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先舒《丧礼杂说》研究
2019-10-21
(西南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四川 成都611130)
毛先舒,原名骙,字驰黄,后改名为先舒,字稚黄,浙江仁和人。毛氏生于明泰昌元年(1620),卒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终年六十九岁,为明诸生。据《清史稿》卷四百八十四记载毛氏“尝从刘宗周讲学。其诗音节浏亮,有七子馀风”。[1]3321毛氏一生诗名甚著,顺治年间与陆圻、丁澎、柴绍炳、孙治、张丹、吴百朋、沈谦、虞黄昊、及陈廷会并起,世称“西泠十子”。又与毛际可、毛奇龄齐名,时赞“浙中三毛,文中三豪”。毛氏一生不涉时事,却精通音韵与诗,撰作丛胜,著有《声韵丛说》《韵问》《南唐拾遗记》《诗辨坻》及《匡林》等。学界对于毛氏的研究重在对其诗学的探讨,而于其礼学方面则鲜有涉及。近年来,一些学人从诗学、戏曲角度对毛氏《诗辨坻》《南曲正韵》等著作做了探讨。笔者拟在侧重文本考察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对毛氏《丧礼杂说》。(《丧礼杂说》现存有三种版本:其一,清代王晫辑、张潮校的《檀几丛书》收录了《丧礼杂说一卷》,《檀几丛书》常见的是清康熙霞举堂刻本;其二,《丧礼杂说》收录在清李輔耀輯的《读礼丛钞十六篇》中,《读礼丛钞十六篇》有清光绪十七年湘西李氏鞠园怀翼草庐刻本;其三,台湾新文丰出版的《丛书集成续编》第68册中收录了《丧礼杂说》)。
一
《丧礼杂说》的撰作,缘于毛氏对清代初期礼仪实践现状的反思。明朝末年,走向末路的明朝政府已经无法稳定朝廷的纲常法度,加之清人的入侵,使得社会动荡、民生凋敝。清朝入关之后,虽然迅速地建立了满清政权,但由于汉人,尤其是一些知识分子对少数民族政权的抵触,致使很多饱学之士不愿入仕为官。因而儒家的礼乐文化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丧礼杂说》中有一段关于清初社会出殡细节的描述,毛氏记载当时出现了一种举主随柩出门的“魂轿”。这种“魂轿”只至城门,便和孝子一起返回家中,之后柩只能独自入山。毛氏认为这种时俗既不符合古礼“题主于墓,既葬其亲,则主随孝子而返”的规定,也非变礼“题主于家,孝子送葬,返而安灵”的要求。其完全是世人“苟取华炫,繁设多仪”的结果。世人不知“魂轿”举主及城门而返是“使亲送亲”,而孝子送丧却半途即止是“失礼之大者也”。由此可见,清初的一些礼仪实践较以往已经有了不少改变,甚至有些为了追求华丽多仪而违背了礼意。毛氏正是不忍儒礼之式微,才条分缕析了当时所行丧葬之礼的种种,以求改变当时礼仪实践混乱不堪的现状。下面从两个方面对《丧礼杂说》的特点进行说明。
