证明用人单位的行为存在过错,这大大增加了举证的难度,使得劳动者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休息权和健康权为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在《劳动法》等法律中却甚少涉及,仅依靠宪法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1.2.3 工伤与侵权竞合说
工伤与侵权竞合说结合了以上两种学说的观点,主张过劳死同时满足工伤和侵权的特点,故应在综合考虑工伤说与侵权说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维权方法。从工伤的角度出发,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在民事侵权领域,可请求劳动单位给予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以上两种方法均是基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在理论上有其合理之处,在实践中亦有相关法律支撑。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可以考虑多方面因素,在以上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行使,或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或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1.2.4 职业病说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加班的行为是引发劳动者疾病进而导致死亡的原因,故过劳死应属于职业病。追根究底,每个行业的劳动者的身体素质不同,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也有所不同。在过劳死事件中,通常是劳动者身体素质较弱而埋下的安全隐患,而过度加班则是将不良的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使得劳动者生命垂危乃至失去生命。
2 过劳死的成因分析
2.1 不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较少的劳动休息时间意味着更多的利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不少企业目前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生产力作为衡量企业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通常受到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济实力,不少企业试图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最小化。更有甚者,无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肆意剥削劳动者,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置之不理。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较少的劳动休息时间意味着更多的工作量,也意味着更多机会。劳动者选择加班不外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正常的上班时间不足以处理过多的工作。即使已经到了下班时间,只要手头上的任务尚未完成,员工大多会留在岗位完成工作,或者将相关资料带回住处继续研究。第二,为获取就业或者晋升机会。企业默许甚至鼓励员工尽自己所能为公司创造利润,在这种大环境下,加班成为大多数劳动者的第一选择。即使劳动者明白加班是不合理且违法的,但为了取得就业或者晋升的机会,大部分人会选择忍气吞声。
2.2 不良生活方式
根据相关医学研究显示,不良生活方式亦是导致过劳死的重要原因之一。较长的工作时间导致不少人产生了“报复性熬夜”的心理,即在完成工作后玩手机或打游戏到深夜。再加上快节奏生活方式的影响,许多人会选择高热量高油脂的外卖充当一日三餐,这极易导致高血糖等症状,给过劳死埋下隐患。
2.3 员工压力过大
当今社会是一个快节奏的社会,人们往往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而努力。在竞争压力和就业压力急剧增加的当下,自愿选择加班似乎屡见不鲜,而加班理由亦是五花八门:为了生存,为了养家糊口,为了升职,为了获得更好的平台资源……快节奏的生活带给人们的不仅是动力,更多的则是压力。加班使得劳动者的身体素质逐渐下降,抵抗力降低。此外,这种压力不仅表现为身体上的压力,更多的则是心理上的压力。长此以往,心理压力过大容易引发心理疾病,从而引发消极怠工的情绪,进一步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
3 过劳死法律规制现状
近几年,由于长期工作劳累,不少劳动者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的状态,这使得大部分人面临着过劳死的威胁。目前,我国尚未针对过劳死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处理过劳死案件中,较多引用相关法律中的条款,如关于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监察等问题的条款。
在工作时间方面,相关条款多以休息权的形式表现出来。首先,《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具有休息的权利。其次,《劳动法》中将《宪法》中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上限以及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上规定为维护劳动者休息权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没有明确发生过劳死事件之后的处理方法。在勞动保障监察方面,《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均有所涉及,这些规定忽视了劳动者在工作时的主观想法,一些公司往往将加班冠以“自愿”的名义,从而最大程度减轻发生意外时公司所承担的责任。
4 完善过劳死法律规制的建议
首先,明确过劳死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范围为宜。在过劳死事件频发的今天,在法律中明确过劳死的性质是当务之急。从司法实践来看,工伤相较于其他学说更具可操作性;从理论上看,“工伤说”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范围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亦符合现实需求。其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可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加大惩处力度,对违法强迫劳动者加班的企业处以罚款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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