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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与造办处经费、物料来源

2019-10-16陈锋

盐业史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盐政银两内务府

陈锋

摘  要:清代内务府广储司的银库与造办处的钱粮库、圆明园的银库是皇室财政的三大库储,三大库储的银两有多种来源,盐务银两是其重要来源之一。盐务与皇室财政关系密切,只有分别厘析,才能更好地把握这种关系。本文在探讨内务府广储司银库之外,在造办处单独立库的基础上,依据档案材料缕述造办处钱粮库来自盐务的多种款项,诸如“扣存养廉银及节省银”“外支银与裁革陋规银”“外支不敷银”“积存闲款等银”“江西盐规与窝利等银”等。造办处的物料来源以及活计“成造”,也多与盐务相关联。

关键词:内务府;银库;造办处;钱粮库;盐务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9)03—0006—15

清代的内务府在厘革明代内官监司之弊的基础上设立,是清代管理皇室财政和内廷事务的机构。内务府的设立,清初多有变更,康熙二十三年(1684)始形成内务府“七司三院”之制,之后,仍有不断变化。除总管内务府大臣掌内务府一切事务外,类似于中央户部职能的机构主要为广储司和会计司,广储司为内务府掌管库藏及出纳总汇的机关,会计司管理庄田地亩、征纳钱粮、俸禄支给等,均具有中央户部的职能。清代内务府有较为固定的经费来源和较为固定的经费支出,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在许多情况下,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仍然有混同的现象。据祁美琴《清代内务府》的研究,内务府的经费来源,包括来自中央部库的皇室经费,来自盐业的收入,来自榷关的收入,以及贡品、没收、罚赎、捐纳、商业活动、恩赏、生息银两等。内务府的经费支出,包括皇室日常膳食和服饰用品、赏赐、节日庆典、修缮祭祀、出巡、衙门办公费和官员差役人员的薪资等。这些说法大致不误,但仍需要厘析内务府广储司银库与造办处钱粮库的关系,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主要探讨三个问题:一是在内务府广储司银库之外,造办处的单独库储;二是在造办处的经费来源中,有哪些来自盐务的款项;三是在造办处的物料及活计中,有哪些与盐务相关。

一、管理分途:内务府与造办处的库储

在叙述内务府历史沿革的典籍中,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的记载最为准确:

国初置内务府,设总管,间以大臣总理。顺治十一年,改置十三衙门,曰司礼监、尚方司、御用监、御马监、内官监、尚衣监、尚膳监、尚宝监、司设监、兵仗局、惜薪局、钟鼓司、织染局。十二年,改尚方司为尚方院。十三年,改钟鼓司为礼仪监,改尚宝监为尚宝司,改织染局为经局。十四年,置御药房,以首领太监管理。十六年,始设南苑官。十七年,改内官监为宣徽院,改礼仪监为礼仪院。十八年,裁十三衙门,复置内务府,分设六司,曰广储,曰会计,曰掌仪,曰都虞,曰慎刑,曰营造。又改兵仗局为武备院,改御马监为阿敦衙门。康熙三年,奉旨,染织局交内务府总管管理。又改设织染局官。十六年,改阿敦衙门为上驷院。又定,纳银庄隶会计司。二十三年,增设庆丰司,是为七司,又增置奉宸苑。

也就是說,清代内务府的“七司三院”之制,到康熙二十三年才最终形成。而不是像《日下旧闻考》及有关学者所说的康熙十六年形成“七司三院”定制。七司中的广储司,下设“银、皮、瓷、缎、衣、茶六库,为内府库藏总汇之所”。广储司所属六库,也是逐步形成的,在顺治十八年(1661),有银库、皮库、缎库、衣库四库,康熙二十八年,“増设茶库、瓷库”,遂有六库之名。其中,“银库掌金、钱、珠、玉、珊瑚、玛瑙及诸宝石。缎库掌龙蠎粧缎、纱?绢布。皮库掌貂、狐、猞猁、狲、水獭、银鼠等皮及哆啰呢、氆氆绒、褐、羽缎、象牙、犀角、凉席。茶库掌茶叶、人参、香、纸、颜料、绒线。衣库掌朝衣、端罩、各色衣服。瓷库掌瓷器及铜锡器皿”。这也就是乾隆《大清会典》所说的“广储司,凡府库有六,……各有专司,物相类者,则兼掌之”。而从《大清会典则例·内务府·广储司》其他各条的记载“茶库香料、茶叶、各色纸张、颜料、紫檀、花梨等木,瓷器库铜、锡、铅等,如不敷用者,移咨户部领取。缎库制帛,茶库宝砂,移咨工部领取”来看,各库所掌管的物品还更广泛,茶库除掌茶叶、人参、香、纸、颜料、绒线外,还掌宝砂、紫檀、花梨等木。也可以说,内务府六库,掌管内廷所用各色物品。

