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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重温一场传统的论战①

2019-10-21克里斯宾赖特文胡兰双刘叶涛

哲学分析 2019年5期
关键词:信念观点命题

[英]克里斯宾·赖特/文胡兰双/译 刘叶涛/校

每一个学习英语世界分析形而上学的学生,都曾经学习过20 世纪早期那场关于真理的大论战,这场论战发生在罗素、摩尔、早期维特根斯坦和后期奥斯汀所支持的符合论(correspondence theory)与英国观念论者所提倡的融贯论(coherence theory)之间。①两篇关于融贯论的经典著作是:H. H. Joachim,The Nature of Truth,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06;F. H. Bradley,Essays on Truth and Real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14。拉尔夫·沃克(Ralph Walker)论证说:在达米特和普特南(至少在普特南的《理性、真理与历史》)所提倡的各种反实在论中,也都隐含着融贯论的思想——参见 Ralph Walker,The Coherence Theory of Truth:Realism,Anti-Realism,Idealism,London:Routledge,1989。我本人对此持怀疑态度,更多的讨论可参见我对沃克著作的批评(Synthese,Vol.103,1995,pp.279—302)。有时候,来源于杜威、詹姆斯和皮尔士的真理实用主义理论被看作第三方。由于这是一场分析哲学上的论战,因此争论的主要内容通常在于对真理的概念进行正确的分 析。

毫无疑问,以下这种看法可以很好地解释这场论战中所发生的一些特有的转变。按照传统的看法,“分析”必须依赖对概念上的等价物之阐明。而根据标准的游戏规则,这种阐明依赖于分析家们所使用的这样一些概念——它们在最好的情形下,以某种方式先于和独立于被分析的概念;或者,如果你认为这要求太高了,那么,这种阐明依赖于至少允许某种形式的精释(explication),而精释本身不会反过来又依赖于被分析项。在这种意义上,如果提出真理就是与外部事实的符合这样的观点,对于一个批评家来说,他可能既承认这种提法的“正确性”,同时又会拒斥它——因为这样的提法可能被质疑不能满足阐明分析的条件。特别是,如果坚持用符合论对真理进行分析,那就有义务对“符合”和“事实”这样的概念给出独立的、合理的解释,而符合论的很多传统困境也正是由此而生的。同样,如果我们选用“融贯”或是广义的实用主义方案去替代“真”这个项时,我们就要做好准备,当我们用中意的替代项去替代“真”这个项应用于真值承担者——句子、命题或者其他什么——的每一次或任何一次出现时,它的意思需要保持不变。②我们要怎样做,才能让这个限定与下面这种要求保持相容?分析是有启发性的,这一点无疑是摩尔分析悖论的核心。但是,那种需要注意的反对意见与其说要理解成内容的同一,不如说要理解成真值条件的同一。也正因如此,批评者们对这类建议的众多批评的关键之处便在于这个限定性的条件。例如,就在1982 年,普兰丁格(A. Plantinga)提出,如果“真的”只是意味着“在理想的认知条件下,理想的认知主体所相信的东西”,好像就无法在不导致悖论的情况下去解释以下思想的内容:这一点是真的,即这些条件不是认知上的理想条件。③Alvin Plantinga,“How to be an Anti-Realist”,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Vol.56,No.1,1982,pp.47—70. 普兰丁格的观点也和融贯论的某些表述密切相关。例如,如果认为“真的”意味着“被一个得到极大一致且完全的信念集的主体所相信”,那就等于又一次暗中把对“真的”进行分析的任务交给了对下面这个想法进行解释:没有人会持有极大一致且完全的信念集。这个问题就是所谓条件谬误(conditional fallacy)的特例:任何基于虚拟条件的分析,如果它的预期范围所包含的那些陈述与相关条件句的条件从句不相容,那就潜藏着问题。

如果这场争论都是关于真理概念的分析,那么至少有另外两种立场必定是可能的——从历史上看,的确存在这两种立场。一种立场是弗雷格所采取的“不可定义论”(indefinabilism):真理是不可分析的,因为它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初始,或者在任何一种至少是对“真”概念进行正确表述的公式中,都会包含一些需要用“真”进行解释的概念,这样根本达不到清晰阐明的要求。弗雷格持这个观点是有原因的,尽管这些原因的说服力有待商榷①更 多 讨 论可 参 见Peter Carruthers,“Frege’s Regress”,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82,1981,pp.17—32,也可参见以下综述文章中给出的有价值的说明:Ralph C. S. Walker,“Theories of Truth”,Blackwell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edited by Bob Hale and Crispin Wright,Oxford:Blackwell,1997,特别是Section 6。,但是,分析哲学史上对于任一事物成功进行分析的案例实在过于缺乏,而且分析方法论本身还处于不成熟、不稳定的状态,这些都必然会支持下面这个想法:这种否定立场不会被轻易驳回。另一种十分不同也更有意思的观点认为:真理的符合论、融贯论、实用论乃至不可定义论都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都相信“真的”终究还是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概念——这就是紧缩论的传统。紧缩论通常被认为源于拉姆赛(Frank P. Ramsey),并被艾耶尔(Alfred J. Ayer)和斯特劳森(Peter Strawson)通过非常不同的途径所捍卫,这样的观点在霍维奇(Paul Horwich)和菲尔德(Hartry Field)等当代研究者中间仍然很流行。②保罗·霍维奇(Paul Horwich,Truth,Oxford:Blackwell,1990)为紧缩论传统提供了详细的辩护,还为紧缩论提供了有用的参考文献清单。而菲尔德的文章(Hartry Field,“The Deflationary Conception of Truth”,in Fact,Science and Morality,edited by G. Macdonald and C. Wright,Oxford:Blackwell,1986,pp.55—117)在最后提出:存在着需要符合论的目标;他新近的文章 “Deflationist Views of Meaning and Content”更多地采取了紧缩论的路线。按照紧缩论,根本不存在什么“真”所是的东西。认为形容词“真的”表达了一种实质性的属性,认为某种传统说明能够对之提供正确分析或者可能不允许对之提供任何正确分析,这种看法是对这个形容词作用的一种误解。那些持有不同观点的人都忽略了这样一个要点:一个有意义的形容词的作用,不一定非要归结为表达一种真正的属 性。

我的第一个主要观点是:尽管事实上,上面提出的很多措施都被合理化了,而这无疑反映了这场论证的许多参与者的意图,但把有关真理的传统论证定位于对其进行还原分析之上的看法,确实不能有效地产生最富有成果的解释。为了看清楚这一点,假设我们论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不可定义主义者们是正确的:“真的”和“红的”一样,不容许任何阐明性的概念分解。值得注意的是,哲学上关于颜色的讨论,几乎没有因为红色这一概念或者一般意义上基本的颜色概念的不可定义性观点的提出而得以平息。这些观点包括:在物体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之间存在着一种有意思的区分,而红色属于第二性质(正如洛克所认为的那样);一个物体是不是红色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响应—依赖”(“response-dependent”)问题,或者更一般地说,在“一个物体是红色的”这个思想中隐含地存在着某种形式的相对性;还有相反的观点,认为红色是物体的一种非关系属性,或者更特殊地说,红色物体组成一个自然种类;甚至还有下面这个“误差理论”(“error-theoretic”),即认为现实世界中发现的完整特征清单里并没有提到颜色这一项。所有这些观点,以及对于这些观点所造成的论战的好处的认可,都与关于颜色概念之不可定义性的认识相一致。所以,如果“真”概念也是不可定义的,那么它将面对与其不可定义性相一致的一系列相似的问题。“真的”——即使对其采取让我们感兴趣的宽泛理解,也就是认为它是一个“承载内容”(content-bearing)的谓词——谓述了各种各样的东西:信念、思想、命题、语句普型(type)的殊型(token)言述。无论我们想到的是其中哪个东西,我们都可能会追问:是否这些东西之一为真总会是一个隐含的关系问题——如果是的话,构成这种关系的项是什么?它是不是一个响应—依赖问题,或者说,以其他某种方式依赖于主观或者某种观点?是否实际上并不存在什么普遍性的东西,这样一个东西是为真所依赖的——现实世界中发现的所有属性的清单里,是不是就没有提到“真”这样的东西?

