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
2019-10-2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30号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对辖区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有效监管。同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抽查检查,向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计划、鉴定获证人员信息等,建立工作台账,妥善保管文档资料,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9〕36号
将16-35岁有劳动能力、失业一年以上的青年纳入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求职创业全过程的帮扶机制,着力调动失业青年就业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使有需要的失业青年都能得到相应就业政策和服务帮扶,促进其理性择业,积极就业,爱岗敬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34号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三同两别”原则管理,即“三同”是:院校外、院校内试点培训评价组织(含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接同一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待遇;在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等方面具有同一效能。“两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参与试点的培训评价组织分别自行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9〕94号
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备案管理方式,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等,对技术工人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一种工作方式。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面向本单位职工,在经省、市(州)职鉴中心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9〕99号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认定工作,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要加强与税务、扶贫开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享受税收政策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企业认定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政策情况。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9〕71号
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奖励条件和种类,对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按规定给予奖励,严格把握及时奖励标准、条件和数量;获奖人员一次性奖金标准参照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执行,其中:记功奖励参照公务员记三等功或记二等功标准、记大功奖励参照公务员记一等功奖励标准,所需经费由获奖人员单位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记大功原则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记大功原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