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原则视域下我国安乐死的合理性分析
2019-10-21王家颖
【摘 要】在我国“安乐死”一直备受人们的争议,从尊重生命、医学技术、社会问题和公平自愿的角度分析,在我国实施安乐死面临各种困境。依据生命伦理学中不伤害、有利、尊重和公正四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实施安乐死是有其合理性。基于此,本文根据实施安乐死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合理性对策。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伦理学原则;合理性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原意为“安然地、快乐地离开”或“无痛苦地、幸福地死亡”。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安乐死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
一、我国实施安乐死的困境
当前国内外安乐死的发展现状有所差异。国际上,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安乐死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并没有将其合法化。
(一)从尊重生命的角度
传统思想对生死的看法和态度也深刻影响了现代人们对安乐死的态度。中国传统文化普遍表现出对生的渴望和珍惜,对死的厌恶、恐惧,也有面对死亡的坦然和顺应死亡的态度。这里所谓的“顺应死亡”是指顺应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即生物的生老病死。也就是说就算知道快要死去,也只能坐等生命一点一点的消逝,等待生命的终结。就算过程无比痛苦,也无能为力不能有任何反抗,因为这是对自然界以及对生命的尊重。这一观念产生的影响直至今日。人们之所以反对安乐死,其中一个因素不过是因为安乐死违背了传统的生死观,是人为的结束病患的生命,而没有顺从自然规律。
(二)从医学技术的角度
医学技术需在医疗实践中不断探寻与思考,才能够提升并发展。不治之症具有暂时性和不确定性,所有的可治之症都是在不治之症的医疗实践中产生。当医务人员的知识、实践经验积累到一定限度,自然就能找到相应的治疗方案。所以,对于可能被治愈的“绝症”,一旦医务人员在治疗途中决定向病人实施安乐死,也就放弃了该领域医疗技术的研究与发展,不利于我国医学技术的进步。
(三)从社会问题的角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实施的限制条件和法律规定尚没有确定。譬如什么样的病症才能称之为“绝症”、什么样的状态才符合“垂危状态”等。在安乐死的性质、类型、实施条件等没有确定下,安乐死很容易成为合法的杀人行为,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不孝子孙为拒绝赡养老人、夺取财产,在老人无意识的情况下替其决定选择安乐死;医务人员为了放弃继续治疗的责任或逃避医疗事故等。所以,在法律制度不健全下,易发生病人“被死亡”事件。
(四)从公平自愿的角度
我国依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富差距过大、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状态。大部分中国家庭因为看病,负债累累,但实际上依旧有大量的病患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治疗。据调查,较多病人因心理压力过大,为了减轻家人的精神压力、经济负担,不得已才选择安乐死,尤其在我国农村地区多有发生。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难以保证每一位病患能够公平、自愿地选择安乐死。
二、从生命伦理学原则角度分析我国安乐死的合理性
生命伦理学首先出现于美国,随后在欧洲发展并成为一门系统化、理论化的学科。生命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类生命;伦理,是人的行为规范准则。生命伦理学可以理解为,运用伦理学相关理论知识对生命科学、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道德伦理进行系统研究的科学。生命伦理学原则即不伤害、有利、尊重和公正四项基本原则,是某一行动是否应该做,还是应该禁止的伦理标准。
(一)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首要原则。指在行为过程中,行为主体应尽最大可能减小对人的生命、心理及社会方面造成伤害。实施安乐死,符合生命伦理学原则中的不伤害原则。
首先,對生命而言,安乐死不是杀人的武器。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是病人在清醒条件下,多次真实的表达。若病人神志不清,无法表达意愿,可由其直系亲属替其申请。其次,对心理而言,实施安乐死,不会伤害病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在治疗过程中,病人容易产生的恐惧、焦虑、抑郁等情绪,易造成严重的精神、心理压力。实施安乐死能够帮助病人逃离病痛的折磨,远离心理压力;同时,在病人治疗过程中,家属也承受巨大的精神与经济压力。实施安乐死,能够帮助病人家属,免于承受在病人生命衰竭过程中产生的心理折磨。最后,对社会而言,不会扰乱社会秩序。在我国判断是否犯罪的标准在于是否危害于社会。实施安乐死只是将死亡时间、离开方式交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抉择,是一种人道行为,不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会危害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二)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即为增进他人利益而行动的义务。在医患关系中,医生需要结合病人的价值观念、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具体的权衡后做出有利于病人、病人家庭以及社会的行为选择。无论对病人个人、病人家庭还是社会来说,实施安乐死都是利大于弊。