内务府广储司六库所藏的各色物品,都与皇室财政关联,即使是物品,“如不敷用者,移咨户部领取”,也与中央财政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其中的银库,更是关系密切。据现存档案,银库所藏,分为两部分,一是金银,二是器皿。与前揭《大清会典则例·内务府·广储司》所记略有出入。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初十日总管内务府的奏折称,据《黄册金银数目折》载:“查得银库依雍正元年奏过黄册内实存赤金五千九百七十四两一钱一厘一丝九忽六微,淡金一万五千四百九十三两九钱六分一厘五毫八丝,银八十三万二千三百六十五两六钱五分一厘二毫三丝三忽七微一纤三沙六尘二埃八渺六漠。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止,进赤金九百二十一两七钱七分一厘四毫,淡金二千八百二十两八钱六分二厘,银一百十二万五千八百七十一两九钱三分一厘五毫六忽一微。二年正月初一起至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止,用赤金七千十六两四钱一分九厘八毫,淡金八千八十九两九钱二分七厘,银一百八十四万八千九百两三钱七分五厘八毫九丝一忽三微七纤五沙。”据《蓝册金银器皿等项数目折》载,各色金银器皿也在银库内储藏,包括金银器、古铜钱、石砚以及珍珠、宝石、玉石、玛瑙、水晶、青金石、珊瑚、寿山石、青田石、琉璃、玻璃等制品。据此可知,当时内务府的存银规模大致在80余万两,一年半左右的进银规模大致在110万两左右,一年半左右的出银规模大致在180余万两左右。其每年进银均不足一百万两,规模不是很大。由于雍正元年造办处设立钱粮库,这里雍正二年正月至三年八月内务府广储司银库的银两数额,应该不包括造办处钱粮库的银两。

在造办处未设立钱粮库之前,造办处所需银两与物料均向内务府广储司各库及户部、工部咨取,造办处一旦设立专库,情形又有所不同。即如雍正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怡亲王谕:“历来造办处成做活计,俱向各司院咨行,……今造办处既设立库房,如有应用材料,俱向各该处行来本库预备使用,则材料庶不至靡费。”怡亲王在这里说的“库房”,应该是物料库。

已经有文章指出,造办处“钱粮库设于雍正元年”。由于资料的限制,还不清楚雍正元年造办处的“立库”,钱粮库与物料库孰先孰后。《钦定八旗通志》称:“养心殿造办处,总管事务大臣三人,郎中二人,员外郎三人,主事一人,委署主事一人,库掌六人(六品),催长十三人,库守八人,笔帖式十五人,拜唐阿五十二人,领催二十二人。”这里的“库掌”“库守”等职,即意味着造办处库储的管理。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有较为细致的沿革记述:

初制,养心殿设造办处,其管理大臣、官员无定额。……雍正元年,设六品库掌一人。又奏准:造办处立库。将炮枪处、珐琅处、舆图处、自鸣钟处,俱归并造办处管理,增设六品库掌三人,八品催总九人,笔帖式八人。三年,增设六品库掌二人。七年,铸给图记。十一年,设委署库掌一人,又增设委署库掌一人。……乾隆元年,增设委署库掌一人。二年,奉旨,增设八品催总四人。三年,增设委署库掌二人。……(乾隆五年),又奏,设立专管库务造办事务官员。奉旨:设专管库务官一人,造办事务官一人。

分析这段史料可知:雍正元年,最先设六品库掌一人,不太可能同时管理钱粮库与物料库,随后,因着大臣的奏请,又设立库掌三人。雍正元年的造办处已经有库掌四人,同时管理钱粮库与物料库成为可能。此后,一直到乾隆初年,库房的管理人员仍有增加,特别是雍正七年,“铸给图记”,标志着造办处库房已经独立运作,这或许就是《钦定历代职官表·内务府表》的按语所称:“内务府之制,以七司各掌府事,其余分建衙门,并铸给关防印信,统辖于总管大臣而不与七司相隶属。”同时,造办处郎中、员外郎、主事、库掌、司匠等管理人员“掌造办供御对象,监督工作,管理储藏之事”