实际上,上面这样的问题对于任何公认的特征Φ 都会存在。我们(本体论者)应该认真对待Φ 吗?某种形式的误差理论或紧缩论是正确的吗?如果我们认真看待它,我们会认为一个东西是Φ 的情境纯粹就是关于它如何内在地属于这个东西的问题,还是说,我们会把Φ 处理成某种形式的关系?一个东西是Φ,这是一个客观的问题吗(这样说是什么意思)?这些都是绝佳的分析哲学问题,但是,解决这些问题不需要依赖于一种正确的概念分析,而且概念分析方法也可能解决不了这些问 题。

假设我们抛弃了传统论战中以分析为中心的想法,而是按照我们上述反思所提供的方式重新审视真理概念,很显然,紧缩论仍然发挥着作用。紧缩论认为真理并不是事物的一种真正的特征——在真正的特征清单中找不到它的存在。其他观点都承认其作为一种属性的存在,但对它的结构的分析有所不同,或者在与广义理解的客观性问题有关的方面存在差异。符合论坚持认为真理是一种关系属性,其关系项分别是:命题——从可能的真值承担者中挑出一个①句子、殊型言述、陈述、信念和思想,都在我们通常认为适合作真值承担者的其他承担内容的东西当中。;非命题项——事实或事态。②当然这种情况除外:命题本身就是关于命题的命题。因而,这个想法不仅涉及真理的结构,同时也满足了符合论者的心愿,涉及客观性。融贯论同意真理具有关系性,但在对关系项的看法上与符合论有分歧。就这种观点看,一个命题的“真”并不在于它与非命题项的关系,而在于它所加入的满足特定条件的系统,该系统内其他成员同样是命题——因而最终在于它与系统中这些其他命题之间的关系。首先,这又是一种关于真理的结构的分析,但这种观点的提倡者们原本的目的是为他们坚持的理念论提供一种手段。实用主义——认为真理在广义上就是某种操作上的成功——没有明确提出任何关于结构的想法(不过,一旦这里“成功”的相关维度得到澄清,就有可能会在这个方面作出承诺),这种观点反对符合论关于客观性的思想,却没有推出任何类似于这种理念论的东 西。

让我们暂且把注意力集中在真理的结构上,稍后再考虑一些与实用主义有关的问题。我们可以用以下树状图来描绘真理的各种解 释:

从本质上看,只有四种结构性提法是可能的:紧缩论、内在论、两种形式的关系论——融贯论和符合论。我认为下述说法是公平的:符合论会让人感觉高度合乎直观,不需要再作过多的分析或解释。通常意义上,我们可能会认为下面两点都是正确的:(1)一些命题为真,其他命题为假,在这样两个类之间存在着真正的区分;(2)如果不谈及那些本身不是命题的东西,一般来说就不可能理解这种区分,因此要使用内在论或者融贯论观点去理解这种区分,那是不可能做到 的。

以上常识不要与如下看法相混淆:从一个方面理解,符合论只不过是一种老生常谈。这里所说的“老生常谈”指的是,对“真”的描述可能总会无害地通过“与事实相对应”“说是者为是”等进行解释。这些释义没有对真理的结构作出任何实质性承诺——正如我们用“她为了约翰的利益做了这件事”(she did it on John’s behalf)来为“她为了约翰做了这件事”(she did it for John)进行释义,并未承诺利他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三元关系。对比之下可以看出,有关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的普通常识性理解,恰恰涉及与上面树状图中虚线路径相关联的结构性承 诺。

本文的第二个主要观点是:没有一个稳定的备选理论,可以替代或至少是在一些范围内替代这种常识性理 解。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观点,我们需要看清楚,三种备选方案中的任何一种都会产生棘手的问 题。

内在论是最容易对付的。只要关注一下偶然真的情况就行。如果一个特定命题的真值是它的内在但偶然的属性,那么,其他任何对象的任何偶然变化都不会导致该命题在特定方面发生变化。这是一条相当普遍原则的示例。例如,一个给定物体的质量是该物体的偶然但内在的属性——仅当任何其他物体的任何偶然变化都不会引起该物体在质量上的变化。相反,一个属性,例如“是一个祖父”,其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属性,虽然是用一个从语义上看很简单的谓词来表达的,但其他对象身上所发生的变化,会导致一个特定对象失去或获得这一属性。通过这个简单的测试,可以看出,“真”显然不是一种内在属性。因为任何偶然命题的真值都必然会随着它所涉及的事物特征的变化而同时发生变化,如此以至于——例如,“我的桌子上没有咖啡杯”这个命题的真值,会因为我的咖啡杯位置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尽管这个命题本身和命题所涉及的那个特定的咖啡杯是完全不同的存在。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思考方式并没有给如下观点造成任何困难:必然命题的真值可能是一种内在的属性。因此,实际上情况可能就是这样,但是很明显,内在论无法处理一般性的偶然真命题的情况。①我不知道是否有人曾在很普遍的意义上严肃地提出过关于真理的内在论概念。

有人可能会提出,将内在属性和关系属性进行对比,这种尝试性说明是不正确的或是一种循环。一个属性F可能是一个对象的内在属性,然而,它的丢失仍然可能会由另一个对象的变化引起,只要后者的变化允许发生在其非内在方面。比如,如果G是任一对象所具有的一个属性,仅当a有内在特征F,那么,任何其他对象,如果失去属性G就意味着a已经失去了F。然而,这一说法偏离了问题的重点。所有针对内在论提出的反对意见所需要的只有一点,那就是说,内在论观点本身应该是正确的,而并非它是可以被解释的。如果至少可以假定,F是a的内在属性,仅当其他任何事物中没有任何内在变化能够使得a在相应方面作出改变,那么,由此就可以像此前一样推出,当一个命题的内容是关于一个对象拥有某些特定的内在但偶然的属性时,“真”不可能是任何这样命题的内在属 性。

要想搞清楚紧缩论的“真”概念哪方面根本无法令人满意,这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这个困难的原因,部分在于紧缩论更像是一种“趋势”,而不是一种明确的哲学立场,而且不同的紧缩论者的表述方式和着重点也不一样,这些都让人们很难找出他们的观点当中哪些是必备的,哪些是可选的。但是,紧缩论仍有很多特有的、相互关联的主张可供把 握:

(1) 真理没有任何属性是适合哲学关注对象:我们不应该尝试去分析它,或是对它的结构产生兴趣,或是认为它可能会引发客观性问题。与传统论战及其修正所隐含的预设相反,一个命题的“真”并不依赖于任何东西。“真的”不表达任何实质的属性。①与很多秉承紧缩论传统的人相比,霍维奇对这一点更加谨慎。但是,尽管似乎不愿意明确否认真是一种属性,他仍坚持认为它不是一种“复杂的属性”,不是“实在的成分,总有一天这种成分有望被哲学或者科学分析揭示清楚”(Paul Horwich,Truth,p.2)。因此,对霍维奇来讲,对于真理实质上依赖什么,没有什么话要说,没有什么实质性问题需要针对符合论和融贯论的说明提出来。

很多关于“真的”这个词的意义或积极功能的考虑,更显著地强化了这种否定性观点,例 如:

(2) 当把“真的”应用到句子时,它只不过是一个去引号的手段——这种手段能够在元语言层面(通过这种形式:“P”是真的)断言的东西,恰好就是可以通过在对象语言中通过断定性地使用“P”加以断言的东 西。

(3) 去引号式

或者,如果在初级语法中“真的”被当作是一个可以加注在命题之上的算子,那么,如下等价 式:

It is true that P/that P is true if and only if P②该句若译成中文,无法体现其中的微妙差别,故保持英文原样。——译者

几乎就是对“真的”的意义一种完整的解释 了。

(4)“真的”只不过就是一种表示赞同的手段——我们之所以会这样使用词语,是因为有时候我们会间接地赞同命题,但不明确说明命题的具体内容(“《数学基础研究IV》第3 节第6 个句子是真的”或者“费马大定理被证明是真的”),我们有时候想一次性地赞同一组命题(“科尔总理所说的话几乎都是真的”)。在其他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省去这个 词。

紧缩论遭到了很多批评:例如在涉及模糊性或者其他导致二值原则失效的情况下,紧缩论对去引号式特有的推崇,就会和该原则明显的不可接受性发生冲突③我相信,这个批评是达米特在早期文章(Michael Dummett,“Truth”,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59,1959,pp.141—62)中首先提出来的。;紧缩论与意义的真值条件概念不一致,或者更一般地说,与“真”的语义作用不一致④这个观点也是在达米特的《真理》一文中提出来的。;紧缩论不能容纳科学进步的理念;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紧缩论违背了我们关于符合论的如下直观:“真”就在于与外部客观世界的相符。⑤所有这些方面的批评在霍维奇的《真理》 (Paul Horwich,Truth)中都被提及并评论。这里,我将详细阐述我已经在别处给出过的一个论证,大意是说:紧缩论的内部是不稳定的。①参见Crispin Wright,Truth and Objectivit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的第一章。尤其是,在以下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其一是紧缩论想在宽泛意义上给出的对“真的”的那种说明;其二是如下观点,即如果正确理解真概念,它就不是关于一种真正的、实质性属性的概 念。

