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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和有效性研究

2019-10-21尤志强

农民致富之友 2019年30期
关键词:有效期标志检疫

尤志强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指的是由国家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于动物检疫过程中使用的法定文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专业兽医技术的认定以及兽医行政许可相关证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入流通的动物或动物产品都必须具有完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且保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性。不过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动物或动物产品在屠宰和经营等环节附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常出现检疫合格证明不在有效期内的现象。而这些处于有效期之外的检疫合格证明是否具有有效性,有效性和有效期能否画上等号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性和有效期的区别

1、所指内容不同

有效期指的是按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动物或动物产品在离开饲养地或生产地前经过检疫合格,从签发检疫证明之时起一直到动物和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或运送地的时间限定。而有效性则指的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中的内容具备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规范性等。有效性指的是动物检疫证明中的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效力;真实性指的是动物检疫证明中所填写的项目内容和实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内容是否一致,也就是说动物检疫证明所对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出证要求及标准,以及证明中动物的名称、数量等是否与实际相对应。规范性指的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范围以及证明内容是否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来进行填写。

2、效力不同

动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期指的是在规定时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过程中运输条件相对稳定时,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以保证其健康、安全得抵达运输目标区域,并且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不会受到影响。动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性指的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运输之后能够具有合理有效的管理。而具备有效性但不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动物检疫证明则无法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有效性。

3、涉及范围不同

动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期是对于运输过程中动物及动物产品来说,在运输时不但需要保证动物检疫证明的科学可信,同时也需要保证其证明在有效时限内,否则将无法证明运输过程中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有效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性是对于流通中所有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仅是经营和运输,同时也包括了比赛、屠宰、演艺、存储、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要保证具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这些流程中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一定都在有效期之内。

4、所属责任不同

若是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间,官方兽医针对检疫项目所得出的检疫结论会承担一定时限的责任。而若是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间,因为其可能会被各种人为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及存储因素等影响,所以很有可能会导致动物疫病或病毒微生物的大量增多,导致动物产品的安全性受到影响,而因此所产生的责任则需要由管理人员所承担,官方兽医则不会承担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问题责任。

5、管理目标不同

按照我国有关对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的方向出发,负责食用类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及有效性的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从动物防疫的方向来负责除食用类动物产品之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性及有效期的监督管理。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优化措施

1、合理调整检疫证明的表述方式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检疫是一种证明动物或动物产品中不含有或含有但在安全范围内的传染病及寄生虫,不过合格二字必须要进行详细分析,是否能够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改编为“动物检疫证明”;在内容方面,为了能够规避针对文字的理解所产生的理解偏差,是否能够把检疫证明中所陈述的“本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为合格”改编为“本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无相关传染病及寄生病”。

2、提高对检疫标志的管理

(1)将检疫标志内容标准化

在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时是否可以加入检疫实践以及检疫目标内容,并且适当调节屠宰检疫过程中的一些表述内容;完善动物检疫标志的方位设计,避免动物检疫标志的伪造现象,同时利用相关措施实现动物和检疫标志以及检疫证明的相互验证,避免检疫标志被滥用或盗用,为动物检疫管理提供條件。

(2)优化检疫标志加施条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标志通常有检疫滚筒印章以及检疫粘贴标志两种。检疫滚筒印章分为检疫验讫合格印章或高温及销毁印章等。检疫粘贴标志一般粘贴在动物产品包装上,只有在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才能进行检疫验讫标志的粘贴,而针对未通过质检或检测不合格的则考虑加盖高温或销毁标志。具体检疫标志的加施标准,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进行选择并没有严格规定,建议在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时进行规定。

3、对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情况进行明确判定

如果是因为动物或动物产品输出地区官方兽医在检疫证明上的人为错误编写而导致的证物不符现象,那么官方兽医则需要负主要责任,而货主并不需要负相关责任;若是异地出证的官方兽医,对不属于该官方兽医辖区管辖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出证,这种现象在跨省出售或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时比较常见,这时候货主会为了避免监督检查而选择管理比较松懈的区域进行检疫,导致动物及动物产品启运地和畜禽标识号码和启运地和畜禽标识号码不符的现象,这便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追究官方兽医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性以及有效期是按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却很容易进行混淆。只有保证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性和有效期有着正确的了解才能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130401吉林省榆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五棵树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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