造办处库房“统辖于总管大臣而不与七司相隶属”以及“管理储藏之事”,说明造办处的钱粮库与内务府广储司的银库在雍正以后是两个系统。意味着此前学者笼统的指称内务府的经费来源与支出并不妥帖。

二、经费归口有别:造办处来自盐务的银两

前揭祁美琴《清代内务府》曾经笼统地探讨过内务府经费的来源,并有“来自盐务的收入”专节,赖惠敏《乾隆皇帝的荷包》有“盐务与皇室财政”专章,均可以参考。她们主要是对内务府经费来源的探讨,基本没有涉及造办处来自盐务的银两。滕德永《乾隆朝清宫造办处的经费管理》认为,造办处的经费,“主要来自盐政、税关和织造”。这是一篇探讨造办处经费管理、经费来源、经费分配的专文,值得特别注意。该文涉及到的“来自盐政”的银两只有养廉银、节省银等数条,可以参考

实际上,嘉庆《大清会典》有一段记载:“其(造办处)银两每年由两淮盐政,江宁、苏州等织造,粤海关、凤阳关、九江关、淮关监督解到备公、平余、饭食、养廉等项,照来文数目查收入库,亦无定额。”这里已经专指造办处的经费来源,值得认真体味。

就现存档案可知,皇室财政来自盐务的银两,有时交内务府,有时交圆明园,有时交造办处,有时名义上解交户部又转解内务府,有时名义上解交造办处又移送其他机构,等等,各不相同。这里只是探讨盐务款项解交造办处的情况。

盐务款项解交造办处,据笔者耙梳档案所得,大致归纳出如下几种:

第一,扣存养廉银及节省银解交造办处。

长芦、两淮等处巡盐御史的养廉银较多,在雍正初年即有“奉裁归公”或主动裁减的情况,如雍正二年长芦巡盐御史莽鹄立所奏:“窃查长芦巡盐御史衙门每年有养廉银二万两,臣蒙皇上知遇深恩,莅任以来,绝宾客,忘室家,惟日夜勤慎,清理盐务,以图报效于万一,所留养廉银二万两内,除臣在津一年薪蔬、盘费、节赏、公用等项,动支过银三千两,又捐造新设巡盐守备、把总驻扎衙署,兵丁营房,动用银八百两外,犹存余银一万六千二百两。臣素性俭朴,又无交接馈送,在臣实无可用之处,随饬令运司倾销元宝,现收司库,侯有解交部饷之便,一并交付差官汇解到京,另文解交内库。”朱批:“知道了。嗣后每年养廉之项,当酌量存留,不必勉强拘执。”这里的巡盐御史养廉裁减银是“解交内库”,还不一定是解交造办处。此后即奉旨解交造办处。乾隆二十一年(1756),管理造办处事务大臣吉庆奏称:“高晋解交扣存养廉银五千一百七十三两三钱三分。前经奉朱批:交阿里衮,钦此。阿里衮现在奉差,今将此项银两造办处照数平兑收讫。”奉旨:“知道了。”当时,两淮盐政交造办处的养廉银在五千两左右,如乾隆二十四年两淮盐政“高恒解交养廉捐罚银五千两”

“节省银”最初是一个专门的款项,包括“盐政衙门节省银”和“运司衙门节省银”,并不解交造辦处,而是经过了解交户部等衙门,解交内务府,以及与其他款项合并,再解交造办处的过程。

据乾隆六年两淮盐政凖泰奏称:“节省一项,原系每纲征收经解脚费等银,除一切公费事照例支用外,余存银两向系盐政、运司各半分用”,其后,“雍正二年,噶尔泰奏明节省充公”。雍正二年节省银充公后,据乾隆六年两淮盐政凖泰呈报的清单,该款项的银额及去向如下:

雍正三年奏报雍正元年分癸巳纲盐政噶尔泰、运司何世璂共节省银三万九千五百九十八两九钱八分零,照数解户部。

雍正四年奏报雍正二年分甲辰纲盐政噶尔泰、运司张坦麟共节省银十万六千二百三十一两九钱八分三厘零,解户部银九万四百五两七钱二分三厘零,拨四川饷银一万五千八百二十六两二钱六分零。

雍正五年奏报雍正三年分乙巳纲盐政噶尔泰、运司张灿共节省银十万三千三百二十九两七分三厘零,解八旗养廉银二万四千两,解贵州饷银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七两七分二厘零。

雍正六年奏报雍正四年分丙午纲盐政噶尔泰、运司朱一凤共节省银八万九千四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九厘零,解八旗养廉银二万四千两,解户部银六万五千四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九厘零。

雍正七年奏报雍正五年分丁未纲盐政噶尔泰、运司高淳共节省银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七两三钱八分九厘零,解八旗养廉银二万四千两,解户部银八万二千六百七十二两三钱八分九厘零。

雍正八年奏报雍正七年分己酉纲盐政噶尔泰、伊拉齐,运司范廷谋共节省银十万五千一百九十九两四钱一厘零,解八旗养廉银二万四千两,解户部银八万一千一百九十九两四钱一厘零。

雍正九年奏报雍正八年分庚戌纲盐政伊拉齐、运司范廷谋共节省银十一万七千三百五十两六钱四分五厘零,照数解户部。

雍正十年奏报雍正九年分辛亥纲盐政高斌、运司范廷谋共节省银十万七千七十八两一钱四分四厘零,解八旗养廉银二万四千两,又补解庚戌纲八旗养廉银二万四千两,解户部银五万七千七十八两一钱四分四厘零。

雍正十一年奏报雍正十年分壬子纲盐政高斌、运司尹会一共节省银十一万八千四百二十六两三钱一厘零,解八旗养廉银二万四千两,解户部银九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三钱一厘零。

雍正十二年奏报雍正十一年分癸丑纲盐政高斌、运司尹会一共节省银十二万四百二两八钱八分一厘零,解八旗养廉银二万四千两,解户部银九万六千四百二两八钱八分一厘零。

雍正十三年奏报雍正十二年分甲寅纲盐政高斌、运司尹会一共节省银十二万二千一百九十四两八钱五分三厘零,照数解户部。

(无乾隆元年奏报数)

乾隆二年奏报乾隆元年分丙辰纲盐政尹会一、运司卢见曾共节省银十一万六千九百二十六两五分六厘零,照数解户部。

乾隆三年奏报乾隆二年分丁巳纲盐政三保、运司徐大枚共节省银十一万二千五百五十八两二钱九分八厘零,照数解户部。

乾隆四年奏报乾隆三年分戊午纲盐政三保、运司徐大枚共节省银十一万二千五百五十九两二钱八分三厘零,解交海望处银四万两,解云南饷银七万二千九百五十九两二钱八分三厘零。

乾隆五年奏报乾隆四年分己未纲盐政三保、运司徐大枚共节省银十一万二千五百八十八两四钱三分四厘零,解八旗养廉银二万四千两,解交海望处银四万两,解户部银四万八千五百八十八两四钱三分四厘零。

乾隆六年奏报乾隆五年分庚申纲盐政凖泰、运司朱续晫共节省银十一万二千七百八十四两三钱一分三厘零,解交海望处银四万两,解八旗养廉银二万四千两,余银四万八千七百八十四两三钱一分三厘零,照例造入季报册内听部拨解。

以上共十六纲,通共节省银一百七十万三千三百三十五两五钱五分三厘零。

朱批:览。高斌、尹会一节省独多,此何故也?查明具奏。

由上可知,大多数年份的节省银主要解交户部或有关省份的兵饷,仍属于中央财政的范畴之内,乾隆四年的奏报发生初次变化,该年有了解交内务府总管大臣海望的银两。据乾隆十四年两淮署理盐政吉庆的奏折称:“节省银两原非解部正款,亦非额征杂项,经奴才于乾隆十三年三月内奏请除八旗养廉外,其余全数解交内大臣海望处收充公用,毋庸解部。荷蒙圣主鉴允在案。”该年的节省银十万六千余两,全部解交内务府。也就是说,乾隆十三年节省银的解交发生了又一次变化。