为了阐述上的便利,让我们先来关注把“真的”当作命题的谓词的情况,关注紧缩论的这个肯定性观点:“真的”这个词最基本的用法,是本质上作为表示赞同的手段,除了所赞同的命题的内容没有明确给出,或者涉及对命题进行量化的情况之外,这个词的使用也许可以完全免掉,以便我们对描述为“真的”的命题进行简单的断 定。

很难否认“真的”的确具有这种功能,它的使用可能经常是被转述,而没有对所说的内容造成什么实质影响。但问题是,这一点是否表达了人们所期待的紧缩论的内涵了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什么叫做对命题表示赞同?一般来说,赞同涉及推荐的成分,或者证明一个东西达到了特定的标准。我经常会这样做,例如,当我帮助孩子们选择冰淇淋的时候,我会指着开心果口味的冰激凌说:“这个不错。”那么,当我们说出“真的”的时候,其中包含了哪种类型的推荐呢?也许是这样:如果我断定一个命题为真,那么我就是在推荐人们去接受它,赞扬它的确达到了一定的信念标准。这样一来,对真理的肯定——同样,对真理的否定——是规范性要求。赞同一个命题是“真的”,就是肯定它作为一个信念或陈述声明,是可以接受的;否认一个命题是“真的”,就是相应地肯定它是不可接受 的。

可以确定,这样说不会立刻引起紧缩论的反感。没有一个紧缩论者曾经想要或者应该曾经想要否认相信和作出陈述是规范性的约束活动——要按照标准来操作的活动,不遵守这些标准便会引发思考者的批评。然而,一旦接受这种观点,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是:相关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如果“真的”本质上只是一种表示赞同的手段,当我们用到这个词,也就意味着就某些相关的规范来说,一个命题是达标的。对于紧缩论来说,这些规范又是什么呢?这里“达标”的理据何在 呢?

相信和陈述自然要受到相当不同的规范的制约。在很多语境下,对一个信念的证成并不足以成为对该信念的公开表达的证成,这部分是因为断言要受到社会的约束——公开表达一个充分证成的信念可能会得罪人或使人厌烦等等,部分是因为复杂的会话含义会使得那些被充分证成了的明智的选择和断言在听众身上引发错误的信念。②当然,对这一现象的经典处理可见格赖斯的《逻辑与会话》 (H. P. Grice,“Logic and Conversation”),重印于他的《话语方式研究》 (H. P. Grice,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然而,如果一个人想要去批评这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实用性的断言,人们一般不会去直接否认它的真实性。所以,作为第一接近项,紧缩论者应该会说:在基本情况下,“真的”的用途就是赞同一个命题,认为它得到了认知的证成,或者是确保一个命题的可接受性,就在于该命题所表达的认知证 成。

无论如何,紧缩论者明显不可能允许的是:当把“真的”用作赞同时,它具有推荐一个命题的功能,是因为它满足某个与“真的”等价的不同于认知证成的特定规范。因为如果的确存在这样一个特定规范的话,它将很难不被认作命题的一种真正的属性,而命题则遵守或者不遵守这一规范。如果这个规则与“真的”及其同源词唯一地相关,那就意味着存在真这样一种特殊的属性——在这一点上紧缩论的游戏也就结束了。到目前为止,对紧缩论者来说,“真的”的基本用法看起来必定暗示了一个命题遵守一定的规范,而对这些规范不可能根据“真的”的等价词进行准确描述。如果我们所关注的是命题,而不是言述,那么,认知证成似乎就成了唯一合理的候选了。①这并不等于承认“真的”指的是在认知上得到了证成。下面两种看法是不一样的:一种是一个词没有表达任何属性,却因为有些东西具有特定的属性而用这个词去推荐这些东西;另一种是这个词正好表达了这一属性。

由上可知,“不是真的”的基本用法应该是告诉我们,一个命题没有遵守相关的认知证成规范。但是,若当真如此,那么在一般意义上否认一个命题是真的和否认它得到了证成就没有什么分别了。这不仅仅错误表征了这些词项的日常用法——其与紧缩论自身所认可的原则不一致,甚至与紧缩论的核心原则相冲突——去引号图式(disquotational scheme),以及与其类似的、加注在命题之上的等价图式(equivalence scheme)。

我将论证这一相关论点是从后者产生的。根据等价图式,对于任意命题P,P 是真的P

如果我们用“非P”替换“P”的两次出现,会得 到:非P 是真的非P

从后面这两条原则,运用等价的传递性规则就可以得 到:

P 不是真的,当且仅当非P 是真的简言之,如果对等价图式的范围以及逻辑否定规则作最基本假定,从等价图式就可以推出“真的”和否定前缀之间的交换律。很显然,这种情况通常来说对于“保证”(warrant)和否定是不成立的:通常来说,从

P 是有保证的不是实际情况

推不出

非P 是有保证的是实际情 况。

当这个推理的前提条件的正确性取决于我们认知条件的中立性时,这种推理模式是进行不下去的——即依赖于这一事实:我们既没有任何与P 相关的证据,也没有任何与其否定相关的证 据。

因此,等价图式本身就等于认可了对这一思想的否决,即“……不是真的”是我们用来否认一个命题遵守了保证/证成规范的手段。这是因为,假如它是这样一种手段,那么它不应该与否定进行交换。但是,在给定了紧缩论的明确观点,即“……是真的”只是一种表示赞同的手段,因此它是我们用来肯定一个命题遵守了某个或其他规范的手段,以及给定了将那些唯一能讨论的——在那些可能与“真”相互等价的规范的存在已经被否决的语境之下——规范限定在证成性规范之上的情况下,紧缩论还能提供什么样的解释来否认“真”呢?①这里存在着产生小冲突的余地。拉姆菲特[Ian Rumfitt,“Truth Wronged”,Ratio,Vol 8(New Series),1995,pp.100—107]回应说:刚才提到的“真的”和“可断定的”之间的分歧,可以直接涵纳到一种与紧缩论的目标完全一致的方法当中,并且不容许一种与众不同的“真”规范的存在,只要紧缩论准备让那些有保证的否认的初始规范与那些有保证的断定的初始规范同时发挥作用。也就是说,紧缩论者与其把自己与众不同的主张限定到“真的”这个词之上,还不如主张:“是真的”和“不是真的”的功能只是纯粹用作赞同或拒绝断定、信念等的手段,因此,它并没有提出任何规范,与被证成的可断定性以及被证成的可否认性完全不同(Ian Rumfitt,“Truth Wronged”,p.103;参见Crispin Wright,Truth and Objectivity,p.30)。这如何有助于解释真和否定的交换呢?拉姆菲特没有明确说明,但他的观点似乎已经足够清楚了。因为否认一个陈述就是断定它的否定,一个对于否认P 的基本保证——反保证(anti-warrant)是拉姆菲特用的词——以“P 不是真的”为其表现形式,它本身就是断定非P 的保证,因此——通过去引号式——它也是断定“非P 是真的”的保证。这样,有问题的交换方向就得到了把握,然而像从前那样,因为我们有可能处于既没有对P 的保证也没有对它的反保证的信息状态,所以相应的可断定性原理是无效的 。然而,问题再次出现。让我们重新考虑以下这个有问题的等价式 :P 不是真的,当且仅当,非P 是真的 。然后,我们对两边同时进行否定,可以得到 :P 并非不是真的,当且仅当,非P 不是真的 。假定“……(不)是真的”的作用仅仅在于表明存在一个“反担保”,我们似乎不能避开过渡到如下这一点 :P 并非是反保证的,当且仅当,非P 是反保证的 。但是,可以肯定,当中立的信息状态有可能存在时,这个结论就像下面这个结论一样,是不可接受的 :P 是没有保证的,当且仅当,非P 是有保证的 。总之,对于信息中立可能存在的任何谈话,等价式都让“是真的”和“是可断定的”,以及“不是真的”与“是反保证的”之间形成对比。拉姆菲特的提议——紧缩论应该把反保证视作初始概念,无论其独立好处是什么——对于解决当下的困难没有任何帮助。

事实上,有一点在直觉上是相当明显的,那就是说,“真的”的使用是同一种规范联系在一起的,这里的规范指的是一种方式,按照这种方式,接受一个命题可能是一种或好或坏的立场,这与根据接受者的信息状态对命题的证成是两码事。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保证可以使我们接受草是绿色的情况下,就直接接受“草是绿色的”这个命题的行为,可能会遭到批评;但是,无论有无保证,在草事实上不是绿色的情况下,从另一个角度看,“草是绿的”这个命题就处在坏的形势之下。相应地,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草是绿的”恰恰是在充分证成的基础上被接受的,它就处在一个好的形势之下,而无论草本身是不是绿色的;但是,还有另一种方式可以说明这个命题处在好的形势之下,那就是,事实上草是绿色的,而不考虑接受者拥有的是哪种证成。“真”概念是判定一个命题是否可能处于好的形势之下的概念,这与特定时间下该命题的证成状态是根本不同的。这虽是我们根据等价图式引申出来的,但这个观点是独立存在的,任何令人满意的哲学真理论都应该接受这一 点。

