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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责任探究

2019-10-20陈雅妮

世界家苑 2019年12期

陈雅妮

摘要:第三方治理在我国现阶段仍面临着责任划分不清的困境,我国在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来,在固体废物污染与水污染相关立法中都已有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雏形,然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迟迟无相关立法设计,因而需要重视顶层设计中相关第三方治理责任制度的落实,同时在排污方与治污方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与环境违法具体行为明确责任承担主体与责任承担形式,引入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使更好的监督和激励治污企业依法依规治污。

关键词:第三方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责任划分;双体同责

采用第三方治理,是为了有效的降低企业在环境责任中造假的概率,同时也降低企业治理成本,对于政府来说,可以减轻监管压力,推动环保服务业的相继发展。在排污行业中进行专业化分工,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是有利无弊的重措,只有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才能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各行业效率,节省资源。我国在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来,在固体废物污染与水污染相关立法中都已有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雏形,然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却迟迟无相关立法设计,笔者认为,这与大气污染防治中污染过程难以有效区分、污染责任难以界定有关。

1 当前学界关于责任划分的观点

学界有部分学者认为,由于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因而双方的行政责任承担划分也应该以排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排放污染物来确定。现行学界主要通说认为第三方治理可被划分为治污设施在企业内部的托管运营治理与委托治理以及治污设施在企业外部的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如果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时是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排放的,那么当双方约定为委托治理或托管治理时,排污企业需承担行政责任,因为此时治污设施在企业内部,排污企业只可向第三方治理企业以其违约来主张责任承担;当处于集中治理或分散治理模式下时,污染物已经被输送到了排污企业外部(例如将固体废弃物统一运送至同一地点进行回收处理),此时第三方治污企业应承担这一行政责任。但是若排污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排放污染物,则处于委托治理或托管治理时完全由排污企业承担行政责任;处于集中治理或分散治理时,由第三方治污企业承担行政责任,事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排污企业追责。

2 当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责任困境

有许多困境是当前所存在的。首先,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何种行为予以处罚?如果查明违法排放污染物是由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合谋实施的,那么是否可以对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实行双罚?如果双方已内部约定由一方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那么行政机关可否对合同约定进行认定,仅惩罚一方行为主体?

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处罚中,到底对第三方实施何种处罚妥当?就限产停产这一行政处罚来说,如果对排污生产企业处以责令限制生产、停止生产,那么对于第三方治污企业处以何种处罚是需要明确的。由于第三方治污企业是服务型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即使企业短期内停止生产,治污设施可能还要继续运行来达到治污目的,因此不能断然对第三方企业也处以限产停产的处罚。这样一来,处罚更偏向于是向排污企业所作出的,有失法律公平原则。

除此之外,最根本的困境在于我国顶层设计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缺失。就我国所规定的“三同时”制度而言,法律有详尽的法条规定,但是,如果引入第三方治理,那么将很难使第三方企业的排污设施与排污企业工厂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第三方治理企业作为一个营利机构,其所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故它会尽可能的将运营治污设施的费用最小化,这样一来,很难做到立法所要求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合格验收若想获得顺利通过,其治污配套设施必须成为建设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当前的上层制度设计并不足以支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念的发展。

3 第三方治理责任探究思路

3.1 确定责任归属

通过对上述学界主要责任划分观点的梳理,可以看出统一观点是承认合同的意思自治,主张通过合同约定行政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立法与执法中,应主要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合作方式以及环境违法的具体行为,对其中的责任承担进行具体划定,使各方面责任能够更加明确。同时,当前我国城市排水管理所实行的“双层许可制度”是可以被转化借鉴的。这一制度主要内容是:以双层控制的思路来界定责任划分,污水排入管网许可与污水厂处理后排放的许可制度不同。具体到第三方治理制度中,可对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许可进行监管,在排污企业向第三方治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口与治污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后的排放口分别安装监控设施进行监管,以有效进行责任的界定。但是这种双层控制的思路目前仅在水污染、固体污染等领域具有可操作性,而在废气排放领域如何完成技术实现仍需进一步探索。

3.2 明确第三方治污企业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

对第三方治污企业处以何种行政处罚也是需要参照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企业的合作方式与具体违法行为来界定的。我国当前《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类处罚措施,笔者认为,对于第三方治污企业,最有效的处罚方式是高额罚款,也可以视情况按日连续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可以将当下所盛行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应用于第三方治理中,对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评级,并对社会公开。对技术水平较高且信誉比较良好的企业颁发相关证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守法积极性;对受过行政处罚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其信用评级随之下降,以此来监督和激励治污企业依法依规治污。

3.3 建立配套顶层设计

我国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对第三方治理有所涉及,顶层法律设计的缺失是造成当前各地方立法混乱、责任不清的根源,也是第三方治理与其他相关环境制度不协调的原因所在,因而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在《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增加有关第三方治理的具体内容,或在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综合立法时,通过体系化规定第三方治理制度,使之能够对所有类型的环境污染防治案件适用,便于依法治污和依法监管。

4 总结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当前我国市场化、专业化日趋明显下应运而生的一项制度,其具有可行性,但是却缺乏顶层设计的有效支撑,因此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探究第三方治理中法律责任的划分与确定是确保这一制度长久健康发展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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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