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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煤气中毒身亡 房东赔偿近39万元

2019-10-18吴凡云何新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李莹出租人南昌市

吴凡云 何新平

因煤气中毒身亡的事件经常会见诸报端。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煤气中毒身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吴生、刘琼向原告李栋、赵花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383589.80元。

经法院审查查明,23岁的李莹2017年从江苏某职业大学毕业后,于同年11月与江西省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至南昌市某单位工作。2017年10月24日,李莹与第三人章娜、黄进,经他人介绍租赁被告吴生、刘琼所有房屋,章娜作为承租人代表(乙方)与被告刘琼(甲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某出租屋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4日,租赁期限一年,租金为每月1600元,半年一付,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6个月租金9600元,另收取房屋押金3000元作为保证金……”李莹与第三人章娜、黄进入住该房屋,章娜、黄进系情侣关系,二人共同人住该房屋的其中一间卧室,李莹单独入住该房屋中的另一间卧室。2018年2月13日零时30分许,章娜、黄进返回租住的涉案房屋时,开门后闻到一股煤气味,立即赶往厨房,发现厨房门紧闭,遂推开厨房推拉门,發现李莹赤身裸体躺在厨房地板上,卫生间沐浴器的喷头处于使用状态。二人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治中心的医生对李莹进行抢救后,确认李莹已现场死亡。南昌市公安局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开展了侦查工作,南昌市某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显示死者死亡临床诊断为一氧化碳毒性效应。后经南昌市公安局当地派出所委托南昌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李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李莹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父亲李栋、母亲赵花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另查明,在事发前两个星期左右,黄进在厨房用热水时,十多分钟后就感觉头晕,呼吸不畅,怀疑是燃气泄露所致,尔后把这一情况告知了同住的室友章娜和李莹,3人试图联系被告委托的物业袁师傅帮忙处理,但由于袁师傅外出,未联系上。庭审中,被告陈述其自2013年、2014年从上任房东手中购买涉案房屋之后,未对天然热水器及橡皮管道进行更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查封涉案房产的现状。2018年4月24日,法院对房屋现状进行了查封,并在房门张贴了封条。2018年6月13日,经法院工作人员撕开查封封条后,现场勘验,涉案房屋厨房水帘通向室外,且在排烟管道口还设有一层移动玻璃窗,第三人均陈述:“不知晓涉案房屋该排烟管道装置的特殊性,租赁期间厨房移动玻璃窗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厨房内的两个排风扇只有一个能够正常工作,厨房背面为事发卫生间,卫生间有窗户一个,大约打开了2-3CM缝隙。涉案房屋卫生间内安装有浴霸,打开浴霸排风扇能听到声响,但四盏取暖灯均不能正常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一是死者是否与被告成立房屋租赁关系?根据第三人的陈述及死者与被告刘琼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死者与被告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关系,刘琼对此也予以知晓。二是死者与被告对死者死亡是否具有过错及相应的过错比例。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规定,被告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天然气热水器应达到安全使用的标准。其从上任房东处购买涉案房屋时,陈述天然气已经安装,经现场查看,如果厨房窗户关闭,排烟管道确实无法排向户外。另外天然气橡皮管道长时间内也从未更换。被告因疏于管理,未对电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形成了安全隐患,是造成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前,第三人黄进已经历天然气泄漏情形,并告知了章娜及死者李莹,李莹及第三人均未有效通知被告进行检修或自行修缮排除危险因素。为定分止争,妥善解决本案矛盾纠纷,依照本案查明的案情,法院酌定死者本身的过错比例为60%,刘琼的过错比例为40%。三是原告李栋、赵花的诉请赔偿标准是按照江西省标准还是江苏省标准,以及赔偿的确定金额。死者系江苏省非农业户籍,在大学毕业之前,主要在江苏居住生活。2017年下半年与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到南昌铁路机务段工作,在南昌工作生活仅不到半年,其住所地应认定为江苏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应按照江苏省相关标准计算,但丧葬费应按照江西省标准计算。

二被告应共同赔偿二原告损失383589.8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点评】本案属典型的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教训深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内家具、电气等设备、设施,附随房屋一并出租.出租人必须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这是出租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出租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分析,租客作为成年人,具有大学文化,知晓同租室友经历了使用热水器头晕不舒服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重视,一氧化碳能引起人身中毒是常识,在通知房东维修未果的情况下,如能自己请人维修或暂不使用热水器,悲剧则可避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案判令受害者自行承担60%的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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