这样一来,紧缩论对于“真”的说明就没有什么希望了,因为这种说明允许或者无论如何都认可这一观点,即“真的”的最基本的用法是赞同命题要与其他规范相符合的一个手段。至少在基本情况下,它可能就是表示赞同的一个手段。但“相关的规范”这个概念是自成一格 的。

紧缩论可以重组吗?上面所说的话等于承认了这样一点:对于每一个特定的命题来说,我们都拥有一个关于“真”的规范的概念,它不同于保证,并用“真的”这个词进行标记。是否一旦承认“真的”的作用就是去标记命题的一种特定的“成功”或“失败”,与该命题是否有保证不一样,就必须提供一种说得过去的意义——它正是这样一种“成功”或“失败”所指的东西?可以肯定,这个问题可能得不到富有启发或者有什么特殊意义的答案。若果真如此,它恰恰证明了弗雷格不可定义论的观点,而不是紧缩论的观点。如果一个词项表示的是指导实践的一种完全不同的规范,它就应该假设会存在某种东西,这种东西正是某种做法是不是符合该项规范的依据。并且,无论处于何种状况,它都会成为该做法的一种实质性特征。所以,紧缩论还有什么可操作的余地 呢?

有两种可能。第一,有人可能这样主张,严格地说,所有我们已经注意到的——已经表明可以从等价图式中推出的——是,这样使用“真的”是要去要求——表达——一种与保证不相同的、用于判定是否接受命题的规范。但是,是否真的存在这样一个规范——是否真的存在这样一种能够判定命题处于好的还是坏的形势之中的规范,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用一个表达式去提出某种与众不同的规范性要求是一回事,是否存在这样的规范性要求使得一个承担者的确有资格去判断它就是这种东西,则是另外一回事。例如,像麦凯①J. L. Mackie,Ethics:Inventing Right and Wrong,Harmondsworth:Penguin,1977.一样的道德误差理论家大概会欣然承认,道德语言的使用是遵循规范的——例如,在对特定的行动进行赞扬或进行谴责时。然而,他会否认这种用法具有任何实质性特征,这种特征指的是一个行动因为拥有它而有资格获得这样一种应得的赞 扬。

不难发现,紧缩论不可能自我证明这第一种辩护方式的任何对应部分。因为当处在正确的形势之时,紧缩论者必定会十分乐意去允许所有形式的陈述的确为真:例如,当草恰恰是绿色的时,“草是绿色的”的确为真;当雪是白色的时,“雪是白色的”的确为真;当地球轨道的确是椭圆时,“地球轨道为椭圆”的确为真,等等。对紧缩论来说,每一个命题——至少是涉及客观主体的那些命题——必须有一个客观条件,也就是那些使命题有资格为真、由等价图式的适当实例所规定的那个客观条件。因此,在这样的语境之下,人们是不可能在误差理论中找到避难所的。等价图式本身决定了,对于一个特定的命题P,把“真的”正确应用到该命题的条件是什么;如果这些条件在实际上得到了满足,那么,加上这个谓词的独特规范,就会让人们认识到,真的存在命题P 是否遵守真理的独特规范这样的东西。我们的“真”概念不仅仅需要这样的规范,这个需要也得到了回应。①这个简单的观点是对最近发生的罗蒂如下倾向的部分回应——他想把我们的实践所具有的与“真的”有关的特征去掉,这些特征拒不接受“实用主义者”的如下解释,即把“真的”解释为只是反映出这个概念吸收了误导性的表征论形而上学(representationalist metaphysics)。例如,可参见R. Rorty,“Is Truth a Goal of Enquiry?Davidson vs. Wright”,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45,1995,pp.281—300。当然,可以预测到的是,关于“客观的主题”,罗蒂只会得到一种形而上学的夸张解读。

从以上我们可以断定,紧缩论的两个特有主张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说“真的”仅仅是用作表示赞同的(间接或简明)手段,这是不正确的。对每一个命题来说,“真的”还要用来满足一种与特定的规范,至少对那些具有客观主题的命题来说,满足这些规范的确属于事实问题。第二,很难听到有人指出刚才这一点和承认下面这一点有什么区别——对于每一个这样的命题来说,真是一种真正的属性。但是,紧缩论还有最后一种辩护方式——这是紧缩论的支持者可能会试图挽救的最后一个特有的主张。我们所谈及的这种属性在所有情形下是否应该被认为是同一种属性,这个问题仍然有待讨论。也许紧缩论者会在这里做最后一搏。这是因为,假如这种属性不总是同一种属性,我们或许还有办法去减弱传统上关于真理的一般构造的争论,而这些争论是无意义的,正是紧缩主义想要提出的一个主要观 点。

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的话很好地表达了这一倾 向:

例如,将“是真的”与真正的哲学分析目标——“是有意识的”或者“有权利”进行对比。我们通过寻找那些决定某物是否有意识或有权利的原则来研究这些概念。这些原则旨在支配任何这样的判定,以至于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统一的类:有意识的东西组成的类或者有权利的东西组成的类。每一个类中的对象之所以在那个类里,是因为它们满足了相同的条件,而这些条件正是这种分析所揭示的。或者,如果你觉得这稍微有点理想化了,那么,我们就只是发现了应用该词项的相关条件或“标准”的一个“家族”。于是,在这个类的成员之间还存在着家族式关系。但是,现在对比“是真的”,我们单独地知道是什么让这个谓词可以应用于被理解的语言的判断和句子。在英语中,“企鹅摇摇摆摆”这个句子是真的,当且仅当企鹅摇摇摆摆。“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第一个句子可以应用“真的”这个谓词的原因是企鹅摇摇摆摆,第二个判断可以应用“真的”这个谓词的原因是雪的确是白的。但是,这些原因是完全不同的。不存在任何单独的说明,乃至这种说明的小家族,根据它们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每一个都可以使用这个谓词,因为判定企鹅是否摇摇摆摆的理由,与判定雪是否是白的的理由没有什么共同之处。要想判定这个谓词是否可以应用,需要作出的判断与需要做的事情同样多。那么,如何可能存在关于这一“属性”的统一的、共同的说明,是这些如此不同的判定程序应该去判定的呢?我们可以这样说:给我们任何一个你想知道是否为真的句子,然后简单地通过“去引号”,并去掉对“真的”的使用,我们就可以告诉你,为了判定该句子的真值,你必须去判定什么。既然关于“真的”这种公共属性,不需要作任何分析或者理解就可直接判定它,那么,认为存在这样一种东西,就是一个幻觉。①Simon Blackburn,Spreading the Wor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p.230—231.

布莱克本关于一种思想特有的简约性表达,无疑影响了许多紧缩论者(尽管他本人并没有明确对之表示赞同)。但是,它肯定没有为如下这个想要的结论提供很好的辩护:“真的”根本就不是一种单独的属性。因为它促使我们予以关注的那种模式其实是一种老生常谈,可以由一大堆属性所例证,而我们应该毫不顾忌地将这些属性看成一种一元属性,或者认为它对于哲学说明是潜在地开放的。也就是说,很多属性是这样的,它们的满足条件随着潜在承担者的特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我们来考虑“充分发挥了某人的教育潜能”这个属性。判断是什么给出了这个属性的实例,自然要取决于相关个体的其他特征;但是,这与这种属性的实质性(substantiality)和共性(commonality)相一致——因为在一种明显的意义上,任何一个充分发挥了教育潜能的人,其所做过的事,与任何另外一个充分发挥了教育潜能的人做过的事会是一样的,于是,他们都做过的事可能就会被直接期待去接受一种统一的说明。一般来说,x要想是F,它必须是怎么样的,这一点可能部分依赖于事物与x在其他方面如何相关,并随之做出相应改变,从而不会提供任何动机,让人认为存在着,或者试图描述一个使得“是F”得到满足的一般性条件是一个错误。否则,你可能就会说,不存在任何单独的某个东西,是“自己最大孩子的年龄的两倍”所依赖的,因为对我来说,它意味着是杰弗里年龄的两倍,对查尔斯王子来说,意味着是威廉年龄的两倍,对布莱克本来说,则意味着是格文年龄的两 倍。