其一,《丧礼杂说》中,礼是可以因损的,礼因俗、缘情而变。礼学向称难治,司马谈《论六家要旨》曰:“《六艺》经传以千万数,累世不能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故日博而寡要,劳而少功。”[2]540唐代韩愈也苦于仪礼难读,究其原因“其行于今者盖寡,沿袭不同,复之无由,考于今,诚无所用之”。[3]158尽管如此,学者们并没有知难而退,而是迎难而上,礼学之研究,代有人才出,代有著述出。礼的研究,自汉代的郑玄的《三礼注》,至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义疏,古之学者大多是采用注经解经的方式,内容多涉及文字训诂和名物制度的考证。后来也出现了像朱子《家礼》这样应用经典以制庶民之礼的著作。然毛氏的《丧礼杂说》却几乎没有引经入文,而是完全从自身对社会礼仪操作现状的观察出发,以问题作为导向,根据现行之礼存在的问题,提出合俗合情的解决方法。全书的基调是变通的,是以俗或以情为礼仪损益之原则的。《丧礼杂说》凡三十一例,涉及行礼仪节、服丧时间、服丧称谓及居丧禁忌等问题。毛氏于每一项,皆先明其问题所在,再提出可行之法,之后以古礼为参考,以俗或以情为依据解释现行之礼不可为的原因。如:《丧礼杂说》中的一条,记载了关于庶人家忌日行祭礼的规定。首先,其描述了当时行祭礼的一些行状,“忌日必祭,据《家礼》止设亡者一位,今或设两位”。[4]5更有“庶人家祭忌亦止于父母,自祖而上不必行。父母只须祭死忌,今人又于父母诞辰设祭,谓之生忌,亦不必行之”。[4]5由此可见,清初庶人可以在家中举行祭礼,且大多是父母合祭,有些甚至还为祖上祭忌。毛氏认为父母合祭的做法,从情谊考量是可取的,“因父者及母,因母者及父,于情亦宜”。然也坚持庶人之家自祖而上不应忌日行祭,更不可将父母和祖辈合祭。另外,在父母生辰设祭的做法也无必要。在一些条目中,还以“另当别论”为尾,列出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丧礼杂说》中关于称谓的一条,“庶人之家,讣书祝文之类,若子孙于父母、祖父母,弟于兄,姪于伯叔父母,以卑尊尊,庶可假借称之。然已是过礼。若父称子、兄称弟、伯叔称姪,断无称公与府君之礼也”。[4]3毛氏提出庶人家卑幼者称尊者,可以假借高于其身份的称呼,以体现尊重与爱护。但这种本已是过礼,因为“男称公与府君,妇人称孺人,昔有爵之称也”。若是尊者以这样的隆称称卑幼者,就更不妥当了。这种是针对大多数情况而言的,毛氏也没有忽略其他可能。如出现“死者之分,虽卑而本有封爵”的情况,就应酌情考虑,另当别论。
其二,毛氏强调礼的原则不可损益。丧葬之礼作为中国古代礼仪实践的重要一环,历来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汉代汉宣帝石渠议礼,所议的大多内容便是关于丧葬之礼的。丧礼仪节虽纷繁复杂,然丧祭礼是人之血脉亲疏与礼之等差有序的完美融合,是天理与人情和合的体现。《礼记》曰:“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5]1687《论语·学而》篇也记载曾子的话:“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6]58丧礼对于淳化社会风俗具有重要意义。毛氏既肯定礼的因时而变,又不废古礼之要义,他言对待丧祭之事“必周必慎”。自孔子以仁释礼,仪式性的礼仪上升到了个体内在的层面,这样的礼不仅是制度化的仪式,更包含了礼意。时移事迁,很多礼的仪节已经发生改变,这是一种必然发展的结果。只是礼的原则不能因为仪节的改变而有所损益,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亲亲尊尊的原则。《丧礼杂说》在判断和解释礼仪时,便是以礼意作为原则和基础的。