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2019-10-21李丹辉
李丹辉
【摘 要】我国婚姻家庭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婚姻家庭之间的关系以及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人们不再盲目地追求物质生活,开始更多地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婚姻家庭法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发展、国家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家庭法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民法、地位、历史、社会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中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与家庭作为一个社会形成、存在的基础,它的稳定关系着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婚姻家庭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它的地位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变动。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地位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规范多以刑法为主。婚姻、继承、买卖等民事违法行为也要受到刑罚的制裁,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陷入沉寂。直至清朝末年,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清政府通过修律等活动,开始逐渐改变原有的法律体制,改为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制,对民法、刑法、诉讼法以及程序和实体进行了规定。例如:清政府受德国民法的影响,编制了《大清民律草案》,这个草案包括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的亲属编与当下的婚姻家庭法具有类似的属性。这部法律虽然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是它确立了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首次将婚姻家庭法确定为民法典的一部分,确立了婚姻家庭法归属于民法典的法律体系,在我国民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婚姻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于1950年颁行。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遗留思想非常严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依旧很普遍,歧视妇女、虐待妇女的现象也很严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巩固来之不易的革命成果,当务之急是颁布一部新中国的婚姻法,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0世纪五六十年代,婚姻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学界得到一致认可。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我国先后两次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均没有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不可否认,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它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立法模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到后来的中国社会政治动荡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停滞,而在这之前建立的婚姻法律制度也形同虛设。直至“文革”结束后,一九七八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法制建设重新步入正轨。但在当时民法学界也一致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的法律部门,而非民法的组成部分,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是,民法的调整对象被界定为商品关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民法典,统一、全面地规定民事法律制度。然而,民法典的制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短期内很难完成。20世纪90年代,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婚姻家庭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主张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组成部分的观点逐渐成为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这些学者认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有着历史上的密切联系;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在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婚姻家庭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符合民法中地位平等的基本精神;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有着最密切的联系,把继承法列入民法体系内,而把婚姻家庭法分离出来显然不合适。
二、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的理由
婚姻家庭法是私法。从利益说的角度来讲,婚姻家庭法直接保护的是个人利益。利益说以法律所保护之利益为其区别标准,即保护公益者为公法,保护私益者为私法。虽有学者提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非径渭分明,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婚姻家庭法最直接保护的是个人利益。从主体说的角度来讲,婚姻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说以法律关系的主体区别作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凡规范国家与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之间,或此二者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为公法;凡规范个人之间的法律为私法。很显然,婚姻家庭法属于后者。从调整的内容上来讲,婚姻法与民法的调整内容一致,均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亲属关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当然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民法既规范财产关系,也规范人身关系。因此,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属于民法范畴。
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趋同。纵观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史,无论是罗马社会,还是近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被认定为私法,属于民法部门,规定在民法典当中。20世纪60年代,西方社会性解放思潮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念泛滥,导致家庭解体,结婚率下降,家庭功能衰减,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各国修改婚姻家庭法,限制家庭领域的意思自治,实行相对自由的离婚主义。国家权力介入家庭生活,平衡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利益。从20世纪末至今,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与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相同。在现行的各国婚姻法中,大多把加强对家庭中弱者权益的保护以及注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作为了一种原则性规定。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制手段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而婚姻家庭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对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学习、适用、研究它时应该明确它的重要地位,从而推动法制和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