很明显可以看出,这种一般模式指的是:那些需要一个个体达到某个条件才能得到满足的属性,涉及对一个关系的正确的域进行的存在量化。发挥一个人的教育潜能,意味着存在着学术成就的特定层次,使得在某种正常的教育条件下,一个人有可能达到这个层次,而且已经有人达到过这个层次。是最大孩子年龄的两倍,意味着存在着某个个体人,一个人是这个人的父亲或母亲,而这个人的实际年龄是自己年龄的一半。一般来说,成为这样一种属性的承担者,就是与这个隐含量词的恰当实例处在一种特定的关系之中,而这个或这些实例的身份,会随着所说的承担者其他方面的身份和特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容许这种变化是这种一般特征的属性的本性所在,而这丝毫无损于它们的统一 性。

对紧缩论者来说,下面这种老生常谈没有提供任何相应的帮助——特定命题要想为真,事物必定要如何发生变化。命题随着它们所陈述事物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就像父母随着他们的孩子有多大而发生不同的变化,或者人们会随着他们的教育潜能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命题的真值自然而然地成为它们所作出的这种特定断言的函项。更明确地强化这一点:对于任意命题P,P 是真的,仅当存在一种事物可能呈现的样子,使得任何人如果相信P、怀疑P 或是如何,他将会相信、怀疑事物就是这个样子,而事物也正是这个样子。①因为“真的”是句子的属性,这一点可以自然地应用到下面这种形式的某个问题上:对于任一句子s,在一个特定语境中对s 的言述是真的,恰当存在一个命题P,它是这个言述所表达的,并且这个命题是真的。这种解释无疑是不清楚的,它不比加长版的符合论多说了什么东西。它的优点在于提醒我们,“真”如何被自然而然地认为与“双倍年龄”或“教育潜能的实现”具有共同的概念形态,由此便可以知道,为什么从上面列出的布莱克本的观点中,不能得出关于“真”的整体性的任何结 论。

紧缩论的同情者可能会尝试最后一搏。有人可能会提出,尽管我们已经得出的立场与紧缩论的传统表述并不一致,但仍然没有任何与紧缩论的精神严重相悖的东西。也许不得不承认“真”终究还是一种属性,它不同于证成,是对断定和信念的规范。但是,传统争论确信真是一种形而上的深刻属性,其本质是不明确而且有争议的。相比之下,从对布莱克本观点体现的倾向之反驳所提供的对于真的描述可以看出,它是极其明显且不足道的;而这种不足道无疑会有效地削弱传统论战的基础,这种效果与下述发现是一样的:真不是什么统一的属性,或者根本就不是什么属性。因此,紧缩论的胜利代价不菲——这种小冲突促使我们认为一般意义上的“真”并不是什么形而上学应该关注的问题。②比较一下前述注释中引用的霍维奇观点。

有人曾经想要抵制这一观点,但他们会很谨慎地把赌注全部压在“真”有可能会存在一种不那么不足道的说明这一点上。准确地说,这种反驳其实迷失了方向,因为从一开始,他们就疏忽了“真”的概念分析方案和关于“真”的属性的结构和客观性争论之间的差别。紧缩论一个值得称赞的主张——虽然不是它所独有的——很可能在于,任何对于“真”概念的所谓成功分析必须在不足道性上付出代价。但是,上面关于命题为真的说明,尽管可能是不足道的,却根本就既不涉及先前所描述的结构性替代方案,也不涉及它们所划定的争论范围。任何人,一旦掌握了“真”的概念,并且不惜对“事情可能的发生方式”进行量化的人,他都会承认下面这一点对于命题的真是必要和充分的:存在一种事情可能发生的方式,只要有人相信这个命题,他就会假定这种方式已经实现,而且它也真的实现了。到目前为止,接受这一观点并没有在下面这一问题上作出任何承诺,即命题的真是哪一种特征——内在的、关系性的(如果是关系性的,那么关系项是什么)特征,等等;也没有命题在下面这个问题上作出任何承诺——“真”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客观的。这些都是实质性的形而上学问 题。

关于真理结构的符合论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替代方案是融贯论。下面是针对融贯论的一个古老且一度很有影响的反对意 见:

针对融贯论的反对意见在于以下这个方面:它在构建一个融贯性整体的过程中,预设了“真”和“假”的一种更一般的意义,而这个更一般的意义,虽然对于该理论而言不可或缺,但其本身不能用该理论进行解释。例如,有人告诉我们,“斯塔布斯主教因谋杀罪被处以绞刑”这个命题,与整个事情的真相或与我们的经验是不融贯的。但是这意味着,当我们对它进行检验时,存在着某种我们已知的东西与该命题是不一致的。因此,与这个命题不一致的东西必是某种为真的东西:完全有可能去构建一个关于假命题的融贯整体,而“斯塔布斯主教因谋杀罪被处以绞刑”这样的命题在其中会有自己的位置。总之,由以组成真理整体的那些成分,必定会是那些我们通常称之为“真”的命题,而不是那些我们称之为假的命题;但是,就融贯论而言,对于“真的”和“假的”这两个常用词的区别,却不存在任何解释,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一个假命题构成的系统,例如一本好的小说,有可能不像真理的整体这样的系统一样融贯。①Bertrand Russell,“On the Nature of Truth”,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7,1906—1907,pp.33—40.

斯塔布斯主教死于自然原因。罗素的观点是,我们完全可以构想一本无所不包的小说,它的部分内容是斯塔布斯主教因为谋杀而被绞死,而根据融贯论的观点,这样一本小说可以拿过来与我们认定为真的东西进行比较。于是,为了揭示这部小说是一种虚构,我们就需要求助于那些融贯论无力解释清楚的“真”概念。无论人们认为“融贯”涉及什么样的细节,有一点似乎是可能的,那就是,互不相容且同样无所不包、内部融贯的信念系统可能是存在的,进一步讲,任何自洽的命题都可能成为某个融贯的信念系统的一员,而这个系统可以具有任何一种你想要的完备程度。因此,融贯论不可能区分真和假——它不可能为如下原理(非逻辑矛盾)提供证 成:如果P 是真的,那么非P 不是真 的。

当然,任何正确的真理论都应该承认这样的原 理。

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个反对意见不依赖于有关融贯论的任何特定观念上的细节,因此并没有预先假定,提出这种融贯论的说明是为了对真理的一种分析。这个反对意见纯粹是结构上的。背后推动它的思想在于,无论融贯论的基础是什么,认为一个命题为真的基础在于其加入一个融贯的系统之中,这会导致一种两难的局面:如果小说可以算作这样一个系统,那么加入这样一个系统当中显然不足以为真;如果不能算作一个这样的系统,那么真理好像就不仅仅是由命题之间的关系组成——命题还必须满足到目前为止未加精释的其他条件。罗素的反对意见是,我们唯一可以把握的条件只能是:通常被人们理解了的真 理。

对此有两种可能的回应方案。第一,融贯论者可能会走向相对主义,认为不存在任何绝对的真理,同时接受这一观点:真理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因此,像“斯塔布主教因谋杀罪被处以绞刑”这样的命题,相对于一个包含它在内的充分融贯且完备的命题体系来说,事实上可以是“真”的。我们乐于认之为真的东西,只是反映了这样一个实际上稳定的系统。像不矛盾律这样的原理,看起来似乎要求“真”不能延伸到每一个可以设想的融贯的命题系统,如果它被认为具有这种含义,那就是一种错误的解释。当然,它们在系统内部是有效的:一个融贯的系统内部不可能既包含一个命题,又包含该命题的否定。但是,它们没有任何跨系统的应 用。

或者说,融贯论者为了避免这种极端且让人反感的相对主义形式,会注明某些命题享有一定程度的特权,不把一个命题的“真”解释成加入任何一个古老的、充分完备的、融贯的命题系统,而是解释成加入了一个这样的系统,该系统除了具备这些特征之外,还必须包含这些特权命题。可以肯定,认为真理具有这样的一种结构,这种看法本身不能保证它的独特性。但是,如果这个理论家精明地选择了这种有特权的基础类,并通过某种相应的正确方式把融贯关系解释清楚,那么,这些办法就可以保证这种独特性。例如,这个基础类可能由我们最基本的信念的一个大样本组成。于是,对于融贯论来讲,最终妨碍命题“斯塔布主教因谋杀罪被处以绞刑”被视为真的原因,在于它没能加入一个极大融贯和完备的信念系统,而该系统包含这个特定的成员资 格。

然而,这种策略似乎面临着更有力的反对意见。诚然,这种反对意见假定了命题之间的关系有一种一般性的特征,这种关系被看作一种结构上的想法,在融贯论来看,这种关系十分重要——尽管这个假定是由“融贯”这个词所表明的,而且被所有在这个名义下提出的实际想法所验证。这个假定指的就是,命题间的融贯关系是一种内在关系:一个命题系统融贯与否完全取决于它们的内容。于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这种方案如何解决偶然性问题?人们提出的一般形式的说明是指,命题P 的真是由于它加入了一个融贯的系统,而这个系统基于一个指定的基础类,也就是说,它与该系统中其他命题之间保持融贯。但是,一旦这样,这种情境就会成为P 与该系统其他命题之间存在的纯内在特征的关系问题了。如果P 与这些命题保持融贯,在所有可能世界就都会是这样。那么,一个命题P,当它为真时,如何可能是一个偶然事件 呢?

