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取费模式及标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2019-10-21付佾修
付佾修
摘要:本文归纳了几个试点省市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取费模式与标准实施现状,并分析了试点项目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取费模式与标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
Abstrac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the project consulting fee collection model and standards in several pilot provinces and cities, and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onsulting fee collection and standard practice of the pilot project, 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solution.
关键词:全过程工程咨询;取费模式;取费标准
Key words: 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fee collection mode;fee collection standard
中图分类号:F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9)24-0029-02
1 各试点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取费模式及标准实施现状
几个试点省市全过程工程咨询取费模式及取费标准的比较见表1所示。
从表1中可看出各试点省(市)对全过程工程取费的取费模式、相应奖惩、咨询费计列来源及取费标准进行了相应规定。归纳如下:第一:取费模式主要为1+N+奖励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管理费的取费主要采用基本酬金+奖励方式,各专业取费依相应专业标准取费,节约了投资额或提高了效益额的,可取得奖励取费。第二:咨询费计列来源主要为工程概算,主要省市主张采取在工程概算中按各专业分项列支,有的也提到总额列支。
2 全过程工程咨询取费模式及标准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建设项目咨询费取费偏低 现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取费标准大多是按2013年项目前期工作费(含环境影响评价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和工程监理费。另提出工程确需增减项目或调整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如果国家另有规定的费用及其计算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所以,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全过程除其他专业费用取费外,基本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一般参考“建设单位管理费”且不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就目前已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来看,各咨询单位的利润是越来越少,很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都是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的多少来安排管理人员,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人员不足或是兼职,甚至有的全过程咨询公司压低管理人员的工资,致使一些管理人员水平低下,直接影响了项目的实施,使咨询企业难以维持生存。
2.2 新的BIM技术或智慧工地取费无明确取费标准 对于新出现的BIM技术取费,目前各地在国家无规范的标准下,自行确定一些标准,取费基准不同,取费比率也是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另外为了提高咨询企业的竞争能力,有些咨询企业购买了信息系统监理相关设备及软件,花费较大,但可以为施工现场节约人员费用,但如何对信息系统监理取费,也是无基准与取费比例,容易造成取费标准各自为政,由于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变化,原有的一些计费标准已不能适应现代工程咨询业务,适时修订已有的全过程咨询取费标准。开发原来没有现在却缺一不可的咨询业务,提供更详尽的取费基准与取费费率,才能适应咨询业的快速发展。
2.3 取費没有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根据前文部分地区的取费规定、奖惩和责任的对比,三者严重失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未完全履行咨询服务合同造成的损失,一律从其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对于招标过程违规之类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只有在决算投资低于合同约定时才有较小比例的奖励。此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方法带来的节能、节水和工期超前以及获得政府质量奖项等却没有任何奖励。另外,全过程工程取费也未体现总咨询师与专业咨询师的智力成果,取得各级资质证书才具备专业咨询师的资格,因此取费标准中忽视了人的智力因素,没有体现激励原则,难以保证咨询公司生存与发展。
2.4 投资节余分成很难实现 实务中,投资节余分成的奖励方式效果甚微。尽管各地出台了节余奖励办法,但限于工程的复杂性和现行配套措施、制度的不完善,咨询单位把投资控制在概算内已属不易,更别提节余分成。即使有节余可能,咨询单位因为不能享受节余分成,加上建设资金又是从业主方争取而来,也会通过各种理由把“投资方投资的用于项目建设本身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上,导致节余分成变成空头支票。