如:第二条关于服丧称谓一事,“继母在堂,而父死者,但可称孤子,不可称孤哀子,所以避继母也。或谓先母生我,而今不称哀,不几于忘先母欤?不知继母如母,以尊父也。今继母在堂,而称哀,是无继母也。无继母是无父也。有所避而不敢称哀,不为忘先母。子而无父,悖礼之大者也”。[4]7毛氏反对本生父母去世后,仍有继母在堂的孝子自称为“孤哀子”。《丧礼杂说》中记载了“历世遵而行之”的讣书称谓规定,应当是父亲亡故后称孤子,母亲亡故称哀子,俱亡称孤哀子。[4]7或许有人提出本生父母俱亡后,无论有没有继母,为了感念生母自称为孤哀子,应是情理。然毛氏认为其继母还在,自称为孤哀子是对继母的不敬。不敬继母实际上就是冒犯了父亲的尊严。礼是讲究亲亲尊尊的,君臣、父子或者夫妻之间都有相应地名分。感念生母自然是情之所向,但因其背离了礼的核心,遭到了毛氏的反对。再如关于私谥的问题,毛氏认为庶民私自为谥,乃“僭之大者”。礼本就是为使人得正而立,然“今人动辄自为谥”,却不知“道隆者物仰,实大者声宏”。否则,虽隆其谥,也是徒加不应得之物,这对于死者来说,是“不得正之大者矣”。
表1 清初期通行之丧葬礼的得失及缘由
(表一为毛氏以世俗、人情和礼意为根据,分析了清初期通行之丧葬礼的得失)
二
《丧礼杂说》对清代初期的丧葬礼俗作了系统论述,此书没有序和跋,从三年之丧论起,涉及丧祭之礼的方方面面。《丧礼杂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涉及丧葬仪节的条目共五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关于出殡当日及殡后的着装要求,“葬亲必去冠,衰以临圹,礼也”。毛氏指出出殡当日,送殡者应当去冠着衰以临圹,这是符合礼的。但是同样指出“今人葬亲有过服阕数年者,有过数十年者,中间历时已多”。[4]4按照古礼制,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大夫三月,之所以“以麻终月数”是由于“古礼久不葬”的原因。然今人从吉已久,却乃像葬时那样麻服衰冠,看似好礼,反而过礼。且毛氏认为无论丧葬之事如何操办,总以早葬其亲为宜。二是关于来吊者的往来答谢,《丧礼杂说》记载了著者当地的一种丧俗,即闭灵或出殡后,客来吊者,孝子便不与相见亦不往谢。毛氏指出此非礼也,所谓“古人恶室倚庐不与人事,乃不与外事耳。若为吾亲而来者,礼无不答”。[4]6《丧礼杂说》在很多条目中遵循了当时当地的习俗,但是对于这种闭门拒绝来吊者的行为,毛氏提出了两点异议。首先是从客观实际出发解释来吊者错过开丧受吊之日的原因,他说:“闻变有迟速,道途有近远,人务有羁,物力有赢缩,岂能人人皆乘开丧受吊之日而来?”[4]7毛氏进一步分析答谢吊客之仪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卑幼主无子孙后代的长者之丧,如姪主伯叔之丧之类。其往答谢吊客,不冠亦不着素服,只需要投帖登堂而拜谢之,这是为了别于为父母主丧。另一类是针对世人误以为“尊长不必为卑幼谢吊客”的情况,尊者主卑幼之丧,就是父为子,夫为妻主丧之类,他们认为这类丧主可以不必接待来客。毛氏同样反对这种做法,因为礼无不答,况且“死者为我之卑幼,而吊客非我之卑幼也”。此类答谢之仪别于第一类,主丧者仍不冠,但着素服投帖登堂。行礼时可不拜,而是揖以谢之。三是关于找显贵之人题主题铭旌的做法,毛氏认为“稽诸典礼无所始,非古道也”。更有出现“待赠等字”的情况,毛氏认为他人题字犹可,若是自题而用之,“尤为可笑”。