对此,只可能有一种回应方案。如果命题P 尽管为真却可以为假,并且,如果这个命题的真取决于它与系统中其他命题之间持续的、内在的必然关系,那么,偶然性所需要的,便是系统发生转换的可能性——就是那个命题与之相融贯来决定命题真值的系统的改变——以及命题P 与这个转换造成的新系统不相融贯的可能性。如果我们说,只要与之保持融贯就能够使之为真,一个系统就是支配性(dominant)的,那么,偶然性所需要的便是这个支配问题上的灵活性(支配性完全可以解释为包含了许多我们实际上相信的东西,而它的灵活性将通过我们信念的同一性中的灵活性予以把 握)。

不过,现在有意思的一点是,我们发现兜了一整圈后,又回到了“塔布斯主教”这个反对意见上。所有的偶然现在都要解释为取决于支配性的偶然。所以,显而易见的下一个问题就是指:融贯论如何对具有以下形式的命题的“真”给出合理的说 明?

(K)S是支配性 的。

融贯论者自然会认为K 的个例的真,和其他任何真命题的真一样,都是与一个系统保持融贯与否的问题,但是,这里指的是哪一个系统呢?想必任何一个融贯的系统S都会是这样一个系统:尽管实际上它不是支配性的,但假定它就是支配性的,这会与S保持融贯——例如,如果支配被解释为我们实际上相信什么,那么,一般来说,假定我们的确坚持一些信念,与我们实际上并不坚持这些信念组成的系统之间,可以完美地保持融贯。所以一般而言,对每一个完备的、融贯的系统S来说,无论其是否具有支配性,K 的相关个例将与S保持融贯,由此将会推出这个结论:首先,支配这一事实——该个例的实际真值——没有被揭示出来;其次,我们仍然没有能力解释清楚一个系统的支配性所具有的偶然性,因为K 的相关个例与所说的系统保持融贯将是必然 的。

这样,如果“S是支配性的”这样的命题的真被视为偶然,那就不要寄希望于仅仅通过融贯关系就能解释清楚这种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了——如果一般情况下,偶然性还要通过融贯论的说明重新揭示,那么,这种命题就必须是真的。有一点似乎是不得不说的:对于这个命题而言,它的真假与其他任何命题一样,属于同实际上什么是支配性系统这一点的关系问题。但是,这样做的局限早就被罗素成功预见到——对于求助于“实际上如此”(what is in fact so)这个概念,还没有而且显然也不可能通过融贯论解释清 楚。

结果,作为真理构造关系的一般性质的一种想法,融贯论没有任何办法——假如所说的这些关系全都是内在的——去说清楚偶然真这一概念,除非付出这样的代价,即求助于什么东西在实际上使得特定信念系统为真(它们基于我们通常相信的东西,或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支配性的东西),这个信念系统的偶然性被视为当然,而且它不可能根据融贯进行解释。简言之,融贯论除了其自身的说明之外,还需要别的什么东西才行。①这一点,在沃克的杰作《真理的融贯理论》 (Ralph Walker,The Coherence Theory of Truth)中被反复强调。(参见上文注释)因此,作为对真理结构的一种一般性说明,它提供不了任何东西。②这个明确的论证已经成为对斯塔布主教反对意见的回应的反对意见——特权策略——它被认为是真理的相对主义的替代方案。但是,很快又要考虑相对主义策略所面临的一个类似的困境:相对主义者的想法是,真理总会与一个系统保持融贯,但是,有一个融贯的完备系统,就有一个对应的真理版本。因此,命题“斯塔布主教因谋杀被处以绞刑”,虽然不适合加入任何一个由我们实际上相信的东西控制的融贯系统,却可能——大概也会——加入其他的完备且融贯的系统之中。好了,我们马上就会这样提问:这种相对主义如何说明信念的偶然为真的情况——也就是“S 是被相信的”这种形式的命题为真的情况呢?同样,假设它也是实际上被相信的东西,它也会与任一特定的融贯且完备的系统相融贯——因此,这样一个命题相对于每一个特定的系统都会是真的。这样来看,有关实际信念的事实似乎就难以界定了。假设有一个单独的完备且融贯的系统S,其中包含了(大多数)我们实际上相信的东西,“斯塔布主教因谋杀被处以绞刑”不包含在其中。让我们对比着考虑这样一个系统S’,这个命题就包含在这个系统内。给每个系统再增加上这个命题,即它是大多数人都相信的。很明显,对于一个只是掌握了每个系统的公理化方法的火星人来讲,仅仅依据有关融贯的事实,是无法搞清楚我们事实上相信哪一个系统的。所以,命题“我们所相信的是S”的真,如果仅仅是根据有关融贯的事实构造而来的,那么它必定也需要其他这样的事实的支撑。相对主义融贯论者大概会说,这会属于与火星人自己的信念相融贯的问题。但这就意味着需要诉诸关于火星人实际上相信什么这样一个非重构概念,而下面这一点恰恰是关于我们的一个对应的事实——这个提法好像根本没有办法加以解释。可见,这样做并没有取得任何进步。

至此,我们已经回顾了针对符合真理论的三种可能的结构性替代方案,我们发现每一种方案都面临着似乎是决定性的困难。相应地,似乎已经可以确认,前文树状图的四条路径中,只有通向符合论的那条虚线路径才是行得通的——对于紧缩论,通常的真理概念要求我们把一个命题的“真”当作一种可以说是与众不同的成就,对于内在论和融贯论来说,我们可能不会令人满意地把这个成就看成命题的一种内在属性,或者是借助其与其他命题的关系而被赋予的一个特征。由此将会推出,即使符合论不能给出关于“真”的令人满意的分析,我们仍然还可以坚定地接受真理的符合论观念——一般情况下,没有其他选择,只有把一个命题的“真”看作通过其与非命题性实在的关系而赋予它的一个特 征。

实际上,这是前面提到的文章的第二个主要观点。但两个十分重要的限定条件是眼下所急需的。第一,正如我们所说,在传统论战中,符合论被认为是表达了形而上学实在论的一种形式,这种实在论与理念论相对立,而这种理念论恰恰与融贯论相伴。值得强调的一点是,虽然前述论证的结果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个关于“真”的观念,即“真”是那些非命题性的实在赋予给命题的①以下情况自然是例外:其中这个命题实际上是关于其他命题的。,但这个结论肯定没有对实在论论争的现代观念产生任何直接的影响。例如,没有对我们谈及的关系问题产生任何直接影响,因此对于下述思想也没有产生任何直接的影响:一个命题的“真”取决于它成功地表征了实在的一个方面,这里的“表征”是在独属于实在论的意义上说的。一般来说,当命题为真的时候,其之所以被认定为真,除了因为非命题项,没有其他选择。但是,到目前为止,符合论没有对包含在真理之中的那种关系的任何具体的一般性观念作出任何承诺,也没有对其领域内的非命题项的性质作出任何承诺。任何广义的观点,如果把真理的构成当中的角色指派到真值承担者之外的领域,那么这种观点就会同我们的发现相一致;大部分现代反实在论(例如达米特和普特南所主张的那种理论)肯定是这样的。特别地,关于认知主义——评价真假时所涉及的因素完完全全是认知上的——就什么也推不出,关于证据约束(evidential constraint)——“真”能否超出原则上可以获取的所有证据——同样如此。例如,有人认为道德真理大体上就是我们根据对非道德事实的充分理解而发现的可以接受的东西,而某些道德情操的非认知倾向也不会要求这个人在概念上离开虚线路径;按照这样一种观点,道德“真”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在本质上却涉及与非命题世界各个方面的特定关系。同样,一个主张一种关于真理的广义皮尔士理念的人,会认为真理就是被那些在理想认知条件下运作的思想家们所赞同的东西,他会很自然地认为这样的命题之所以是这样的状态,其部分原因来自这些思想家们所感受到的非命题世界的影响。总之,我们在这一点上的发现几乎丝毫没有影响到关于“真”的古典论战中的重大问题的第二个——实在论和客观性问 题。

然而——这是第二个必要的限定条件——我相信,在任何情况下应该都不会存在支持“真”一元论的假定。①也就是支持以下观点:“真”无论在哪里都取决于同样的事。当然,真理的这种“一元论”与布拉德利(Bradley)和乔希姆(Joachim)的一元论是不一样的,对他们来说,一元论的观点更准确地说,意味着实在是一个内在统一的整体,如果把这个整体看作个体事态的整合,其中每一个事态都容易把真理赋予孤立考虑的单独一个命题,那么,这个整体就会被扭曲。如果我们所发现的困难,是一劳永逸地驳倒符合论的所有替代方案,那么我们就必须假定,在任何地方,真理都必定拥有一种统一的构成:任何真命题的“真”总是依赖于同一类东西。但是,为什么应该如此呢?例如,“真”的内在论和融贯论在偶然真理的解释上陷入困境,但如果可以论证“真”只是在有时候被看作命题的一种内在属性,或者是由于它与其他某些命题之间的融贯关系而被赋予的一种属性,那么,这两种观点的支持者可以料想就会弱化自己的立场,而在其他情况下,真理的结构最好被看作由于符合而形成的。这个论证的结论是:如果真理具有一种单独的统一的构成,那么这种构成必定是按照广义的符合论路线进行设想的。但是,促使我们接受这种统一性假定的又是什么 呢?