2.5 取费标准未考虑工程职业责任保险 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涉及的职业责任较大,咨询单位为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可以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亦称“职业赔偿保险”。与FIDIC相比,我国监理、勘察、设计合同的规定中均未涉及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关工程师赔偿责任的条款也模糊不清,使得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小,无法补偿工程师的失误带来的损失。目前,各咨询单位均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因此,取费较低,与国际咨询公司相比,相差更大。
3 完善咨询取费模式及标准的法律规范
3.1 政府应制订各类咨询服务的取费标准并动态更新 建设项目除房屋建设、市政基础工程建设外,其他各行各业的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不一,各种专业服务取费标准差异大,不是一个调整系数就能解决的。政府应拨专款给各行业工程协会,适时制定各行业各咨询专业的取费标准。由于近年来,国家的税收调整幅度也大,特别是信息技术在基本建设领域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新的取费标准应该适时调整,咨询服务使用信息技术,提高了咨询效率,但也增大了咨询公司购买信息产品的成本,这些都应该在咨询取费中体现。比如,BIM技术在建设项目中的使用,咨询单位要购买BIM的软件,投入较大,但BIM的使用取费,很少有行业协会发布取费标准,各地一个项目一个标准,无法统一,也就造成无序竞争。随着机器人及其他信息技术在咨询企业的使用,希望咨询行业协会适时发布相应的取费标准,为咨询企业提供良好的竞争外部环境。
3.2 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通用取费模式与增加取费基数标准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咨询公司投标报价时,应依据1+各单项费用分别叠加+奖励的取费模式进行取费,这样能保证咨询公司效率提高的情况下,将项目管理费、招标代理取费、工程监理取费、项目策划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造价费、BIM取费总结评价等单项内容进行取费,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咨询人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依节约的投资额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比例。建议取费基数在原建安成本的基础上,增加设备物资费也计入取费基数。因为物资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将其作为取费基础加入进来,可以费率降低,但物资费受市场波动大,全过程中的干扰需要接纳,费率不降,则费用翻倍,因占总价50%。BIM原监理费开支建议放1,比例或预留。N不倾向用费率,有国家取费现行标准,动态调整。中标低于预规(下浮15%),建议1属于基本建设管理费,四川试点项目,招标费一定取费要象BIM、物资、消防、建设环境日益复杂,个人维权意识提升,协调工作量增加(比如高速、高铁跨越)、国网基建改革12套、管理日益精细化,将费率提高。
3.3 利用市场机制体现咨询取费的权、责、利对等原则 对强制咨询服务项目的咨询服务取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强制要求咨询服务的项目,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对其咨询服务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咨询服务取费指导价。咨询服务取费标准应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才能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其次对非强制咨询项目的咨询服务取费实行市场指导价。对非政府强制咨询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和咨询单位是完全按照“需求和信任”关系建立起的委托咨询关系,理应由他们双方在充分考虑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基础上自主定价。与取消强制咨询制度同步,逐步取消政府指导价。这样才将责、权、利统一起来,才有利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
3.4 加强咨询单位的职业保险意识 咨询工程师责任赔偿制度完善与否是其保险能否起效的关键。应参照FIDIC合同条件,在监理、设计及其他咨询合同中加入保险专项条款,使职业责任保险真正为业主和咨询单位所重视,提高咨询单位的质量和风险意识。如能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强制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保护合同各方的权利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国咨询工程师制度。
3.5 利用信息平台提高取费信息的收集管理水平 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建设领域的使用,能提高咨询效率与效果,节省工人成本,但当然会增加购买信息设备的成本。比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就是一个信息技术在工程咨询中的应用,原来必须在现场有监理在现场值守,驻地监理工程师才符合监理咨询服务规定,现在可以购买信息设备用于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可以远程监理几个咨询项目,大大提高了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效率,这些均需要咨询企业积累取咨询基础信息,每个项目完成均要有现场派驻了多少人员,开支了多少工资及其他设备、物资等费用,与当时中标的结算咨询费相比有无节余,应作咨询费实际的财务分析,这样才能建立咨询企业各专业类基础信息,为咨询企业建立内部管理标准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才能知已知彼,才能心中有数。这些都需要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大数据物联网,收集同行业的同类咨询服务的市场水平,也需要利用内部平台收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现埸资料,将内外信息进行整合,才能获取取费的市场信息与内部信息,为咨询单位制订内部咨询服务定额打好基础,才能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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