其二,涉及丧服服制的条目共五条,首论三年之丧,三年之丧的问题历代争论不休,“三年之丧,宰予以为期可已矣,为圣人所不许。汉文帝有道之主也,乃短丧,几以日易月”。[4]3毛氏所在之时,按制只可行之三十六日,但“人君宅忧既促,岂可更责臣民”。毛氏认为“主权自揽,元不必拘古谅暗三年,而其余丧制,仍可行之而不废也,亦何遽尽坏古礼”。[4]3其次,时制“庶子之生母死,则无论父与嫡母在否,得服斩三年”[4]4,依毛氏看来,庶子为生母服斩三年是缘情而行,倒也可行。只是是书曾举,“今制妾虽有子,家长无服。而有子之妾,自应为讣”[4]7。即毛氏只是赞同由家长出名,为有子之妾讣,但仍未言家长应有服。妾所生之子为母可服斩衰,然为之父者,竟无所服。这样似乎有损父与子的名分与情谊。再而,如若庶子已死,则庶子之子为生祖母服,无论祖与嫡祖母在否,也不得承重服三年。毛氏认为庶子为生母服斩三年是缘情,但庶子之子为生祖母不能承重三年,是为了体现“尊祖祢而重嫡”之义,“祖母既属人妾,则无复重之可承矣”。最后,毛氏指出当时曾孙为曾祖父母多误称功服,玄孙为高祖父母多误称缌服。毛氏言:“盖律虽止五服而中,又分八等也。”世人只知“齐衰期年之下,当功。功下,当缌。不知又有齐衰五月、三月之制耳”。毛氏认为曾孙为曾祖父母应服齐衰五月,玄孙为高祖父母应服齐衰三月,皆当称齐服。
其三,涉及服丧称谓的条目共三条,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关于弟之妻妇的称呼,毛氏当时兄对于弟之妻妇的称呼相当混乱。毛氏以“两俱可以无嫌”为依据,认为两类称呼不可有。一是弟媳不可称,媳是翁对子妇的称呼,兄以此称弟妇会有“子其弟”之嫌。此外,不可单称妇,应当连弟字称之。第二,关于私谥,毛氏指出今人动辄自为谥,却不知“死必期于得其正”。徒加以不应得之谥,是“不得正之大者矣”。第三,对于庶人之家“男称公与府君,妇人称孺人”的情况,毛氏认为若子孙于父母之类,后人为了展现对前人的敬爱而假借称之。虽然已是过礼,仍可宽恕。但若是父称子、兄称弟或者伯叔称姪,就断无称公与府君之礼。
其四,讣书的书写规定,是毛氏特别关注的,共十三条。首先是关于孤子、哀子或者孤哀子的辨析。毛氏先引明邱濬《家礼仪节》,以为“古者祭称孝子孝孙,丧称哀子哀孙,则行古礼者,父母丧俱立称哀子”。[4]10但毛氏案此说未尽,“古礼所云:丧称哀子哀孙,乃虞前凶祭祝辞之称,非谓讣”。随即增引一条古者为父主吊丧之礼,自称孤某使某请事的记载。因而毛氏认为父死而讣中称孤,正合古礼。至于母丧称哀子,虽无明文,但“古幼而无父曰孤,则母死而父在者,应避父,不得称孤。而子字之上,亦更无他字可用,因以称哀可矣”。毛氏认为“于父称孤,而母称哀”历世遵而行之,且“协义揆事本无不安”,可以从时也。此外,毛氏提出如若有继母在堂,而父死者,只可称孤子,不可称孤哀子。另外,嫡子为庶母讣,可称之为“期杖子”。毛氏认为“彼所生之子,为我母斩衰三年。我故报之以期杖焉”。[4]7其次,毛氏认为满六十者,方能讣称享年几十几岁,而六十岁之前者不能称享年。这条虽非古制,然毛氏指出“相沿以久”,亦可从之。再次,如果孝子兄弟有多名,然同字者,比如守仁、守义、守礼之类,“讣书当倶加守字,不得共之。共之者,嫌于长子二名,而诸弟单名矣。下一字同者,亦然”。再而,“丧凡尊长为卑幼讣,皆称某服生。