我认为,没有任何东西会迫使我们去这样做。事实上,一个与此对立的多元论方案在直观上是颇具吸引力的。例如下面这种想法就十分吸引人,即认为数论中的真命题就是那些与命题的某一基础类——例如戴德金—皮亚诺公理——保持特定的内在关系——一种适当的语义推论。应该注意的是,这样一种说明将会适用于这些公理本身(假定这种内在关系具有自反性)。它所不能恰当适用的是以下形式的真理:P 是一个戴德金—皮亚诺公理(更一般地说,P 是相关基础类中的一个元素)。但是,一旦融贯论放弃了对真理的结构提供一种完备说明的野心,这个限定就不一定是一个困难了。一种按照大致类似的思路给出的说明,由于它适用于一般的道德原则(与它们的应用相反),因而对真理来说也是具有吸引力 的。

真理的多元观念在哲学上也是有魅力的,因为一种允许我们认为真理在不同的思想领域有不同构成的说明,可能有助于明确地解释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对真理的不同诉求。当然,我承认,暂且不提这个方案有什么优点,在它能够变得真正清晰起来之前,还需要更多的细节和更清晰的理论背景。特别地,要搞清楚是什么让一个说明的真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实例化形式——是什么使得它们具有相关的统一性(任何人都不能通过主张“真”是一个“家族相似”的概念或者其他什么来进行自我辩解。因为即便是这样的提议至少也会要求存在一个真理标记的网络,任何真命题之所以有此资格,乃是由于它例证了由它们组成的某个足够重要的集合;而对这些标记进行描述的任务仍然没有完 成。)

为了说明一个可辩护的真理多元论可能需要假定些什么,重温一下支配这场传统论战的观念是有帮助的,在这场论战中获胜的一方,将对这个概念提供令人满意的必要且充分的条件。更早的时候,我关注于指出这样一点:对这一方案的怀疑与其中很多问题的好处是一致的,特别是那些同结构与客观性有关的问题,即便人们完全放弃了对“真”概念进行分析这一想法,这些问题仍旧会存在。不过,现在是时候重新考虑和审核这种怀疑论了。之所以会对这一方案产生忧虑,是由于我们在一种成功的——关于“真”或任何东西进行的分析,必须完成哪些任务——问题上所具有的特定观念造成的。但是,在这一点上,显然还有成功的机会。毕竟,即使我们能够给出一种充分且必要条件的分析,它最多也只是一种特定的先验——大概是概念上必要的——主张。为什么其他这样的主张,即使不是等价或者同一性断定,就不能提供本质上属于同一类型的阐释?可以肯定,如果你想知道真或者美、善的明确概念是什么,我们的目标自然会是一种同一性(或等价)的解释。但是,如果给出一组概念性真理,它们没有提供任何还原性说明,却共同限定和定位了这个目标概念,并充分描述了它与其他概念的一些关系及其作用,并致力于提供人们所追求的反省性阐明,或许可以同样间接地解决问 题。

这样,面对无法阐明“真”概念的必要且充分条件这一局面,仍有一个不同的、更加宽松的分析程序,在我们对整个工作感到绝望,重新回到结构问题的讨论之前,我们可能会启动这一程序。这个更为宽松的程序会允许我们尽可能广泛地搜集和整合关于“真”的基本的先验原则——我在别处称之为“老生常谈”的东西,就其内容和目标建构一幅关于“真”概念的整体图景。①对先验情况的限定对“老生常谈”的标准用法产生了限制,它适用于任何没有人会质疑的东西(同时也具有一种人们不想看到的乏味无用的意味)。那么,这些关于“真”的原则是什么 呢?

我这里的方法是先编辑一个清单,其中包含所有与我们关于真理的日常看法相一致的东西,后面再作推演性的阐释,以及对这些候选项实际上是否具有概念上的合理性,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下面,我们就可以开始编辑列表了。例 如:

(1)“真”的透明性(transparency)——进行断定就是当其为真,更一般地说,我们对一个命题的任何态度就是对该命题为真的态度——例如相信、怀疑或担忧P,也就意味着我们相信、怀疑或担忧P 为真。(透明性)

(2)“真”的隐晦性(opacity)——包含各种更弱和更强的原则:一个思考者可能身处如此境地,以至于一个特定的命题的“真”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以至于有些真理永远不会被知道,在原则上存在不可知的真理,等等。(隐晦性)

(3) 嵌入(embedding)之下适真性(truth-aptitude)的保留——适真性在各种操作下仍然得以保留——特别地,适真者(truth-apt)在进行否定、合取、析取等操作之后仍然是适真者。(嵌入性)

(4) 符合论的老生常谈——一个命题为真就是说这个命题与实在相符合,精确地反映事物的状态,“说出了它本来的样子”,等等。(符合性)

(5)“真”与证成的对立——一个命题即使没有被证成,也仍然可能是真的,反之亦然。(对立性)

(6)“真”的无时间性——一个命题一旦为真,将永远为真,以至于在任何特定时间,凡是被真的断定的东西——或许是通过适当的语态或事态的转换——在任何时候都会被真的断定。(无时间性)

(7)“真”是绝对的——严格地说,一个命题不存在更多的真或更少的真这样的情况;命题一旦为真,就是完全的真。(绝对性)

这个清单可以扩充①下面的第七部分考察了一种可能的增补。,其中一些原则看起来可能存在争议。此外还可以论证,等价图式不仅仅是所列出的第一个老生常谈——隐晦性——的基础,而且还是符合性这一老生常谈的基础②关于这一点的详细阐述,参见Crispin Wright,Truth and Objectivity,pp.24—27。,而且,正如我们在讨论紧缩论时所看到的,也是对立性这个老生常谈的基 础。

总之,关于这个一般化方案,还有很多话要说,而谈及这些“老生常谈”的认识论来源也会出现很多困难的但很有意思的问题。但是,对于任何哲学分析的理念来说,这样的问题总会出现,这必然会使得我们经常理所当然地把我们识别真理的能力,在众多感兴趣的概念当中被当成是先验的。

