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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给加班时间设上限

2019-10-18李忠东

检察风云 2019年18期
关键词:带薪休假劳动法律

李忠东

每月加班在45小时内

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原则上劳动者一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0小时,而且每周必须有一天休息。对违反法律的用工者,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刑事处罚。对法定工作时间外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劳动基准法》规定,如雇主与劳动者签署加班协议,在提交劳动监管部门——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后,即使超过法定工作时长,雇主也可免受刑事处罚。因为该规定出自《劳动基准法》第36条,因此签署的加班协议也被称为“36协定”。其内容包括适用劳动者范围、适用期间(最长为1年)、加班事由、工作日加班时长和休息日加班天数等。在加班时间上,不能超过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的上限,而且必须支付在正常工作时薪基础上一定比例上浮的加班费。

关于加班时间,《劳动基准法》规定年工作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720小时,加上休息日加班,一年不得超过960小时。此外,法律规定单月最长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00小时,且2到6个月内的月平均加班时间不得超过80小时。如果用工者违反以上三项规定的任意一项,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

加班时间不能超过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的规定此前在日本一直以厚生劳动大臣告示的方式存在,缺乏法律约束力。4月实施的劳动方式改革相关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把相关内容确定下来。与此同时,对法律规定加班时间之外的加班,其加班时间上限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是首次被写入法律。

提高生产效率是减少加班时间后的下一个课题。日本的劳动生产效率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盟的 35 个成员国中排在 22 位,在 7 个主要成员国中最低。根据日本生产力中心的数据,2016年日本的劳动生产率每小时46美元,是七国集团中最低的,在当时的35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排名第20。考虑到劳动力人口的减少,日本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工作方式改革来提高劳动生产率。一些日本公司现在正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采用先进的技术。例如,软银集团正在推广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和机器人来帮助提高单个员工的生产率。目标是把目前所需的时间缩短一半,从而将生产率提高一倍。

确保带薪休假权益

日本4月开始实施的劳动方式改革相关法律,目的在于推动实现消除长时间劳动、改变劳动方式和改善劳动待遇。通过企业与员工签署“36协定”给加班时间设定上限,事实上只是众多措施中的一条。劳动方式改革相关法案由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契约法等8部法律组成,主要内容为设置加班时间上限以消除长时间劳动,实现“同工同酬”以化解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之间的不合理待遇差,引入将部分高收入专业岗位排除在劳动时间限制对象之外的“高度专业制度”三大内容。

在劳动基准监督署窗口,日本各企业根据新规纷纷提交与加班时间上限等有关的所谓“36协定”,2月份提交件数达到高峰。由于包含休息日加班在内的月加班时间上限为100小时以内,很多日本企业将上限时间定为99小时。

在保证劳动者权益方面,除签署“36协定”给加班时间设定上限外,劳动方式改革相关法案还对带薪休假、确保员工休息时间等做出了规定。关于带薪休假,法律规定对享有10天以上带薪休假的员工,企业必须主动征询本人的意愿,按要求给予至少5天带薪休假。在4月1日新法实施前,员工如果想要带薪休假,需要向公司提出申请,,获准后才能休假。但是因为日本长期存在“年功序列”“终身雇用制”和“克己奉公”等企业文化,员工普遍很难开口向企业提出休假,导致只有不到半数的上班族享受到带薪休假。新法实施后,企业有义务主动征询员工的休假意愿,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员工不好意思开口要求休假的现状,确保员工带薪休假的权益。

作为对法定休息日的补充,带薪年假可以让员工在一段较长的期间内得到充分恢复。《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的一般员工,有义务给予10天的带薪年假。并随着工龄增加,对应其工龄给予10到20天的带薪年假。对于短时间员工(兼职员工),如果工作天数每周超过4天或全年超过216天,并且工作时间每周超过30小时,其带薪年假与一般员工相同;除此之外的短时间员工适用另一带薪年假最低标准制度。

为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之外身心能够得到充分休息,新法规定企业有义务实行出勤间隔制度,即在员工下班至下一次出勤间,至少设置10小时或11小时休息时间。新法还撤销了此前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加班费率上浮暂缓措施,要求所有企业对月加班时间超过60小时的加班,一律把加班费上浮率提高至50%以上。最后,为保证员工身心健康,消除“过劳死”现象,新法要求所有企业有义务切实掌握员工劳动时间。

消除“过劳死”问题

作为一个有“加班文化”和“加班信仰”的国家,日本企业因为加班很多而造成的“过劳死”和“过劳自杀”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数据显示,日本近10年来“过劳死”(包括“过劳自杀”)人数一直保持在每年190人左右。面对身体和精神因长时间工作饱受压力的艰难状态,一些顺从被公司当作牲畜一样压榨的员工常用网络语“社畜”自嘲。为消除“过劳死”问题,日本政府自2014年实施《过劳死等防止对策推进法》以来,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但总体效果不佳。

劳动方式改革相关法律出台之际,正值日本电通广告公司一名年仅24岁的女员工在2015年因工作过度而自杀。电通是日本最大的广告公司,每年约有 1 万名毕业生申请入职,仅 132 名会被录取。2015年12月25日,高桥因加班过负在宿舍自杀。她2015年3月从东京大学文学部毕业后,4月进入电通,在网络广告部门任职,10月又承担了证券公司的广告业务。律师根据高桥出入公司记录计算加班时间,去年10月共计长达130小时,11月99小时。经过近一年的调查,高桥已被三田劳动基准监督署(东京)认定为过劳致死。

从电通广告的企业文化来说,加班是比就餐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工作强度也可想而知。第四代社长吉田秀雄(1903—1963)的遗训“鬼十则”长期作为社训写在给员工的社员手账(随身携带的带日历的记事本)上。其中包括接手了就“不要放手”,即使被杀也不要放手,直到完全达到目的;工作就是先下手“推动”,而不是被动接受后做;头脑要时刻“全回转”,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能有一分空隙,这就是服务。高桥自杀前,曾在推特上向母亲和朋友发消息抱怨称,一直睡眠不足,一天只能睡2个小时,甚至说“死了我会更幸福吧”。高桥的母亲幸美表示“我的女儿再也回不来了,比生命更重要的工作是不存在的。我不希望过劳死这样的悲剧重演”。

日本厚生劳动省等设定的因心脑疾病引起工伤的认定标准是,健康受损发病前一个月的加班时间超过100小时,或者发病前的2到6个月中,月平均加班时间超过80小时,符合以上任一情況,都可以认为健康受损与长时间加班存在因果关系。上述标准在工伤认定中被广泛使用,因此被称为“过劳死线”。

4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方式改革相关法律后,部分反对人士对新法能否明显改变“加班文化”,消除“过劳死”现象持怀疑态度。“36协定”把加班时间限定在月45小时、年360小时。法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把加班时间延长到月100小时。因为加班时间的上限规定与政府劳动监管部门设定的可能导致“过劳死”的“过劳死线”高度重合,使法律的有效性遭到质疑。基于这样的原因,批评人士把加班时间上限通过法律方式确定下来的劳动方式改革相关法律讽刺为“过劳死促进法”。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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