首先,对病人个人而言是有利的。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来说,活着是一种痛苦与折磨,选择安乐死不仅可以缩短痛苦时间,免于遭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还有利于维护病人个人的尊严。所以当病人选择安乐死,我们就要尊重,因为我们不是他们,不知道他们正遭受着怎样的折磨,经历着怎样的痛苦。其次,对病人家庭而言是有利的。家庭中如果有一个不能治愈的病人,家属除了需要每天夜以继日地照料病人,还有每天面对自己亲人遭受病痛的折磨,这对家属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痛苦。另外,我国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下,因病致贫的事情在我国并不少见,大部分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家庭都无力承担巨额的手术费用。所以大部分绝症病人家庭的最终结果,不仅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还遭受丧亲之痛,使整个家庭陷入绝望。因此,实施安乐死,对于病人家庭而言也是一种解脱。最后,对社会而言是有利的。目前,无论是我国还是就世界而言,医疗资源十分有限。美国某保险公司曾做过调查,结果是:“某肺气肿病人最后一年的医疗费用为 20 万美元,其中临终前 34 天中,就花掉 6 万美元。与此同时,美国却有 900 万儿童得不到常规医疗服务。”如果把那些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所要耗费的医药资源用到可以通过治疗而治愈的患者身上或者是投入到医疗研究中,不仅对社会是无害的,而且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是指对人的人格及其自主性的尊重。在医患关系中,医生需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人格和尊严等。
首先,实施安乐死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医务人员需向病人提供正确、有效的信息,供病人及其家属了解病情、治疗方案和存活率,然后让病人自主选择是继续活着,还是实施安乐死。其次,实施安乐死尊重病人的选择权。每个人都没有权力选择是否出生,但是有权利选择死亡以及死亡方式。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许多曾经无法治愈的绝症,目前可以通过先进的药物和医疗设备延长病人的生命时间。但是这种“被活着”容易使病人产生 “生不如死”的感受,与其说是延长生命倒不如说是在延长痛苦。所以要尊重病本人意愿,选择是否接受安乐死。最后,实施安乐死尊重病人的人格和尊严。法国哲学家布莱士·帕斯卡,曾经做过一个著名的比喻:“试想一群带着镣铐的人,他们全被判处了死刑,其中有一部分人每天都在其他人的众目睽睽之下被屠杀,那些暂时活着的人从前者的命运中知道自己的命运,他们悲哀的等待着结局的到来。这就是人类的境况。”这段话说明当病人了解死亡是自己既定的结局,依旧渴望得到尊严与尊重。此外,我国大部分病人认为在离开世界前身体、生命被剥的体无完肤,除了产生惧怕厌恶的情绪以外,毫无尊严可言。选择安乐死可保持身体的完整性、安详地离开人世,这是对自己最后的尊重。
(四)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根据一个人的义务或应得而给予公正、平等和恰当的对待。实施安乐死符合生命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体现在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
首先,对个人而言,每个个体都有相对公平的权利选择是否进行安乐死。其次,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紧缺,病患人数居高不下,如果将大量的有限医疗卫生资源用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就剥夺了其他病人能够通过治疗重获健康的机会。所以,如果死亡已经是既定的事实,选择安乐死,不仅可以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还可以更大限度地充分发挥资源的有效性。这是一个合乎人道、符合公正原则的行为。
三、我国实施安乐死的合理性对策
(一)宣传正确的生命观
社会应广泛宣传新时代下的生命观,辩证地认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生命观。让群众了解生老病死是人的客观的自然发展规律、理解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提高生命的质量等。基于正确认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生命观,要正确理解安乐死。通过国内外安乐死的发展过程,了解安乐死的概念、性质、类型、合理性等,提高其在公众中的认知度。
(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现代医德更应关注人的价值、人的尊严,更应恪守人道主义原则。时时刻刻关注病人,为病人出谋划策,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崇高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提升我国的医疗技术水平。在实施安乐死之前,医务人员应不惜一切代价挽救和延长病人生命,竭力施救后,才可以为其确诊为绝症。对于无法挽救、遭受病痛折磨的病人,充分考虑病人的各种因素,才能帮助其实施安乐死。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安乐死只有在嚴格的法律法规约束下,才可以实施,不然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应注意:要明确病人是经过多方治疗后,才可确诊为绝症,才有资格申请实施安乐死;明确病人申请或被申请的目的是否是减轻死亡痛苦;确定病人本人的确是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再接受其直系家属的申请。另外,“安乐死”的从申请到执行,需要相关法律、医护人员参加并严格监督,以保证“安乐死”合法性。
(四)加强病人心理引导
当前我国医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往往疏忽对病人的心理疏导。尤其是身患绝症的病人,在临近生命结点,他们会惧怕、不舍、焦虑等。尤其是家庭经济压力较大的病人,在心理压力激增的状态下,易选择安乐死,从而帮助自己和家庭脱离困境。所以,医务人员应加强对绝症病人的心理疏导,帮助其形成正确的心态,保持乐观的状态,在病人良好的状态下了解其意愿,从而保证病人是在相对公平、自愿的条件下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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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家颖(1995年8月28-),女,汉族,吉林省长春市,研究生,专业: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