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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限制

2019-10-21李迪

好日子(中旬) 2019年7期

李迪

【摘 要】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的同时,规定一定的限制或义务,以达到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对平衡。本文通过分析著作权,特别是著作权的限制,来显示作者的义务以及法律中私益与公益的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定许可,著作权强制许可

一、著作权的概述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如今这个以知识为推动力的社会中,保护著作权就成了一个迫切的课题。由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的双重属性,它们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相比之下,调整有形财产保护的物权保护制度,其承担的社会功能比作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要小。这样一来,尽管著作权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它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寻求著作权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就成为著作权法建立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对于他人作品的利用得益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它从法律上规定了著作权人放弃其享有的一部分权利,这不但使借鉴前人作品成为可能,而且使得创作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大幅度降低,激励了创作活动的发展。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受教育权。教育活动是一种传播知识的行为,而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传播享有垄断性的权利,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权利与著作权人控制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权利必然会产生冲突,而合理使用则是化解这种冲突最有效的方式。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为个人学习使用以及课堂教学使用列为合理使用的方式,其目的就在于鼓励个人学习,发展教育事业,维护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許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法定许可使用方式具有效率高,简便易行的特点,大幅度地降低了传播作品、使用作品的成本,提高了使用者的经济效益,节约了社会财富。就著作权人而言,由于省去了签约的麻烦,也能集中精力进行创作,产生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因而这也节约了他的投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因此法定许可的性质就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限制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保护其财产权,实现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之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属于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情形。著作权强制许可起源于1909 年美国著作权法,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确定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

第一种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此种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是基于著作著作权的强制许可有两层含义,一般认为其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人使用作品的情形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的法律制度权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第17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妨碍公众基于正当目的和合理条件使用作品。

第二种强制许可是指著作权国际条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其具体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使用者想翻译或者复制某一外国作品,但又找不到著作权人,或者虽然找到著作权人但得不到许可,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从本国的著作权管理机关获得“强制许可证”。在获得这种强制许可之后,使用者就可翻译或复制有关的外国作品,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都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其制度的共同点在于使用作品都不需事先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相比,强制许可是在使用者以合理条件要求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在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的情况下,经使用者申请而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授权使用的。其差别在于: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中,愿意使用作品的人,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的情形,其使用作品既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履行任何手续;而强制许可需要经过以合理条件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并且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等手续。

著作权。

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由于著作权法与知识、信息的创造与传播具有密切的联系,著作权法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它不能专注于对作者的保护,而应顾及到广大使用者的利益。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创作者的强加义务,但更多的是对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