若卑幼为尊长讣者,皆当自署对亡者之称,不得称生”。讣书中只有尊长为卑为讣时,才自称为“某服生”。但若是弟为兄、姪为伯叔的情况,则不能称“某服生”,必须于“某服”后署上对亡者之称。例如:姪为伯叔当称“某服姪”,不能称“某服生”。最后,关于“一时并有期功缌之丧”必须分两种情况分析:第一,若是先有期丧而复有功丧,则讣称“在期功服生”,或“在期功服弟姪缌”。毛氏云:“帖札自署,不妨累辞称期功缌。”[4]9累称者,示不忘也。第二,若是先有功缌而后有期,讣则只能称期,而功缌可略。因为“丧从重者”,“而馀俱不复称者,示有所专重也”。
其五,涉及丧祭禁忌的条目共五条,第一是在居父母之丧时,孝子应当引嫌自避,那种反欲他人引嫌以避的,君子谓之不知礼。《丧礼杂说》有言:“居父母之丧者,自应不赴宴饮。今人初丧时则然,后已不能尽拘。或有赴雅席而不观伶剧者,此意亦未便非然。知其伶剧而竟不赴,或系主人之意,略领意而疾起别去,可也。若必致使主人撤乐则失之矣。”[4]7有孝在身,本不应外出做客。孝子不知避嫌,去到了宴席之中,使得其他人只能引嫌以避。不能听乐、不能观戏,因一人打扰了其他宾客的兴致。这是一种不自知的行为,君子应当警惕。第二,“丧事之家不举酒肉,亲友之临唁助丧者同之。…至于用乐演戏谓之闹丧,临殡之夜用之谓之闹材,尤为悖。礼死者固无庸此”。[4]6亲人故去后,本不应饮酒食肉、听乐观戏,“食于有丧者之侧岂能安”。第三,提倡简葬,反对以金宝珠玉陪葬的做法。毛氏认为“凡丧附身附棺之物,必周必慎”。然“华饰之耀人耳目者,家虽富,亦悉空从省为是”。[4]5《礼记·檀弓上》记载子路曾说:“吾闻诸夫子: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5]1799丧葬之礼重在表达哀痛与恭敬,明器衣饰之类的有余,而哀痛与恭敬不足,是没有意义的。第四,庶人家祭忌止于父母,自祖而上不必行。父母只须祭死忌,生忌亦不必行。忌日应当“素冠白衣,妇女亦更素服。终是日不易,且不饮洒、不食肉、不听乐”。[4]6第五,《丧礼杂说》中极力反对回丧的做法。古者“题主于墓,既葬其亲,则主随孝子而返。今者题主于家,孝子送葬,返而安灵,情理自得”。[4]6但是当时有人用“魂轿”举主随柩出殡,且只到城门就返回了。一方面,这是“使亲送亲”;另一方面,孝子到了城门也随着“魂轿”一起回家,使柩独自入山,孝子送丧半途而止,是非常失礼的。
三
《丧礼杂说》一书是对清初通行的丧葬礼俗的总结,它以指导庶民礼仪实践为目标的,极少引经据典,而是就事论事。就丧礼而言,它是古代民众社会生活的重要一项,然而丧礼礼目繁杂,在服制、称谓和禁忌等方面极易发生错误。毛氏正是看到了民众之所需,才写下了这本丧礼学著作。及至光绪年间,浙江候补道李辅耀事母至孝,其母徐氏去世后哀痛倍至。为了考释当时丧葬礼仪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李氏搜集整理了清一代关于古代丧葬制度的各类书籍。经过精心挑选、淘汰,留得十六种,编辑成书,名曰《读礼丛钞》,并刊刻行世。其中包括张履祥《丧祭杂说》、吴肃公《读礼问》、汪琬《丧服或问》、毛奇龄《三年服制考》以及阎若璩《丧服翼注》等,而毛先舒撰的《丧礼杂说》也被收录其中。可见,《丧礼杂说》成书以后对后世丧葬礼书的编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今更是学者们了解清初社会礼俗的窗口。通过对《丧礼杂说》的研究,比照同时期涉及丧葬之礼的著作,或许可以看到更多清代同时期民间丧葬之礼的细节,还原这一时期社会丧葬礼俗的样貌。
