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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问题及其对策

2019-10-21崔蕊

好日子(中旬) 2019年7期

崔蕊

【摘 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但是这也是必然。在公司制度不断发展的时代,我国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创新意识的培养,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主体,但是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控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正当行驶表决权以及利用公司经营者进行的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小股东的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经济发展,面对控制股東问题,我们应该在了解、熟悉它的同时不断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解决。本文就控制股东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控制股东;不正当行为;股东诉讼;信托义务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法制度作为经济市场中最为重要的基础制度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不可磨灭的力量。但是,随着不断地发展,也产生了诸多的问题。

控制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将控制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以及这些事件中所反映的控制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或利益的具体行为统称为“控制股东问题”①。具体包括控制股东不正当行使表决权、对2001年无锡新江南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案、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公司财产提供担保案、海南省琼民源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案等等,控制股东利用自己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表决权的不正当行使,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其他小股东的利益,从以上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控制股东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成为一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问题,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我国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培养尚未形成一个成熟机制,这些公司经营者以及职业经理人的能力不足等问题也会导致公司利益和其他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经营者与职业经理人由控制股东派遣,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控制股东,其独立性有待商榷,在行使表决权的时候不正当行使,这也造成了控制股东实际管控公司的局面。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共益权的行使实现自益权的一种方式,或者我们可以说股东在其中的诉权是从公司的诉权派生出来的,派生诉讼是一一个人(例如甲)因为在另一个人(例如乙)处有利益而代表该另一个人提起的诉讼,但他不是后者(乙)的决策者。原告的权利是从另一个人处派生的,因为他声称该另一个人遭受了损害,要为他请求损害赔偿。派生诉讼可以针对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提起,但是典型的派生诉讼都针对公司内部的人,是公司小股东状告掌握公司权力的董事或者控股股东,称其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要其向公司赔偿损失。

㈠董事和公司高管的注意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实际上是引进英美法的信托义务为我国法律所用,具体体现为注意义务、知情义务和监督义务。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管要尽职尽责,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了解公司情况。再做任何决定前具有知情的基础。

㈡董事和公司高管的忠诚义务

实施交易的董事和高管要保证该交易对公司公平,不掺杂任何个人利益。董事和高管并非为自我服务,而是为公司服务。违反忠诚义务包括自我交易、侵占公司机会、攫取过高的报酬等。这些行为也是公司经营者利用自己职位之便损害公司利益而谋取个人利益,这也是控制股东问题中一个严重的问题。

㈢控股股东的信托义务

虽然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握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从法律关系上讲,他们的权力归根结底都是股东授子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包括公司总裁在内的整个经营管理领导班子。控制股东能够在股东会投票表决时占据多数,因而能够实际上行使股东会的权力,他就能够选举董事会的多数甚至全部董事。一般说来,董事由谁选举,就会听命于谁。由控股东选举的董事必定代表控股股东的利益,按照控股股东的意愿办事。所以这就强调了控制股东的信托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下,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导致控制股东问题的情形:⑴与其控股的公司进行交易;⑵转让其股份的时候。无论控制股东在自我交易或者与其控股的公司合并的时候,亦或是出售控股板块的时候,都应该强调其信托义务,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滥用表决权以及关联关系。

针对改革开放以来,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或者表决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成为我们面临的不可逃避的问题。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结合中华法系优秀传统,开辟一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

参考文献:

[1]朱大明.控制股东法律规制的路径与法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2]朱锦清.公司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3]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5]白慧林.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范世乾.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7]朱大明.行冈睦彦.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的法律规制——以中日公司法的比较为视角[J].清华法学,2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