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与传承保护
2019-10-21吴翠莲
吴翠莲
摘要: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精神调剂、文化传承、社会教育、生态维护、规范社会伦理道德、促进经济发展等社会功能。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保护与传承意识淡化,政府引导力度不够,传承保护缺乏整体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内涵连动措施缺失等问题,有必要采取活态保护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其保护与传承的内生动力,构建侗族“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高效机制,建构立体的法律保护屏障,建设侗族“非遗”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有效措施。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功能;传承保护;侗族
侗族有着悠长的历史。其传奇的神话、古朴的史诗、迷人的音乐、绚丽的舞蹈、精彩的戏剧、多样的节日、漂亮的服饰、古老的村寨、神奇的鼓楼、独特的民风民俗等,原汁原味、
丰富多彩、名贯遐迩。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侗族人民世代相承,是侗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也是我国文化软实力建设中珍贵而重要的文化资源。
一、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
文化是社会的产物,又为社会所必需。综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文化既表现在对社会发展的导
向作用上,又表现在对社会的规范、调控作用上,还表现在对社会的凝聚作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上。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内容丰富的资源宝库,综其历史与当代意義,具有如下社会功能。
1.精神调剂功能。精神,是指人们的意识、意志、思维活动、生理和心理状态,包括动态的心理过程。人的精神状态出现不正常和不平衡时,往往需要某些社会机制来调剂,使之达到平衡而保持健康向上的意志、勃勃生机和有所作为的态势。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形式如侗族大歌、侗戏、侗族琵琶歌、四十八寨歌节、阳戏、瑶白摆古等,具有调剂平衡精神状态的功能。人们在欣赏或参与各种文化艺术活动时对自身或他人的情感、意志、愿望、体力等会产生调控、平衡、互补、振奋和稳定的作用,最终产生既愉悦身心,又磨练意志,振奋精神的积极效应。
2.文化传承功能。在长期历史变迁及特定人文、地理环境作用下形成的、具有鲜明民族性的侗族非物质文化,深深蕴藏着侗族的文化基因和精神特质,深刻反映了侗族人民独特的信仰、价值观及行为准则、思维方式,生存其间的侗族人深受其影响与模塑。珠郎娘美等民间文学、河边腔等民间音乐、鼓楼花桥建筑等传统工艺、侗歌传承与侗款等民俗、祭萨等民间信仰、勾林月牙锐等体育竞技,是一代代侗族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也是侗族情感的血脉和文化意志的灵魂。这些透视侗族社会各个不同时期的事物形态,既有助于人们更真实、更全面地去体味侗族历史文化,又可使人们感受侗族文化古朴、神奇之美,从而使其魅力不衰而得以延续。
3.知识普及功能。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性、活动区域性、内容生活性、流播活态性、传承口传身授等特性,使其各类活动具有广泛性的特征,不同阶层的人都可以从中获取知识,积累经验,得到收获。比如蓝靛靛染技术的习传、鼓楼花桥建筑工艺传授、刺绣的教习、造林习俗的普及等,对于帮助人们认识社会、认识自然、扩展知识领域,提高适应自然、改善生活环境的能力等方面均可发挥积极的作用。侗族大歌的传唱、萨玛节的举办、哆耶与芦笙会的举行、侗戏的表演等文化艺术活动为人们广泛传播知识、交流经验、加深对社会生活规律的认识和理解方面提供了特殊的媒介和途径。
二、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存在的问题。
由于侗族“非遗”城乡遍布性、种类繁杂性、延展脆弱性等特点,使其保护与传承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操作性强,并且始终处于动态之中的特点,因而保护与传承工作不可能尽善尽美。当前的侗族“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一,保护和传承意识淡化,文化自觉尚需激发。侗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但在经济全球
化、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当代社会,侗族文化都在自觉不自觉地经受系列挑战与冲击,而侗族民间作为民族文化的载体也在迅速发生着变化。侗族文化只有在文化自觉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地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来对文化进行创造,不断提供文化以新的血液,增强文化的生命力,才能实现自新与自信,才能实现个性而又持续的发展。
第二,政府引导力度不够。近年来,政府在侗族“非遗”保护上做了很多工作,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如侗族大歌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侗族大歌随国家领导外出汇演,侗族大歌亮相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赛场并获奖,举办侗族大歌节,评选侗族大歌传承人,出台侗族大歌保护法规等。但各级政府对侗族“非遗”的保护,仅注重层面上的工作而忽视具体细节工作的开展,显得引导不力,投入不够。
第三,内涵联动措施缺失,文化衰退不断蔓延。侗族“非遗”在内容上既有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又有兼容性。在地域上,既有相对的集中,又存在广布于黔、湘、桂地区的分散。其传承保护,既要求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实现内涵的发展与形式的创新,又需要在发展的规划上、保护的机制上、行动的开展上与他文化、他地区互动联动并从中获得发展的启示与动力,实现跳出文化看文化、跳出文化求发展的效果。在这方面的工作侗族地区显然存在较大的差距,未能有效地使传承、保护工作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也未能阻滞侗族文化被同化、在衰退的蔓延趋势。
三、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笔者认为,对于侗族“非遗”的传承保护,必须要在一个秉承的准则下制定科学的规划,采取有力的措施。这个必须秉承的准则,就是《非遗法》第四条强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非遗”传承保护“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三大准则的提出,厘清了“非遗”保护中继承与创新、历史与当代之问的辩证关系,从两个层面指出了“非遗”保护的方向,亦即必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特的历史风貌,不能丢失“非遗”项目所蕴含的历史记忆与文化基因;必须使“非遗”项目与当代生活建立起真实自然的内在联系,促使它们真正进入现代人的H常生活,以此获得恒久的生命活力。
参考文献:
[1] 胡艳丽,曾梦宇.侗族“非遗”保护与传承模式的缺陷与重构[J].广西社会科学,2012(1).
[2] 杨庭硕.侗族生态智慧与技能漫谈[J].大自然,2004(1).
[3] 余青,吴必虎.生态博物馆:一种民族文化持续旅游发展模式[J].人文地理,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