笔者将《丧礼杂说》与清代其他记载丧葬制度的书籍作了一些对比,有以下几点发现:其一,在《丧礼杂说》中,探讨丧礼服制之时,多次涉及为庶母与妾服的问题,然关于庶母与妾的区别并未多言,参考其他同时期材料之后,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例如:清代汪琬著的《丧服或问》中提到了庶母和妾的定义,所谓“均父妾也。必有子然后为庶母”。[7]21另外,清阎若璩撰《丧服翼注》,更为细致地论述了庶母之定义问题,“或问古者父妾,不论有子无子,皆得谓之母。唐开元礼则云:‘庶母,父妾之有子者,始为之缌。’此子字,男耶女耶?余曰开元礼不可知,若今律文与此同者,则指男,而非女矣。何以验之子,即齐衰杖期条之,嫡子众子斩衰三年条之,所生之子也。或曰安知其非女,女无杖。此有杖,故知指男子也”。[8]38阎氏认为“庶母乃父妾之有子者”中的“子”,根据男有杖、女无杖的原则可推断只指男孩,即父妾中那些生育了男孩的才可称之为庶母。对于生育了女孩的父妾,“既已有女为吾之姊,若妹也者,吾亦从而母之,但不敢加服焉”。《丧礼杂说》中强调为庶母讣,自称为“期杖子”,只说是为报庶子为我母斩衰三年而服。在《丧服或问》中更进一步的作了说明,“父妾之男,吾谓之昆弟矣。其女则吾谓之姊妹矣。昆弟姊妹之母,犹吾之母也,故谓之庶母。舍是则不得被此名也。是以为吾庶昆弟妹之母则服,不为吾庶昆弟妹之母则不服”。[7]21
其二,《丧礼杂说》言:“庶子之生母死,则无论父与嫡母在否,得服斩三年,此时制也,以缘情也。若庶子已死,则庶子之子,但如孙为生祖母服,服期。不得承重服三年,无论祖与嫡祖母在否也。盖承重者,尊祖祢而重嫡之义,祖母既属人妾,则无复重之可承矣。”[4]6
毛氏论及庶孙为生祖母服时,以“承重”之说作为反对庶孙为生祖母承重服三年的根据。其实,不仅是庶孙不可以为生祖母承重服三年,即便是嫡孙,如若是祖父还在,也不可为嫡祖母承重服三年。《丧服翼注》中解释的更为明确,“余曰丧服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疏曰:‘此一经,论適孙也。’律文適孙,祖在为祖母承重,止齐衰杖期,亦指適孙,非庶孙也”。[8]38阎氏同样认为“庶孙可立而为適孙,妾必不可升为妻,仍服期”。即庶孙只可为生祖母服期。他指出“辨妻妾之分,严適庶之闲”,才可防微杜渐。
其三,《丧礼杂说》中探讨了夫为妻之父母服的问题,“妻父母死,无他至亲,而婿为讣,称缌服婿为得。俗有称孝婿者,非也”。[4]6毛氏认为夫为妻父母讣,称“缌服婿”比较合适,俗称的“孝婿”并不妥当。《丧服或问》中提出了一种“妻母之嫁者、出者”的特殊情况,即妻之母如若已经休出或者改嫁,婿应该服何等丧服。“或问明孝慈录注,妻母之嫁者出者,皆服缌。然则渠应服乎?曰否。嫁母、出母,为父后者犹无服,何有于妻母之出且嫁者乎。厚于妻,而薄于己之所生,其非先王之意也。明矣,律文无服是也”,[7]21汪氏认为对于嫁母和出母,本宗的后人都无服,婿就更无必要为之服缌。
总而言之,毛氏的《丧礼杂说》对于今人研究礼制者而言,是研究清初通行丧葬礼俗的重要参考材料,间或也能从中阐发礼学新义,这都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