我们将这种基于把与一个特定概念相关的一套老生常谈积累和组织起来形成的分析的方法,称之为概念的分析理论③熟悉迈克尔·史密斯(Michael Smith)的研究的读者,将会注意这种分析与“网络分析”(network analysis)这个概念的某种关联,这个概念是他从拉姆塞(Ramsey)和刘易斯(Lewis)那里发展而来的[特别参见史密斯的《道德问题》( Michael Smith,The Moral Problem,Oxford:Basil Blackwell,1994)第二章第10 节]。它和我们这里探讨的真理方案的差别在于,网络分析必须基于一套完备的“老生常谈”,而后者的联合限定了目标概念,以至于用一个变项替换它们内部所有关于那个概念的表达式,而这个变项与摹状算子的结合会导致一个限定摹状词,它的作用就是服务于一个分析的真同一 。是属性F,使得(... F ... & ... F ... & ...)这有效地提供一个对概念的还原性分析。与此不同的是,一个分析理论不一定会——尽管可以——促进这样一个分析的真同一的建构。。这样一种“真”的分析理论尤其会通过下面这种特定的方式,为一种强原则性的多元论提供可能:在不同的思想和话语范围内,这个理论可能很好地、先验地适用于——可以满足于——不同的概念。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将老生常谈所形成的网络整合进这种理论,就会是充分完备的,我们会不加犹豫地说,“真”在不同领域取决于不同的事物——在一个区域内取决于一个概念的例示,在另一个领域内则取决于另一个不同的概念的例示。因此,没有任何一种“真”理念是这种分析理论所不能接受的。于是,一个概念要想成为“真”概念,只需提供一个构造性老生常谈的模型。简言之,真理概念的统一性将由这种分析理论来提供;而多元化将由以下事实来担保:构成该理论的那些原则容许共同的变量的实 现。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任何一个不出错的融贯主义者的“真”概念,对于特定的思想领域来讲,是否的确是那个真值实现者(truth-realizer)。我在其他地方①Crispin Wright,Truth and Objectivity,Ch.2;更早的讨论可参见Crispin Wright,Realism,Meaning and Truth,Oxford:Blackwell,1993,Ch.2,“Can a Davidsonian Meaning-Theory be Construed in Terms of Assertibillty”。已经深入探讨过一个可行的备选方案是超可断定性(superassertibility)概念。一个命题是超可断定的,仅当某个研究它的人能够在这现实世界中达到这样一种信息状态,使得一旦对它的接受被证成,那么无论后来接收到多少相关信息,这种证成都不会改变。显然,这样的证成概念一定说得通,只要相应的证成概念说得通——只要我们有关于证成一个特定命题是怎么回事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合理的假定,通过任意扩展的深入研究将会达到这种证成及其稳定性。结果证明,在任何满足特定限定条件的话语领域内,超可断定性将会满足上面列表中的每一个老生常谈,因此,一个初步的例子可以用来表明,相对于这些区域来说,超可断定性的概念就是“真”概念。在这些领域内,我们完全可以将“真”看作取决于超可断定性。对比之下,在其他领域内,因为相关的背景条件未能满足——特别是,我们可以看到在“真”和可获取的证据之间没有任何本质关联,那么,“真”概念就不会允许我们依据超可断定性进行解释,而“真”的构成相应地也必定会被不同看待。如下评论也许是多余的,即“真”的超可断定性概念可以与达米特提出的作为数学直觉主义的一般化语义反实在论很好地契合,达米特的主要观点实际上也许可以理解为,“真”就是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根据超可断定性给予最好解释的东 西。

可以确定的是,就目前来看,这种分析理论方案中所包含的分析方法与目标概念的一元论观点是一致的,但这个方案反对这样的偏见,因为在任何特殊情况下,这样一种说明都被证明是允许多重实现的。这个问题将取决于更多细节的说明,例如取决于它是否包含了所有相关的老生常谈,以及所说的概念可以有理由被认为具有更多的被这样的说明所忽略的成分(例如,由实指定义所固定的成分)。在这里,我只想勾勒出关于“真”的多元论是何以可能 的。

我提出一种分析理论方法应用于“真”概念的一个潜在的推论来进行总结。如果满足这些老生常谈足以使一个概念成为“真”概念,那么,无论在哪里,只要我们能引入一个概念,相对于一个特定类别的内容,它满足这样的老生常谈,这个事实本身就将让我们有理由认定所说的内容是倾向为真的。或者换句话说,无论什么地方,只要“真的”这个词通过一种让人满意的分析理论的每一定理都能接受的方式运作,我们就应该认定它相应表达了真正的倾向为真。这是我们处理那些满足特定语法条件和原则时通常都会使用的方式。粗略地说,我们所谈的内容必定允许普通的语句推论接受联结词的组合和重组——否定、蕴涵、合取、析取;它们必定允许嵌入通常的命题态度表达式之中;对它们的肯定必须遵循公认的保证标准。①那么,由此如何推出这些老生常谈的满足者在这些内容上是可定义的呢?这是很明显的。首先,如果我们正在处理一系列真正的内容——由于得到学科假设的担保——对此我们拥有条件性的建构,所以没有什么可以阻止通过定义引入一个谓词或者是一个算子,而它们遵循着下述等价 式:P 是当且仅当P正如前面所说,对于各种版本的透明性、比较、相比之下的最小程度的隐晦性,以及对于 的符合论陈旧观点来说,这些已经足够了。我们完全可以进一步坚持认为,对于所说的特指类型内容的所有组合都是定义好的,由此可以担保嵌入是安全的。假定所说内容容许时态表达,那么,无时间性——下述原则是有效的,即在任何特定时刻准确思考或表达的东西,通过适当的时态变化,可以在每一时刻正确地思考或加以表达——其安全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担保,即规定 是由不同时态的对应部分之间通常的真值连接的类似物所支配(如果相关内容是非时态性的,无时间性也是默认有效的)。绝对性在任何情况下也是默认有效的,除非我们明确固定比较的用法。如果这些都是正确的,那就脱离了对于“真”概念的下面这种分析:倾向为真是一种相对混杂的属性。例如,喜剧、道德、美学及法律话语,都要显示这种必要的语法和规则,只有这样大概才能通过测试。于是,结果就会同有关这种话语的一种传统形式的反实在论产生一种紧张关系:以伦理学中的“表达论”(expressivism)为典型代表的观点认为,一种在表面上展示了哲学特征的目标话语不会被质疑,却有可能根本就不是在处理倾向为真的内容——“真正的”命 题。

然而,最近有些批评家②例 如,Frank Jackson,Graham Oppy,Michael Smith,“Minimalism and Truth Aptness”,Mind,Vol.103,No.411,1994,pp.287—302。提出了质疑:这个结果取决于仅仅关注了选择了那些对“真”和断定概念进行限定的老生常谈,而特别忽略了概念与信念之间同样属于老生常谈的关联。他们的想法是:如果我们把“断定是对信念的宣告”③当然,一个断定可能是不真诚的。一个言述作为对特定状态的宣告,意味着接受它的真诚性的人必须准备好把这个状态赋予该言述者。当作一种“老生常谈”,但同时又接受休谟的下述观点,即任何信念本身都不可能是一种动机状态(motivationalstate),并认为有一点显而易见,那就是,无论一个道德“断定”宣告了什么,它都是这样一种动机状态,那么,我们可能要被迫透过伦理话语的命题表面去把握背后的情况 了。

值得强调的是,这样思考的人不一定是要针对“真”的分析理论方案提出任何批评意见。此外,上面提出的一般性观点显然是非常公平的——从所提出的关于一个概念的分析理论中得出的结论,如果该理论没有识别出目标概念和其他概念之间事实上有效的概念性联系,自然也是容易遭到质疑的。但是,具体的反对意见又是什么 呢?

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式,是否定两个辅助性前提的任意一个;也就是说,要么直接论证某种信念本质上就是动机性的①这个观点经常得到约翰·麦克道威尔的辩护;参见John McDowell,“Are Moral Requirements Hypothetical Imperatives?”,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Supp.Vol.52,1978,pp.13—29。,要么给出一种情况,其中由真诚的伦理主张所表达的态度尽管表面上是动机性的,但本质上并非如此。②在The Moral Problem 一书中,迈克尔·史密斯(Michael Smith)本人最终接受了这样的观点。然而细加思考,必须接受这两个观点之一(即使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取得成功),也并非显而易见的。准确地说,反表达论者可能会回答说,一个信念本身是否可能成为一种动机性状态,或者伦理话语所宣告的状态实际上是否本质上就是动机性的,这些问题被看成是开放的、在哲学上真正重要的问题,因为任何对倾向为真的内容的断定都是对信念的宣告,这绝对不是一种老生常谈。更好的一个说法是:一旦一个人承认这些问题是开放的,信念就不是那个根据它去细致阐述潜藏在背后的老生常谈的概念了。相反,可以找到一个替代表达式,布莱克本在有关这些问题的著作中顺便引入过一个词项,我们可以借用这个词项来实现这一目标,这个词项就是:承诺(commitment)。③参见 Blackburn,Spreading the Word,该词项随处可见,但要特别参见第五、六章。布莱克本所说的“承诺”通常是由陈述句来表达的;它们可能得到辩护、被质疑、被推理出,并由此去做推理、被接受、被怀疑和被拥有。所以,这个概念应该提供了这里所需要的一切:实际上,相关的老生常谈指的是,对任意倾向为真的内容的断言都是对承诺的宣告。因为这两个辅助前提并不是同时有利于承诺,反对意见相应也就失效 了。

有人对以下观点表示同情:只有一些承诺是纯正的信念,这些人会把这一点归功于对这个更狭窄的类的独特之处的说明。我不知道有什么理由去拒绝接受这个想法:这样一个有价值的区分是可以存在的;并且,如果它存在,把“信念”这个词项附加到这个更窄的类,可以想象这会是一个具有良好动机的语言学改革。到那时,下面这个事实仍旧存在:我们的日常实践会毫无顾忌地使用“信念”这个词,甚至会超出表达论者促使我们担忧的那些情况的范围;而反表达论者可以自由地回应异议,他们只需要指责说,只是因为这个更加慷慨的概念,才会存在其与断定之间的老生常谈的关联,如果正是这个更加慷慨的信念概念在发挥作用,那么,这种异议所利用的两个辅助前提就不可能都是可以接受的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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