乾隆二十五年以后,扣存养廉银与上述“节省银”一起,称为“节省银”或“节省、经解脚费等银”,项目有所变化,款额也稍有增加。在乾隆二十五年内务府总管大臣吉庆的奏折中,见到“高恒解到两淮盐政及运司衙门节省、经解脚费等银十四万二千二百四十三两”的记载。当时的节省银仍然是解交内务府。此后,在可以查见的乾隆四十一年之前的数十件奏折中,节省银依然是解交内务府。但随后发生变化,乾隆四十四年,两淮盐政伊龄阿奏称,在开支相关款项后,该年“节省经解脚费并余存倾费等项通共银一十三万九千四百六十两六钱四分七厘,理合奏请解交造办处查收”。朱批:览。因为这里已经有“理合奏请解交造办处查收”之语,可以想见,之前节省银已经解交造办处,具体改变的时间当是乾隆四十二年或四十三年。乾隆四十九年,两淮盐政全德的奏折比较细致,引述如下:

两淮每纲盐课钱粮奏销之后,所有盐政及运司衙门节省、经解脚费等银例应缮具收支数目清单奏闻。兹查癸卯纲所有经解脚费,除公事应支各项照例开支外,盐政衙门节省并酌裁养廉,又养廉内办贡未支及删除总理盐务总督养廉等项共银九万八千一十二两五錢九分二厘,运司衙门节省并酌减、裁减养廉共银六万二千六百五十二两五钱九分四厘。二共节省银一十六万六百六十五两一钱八分六厘,内除例应起解八旗养廉银二万四千两,实存银一十三万六千六百六十五两一钱八分六厘。又收过倾镕火耗工费等银,除起解京饷、改倾小锭支销,计余存银三万八千二百八十两。通共节省银一十七万四千九百四十五两一钱八分六厘。理合奏请解交造办处查收。

由此可知,这一部分款项,包括了经解脚费、盐政衙门节省、裁减养廉、倾镕火耗工费等项,是在盐课正税钱粮奏销后,专折奏报。从皇帝的朱批一个字“览”可知,在乾隆四十多年之后,此银解交造办处是例行公事。该年,两淮盐区解交的银两总数达到17万余两。而每年的数额,并不恒定,乾隆三十四年是12万余两,乾隆五十一年是18万余两,乾隆五十五年是13万余两,乾隆六十年是12万余两等等。到嘉庆、道光年间,节省银的数额及奏报程序又有变化。嘉庆十年,两淮盐政佶山奏称:“甲子纲盐政、运司衙门节省、经解脚费,并裁减各养廉及余存、积存征收各款银两,除公事应支照例解给外,通共实存银三十四万七千一百十九两六钱四分七厘,理合循例一并奏报,所有各项节省等银应循例于明年春融时分别委员解京。……分送内务府、户部、造办处查核。”这时的“节省银”多了“余存、积存征收各款银两”,所以数额达到三十四万七千余两,而且分别呈送内务府、户部、造办处查核。嘉庆十一年的节省银达到四十一万九千余两,嘉庆十五年又达到四十三万一千余两,道光十六年(1836)依然有三十一万六千余两

第二,外支银与裁革陋规银交造办处。

这一专门款项形成于乾隆三十五年,该年,“经军机大臣奏准,专为传办、装修支用,按实造册送造办处查核。所余银两照例解缴。”也就是说,专为造办处的传办、装修费用实报实销,余款解交造办处。如果没有传办、装修费用,则全额解交。乾隆四十六年,两淮盐政图明阿奏称:“两淮向有外支银四万八千两,又裁革陋规银一万七千余两,共银六万五千四百七十三两八钱九分九厘。乾隆三十五年,经军机大臣奏准,专为传办、装修支用,按实造册送造办处查核。所余银两照例解缴等因,遵奉在案。今庚子纲已竣,伏查乾隆四十五年未经奉有传办事件,所有前项银两并未动用,无从造册,全行贮库,请俟各项充公起解时随同解交造办处。”其后,因为有“带征”银两,款额有所增加。据乾隆五十五年两淮盐政全德奏称,该年依然没有传办事件,除原额银两外,“又带征丁未纲银六千一百七十两二钱五分三厘,俱已如数征收。请俟充公各项起解时一并随同解交造办处查收”。乾隆六十年,两淮盐政苏楞额的奏折更能说明问题:

两淮向有外支银四万八千两,又裁革陋规银一万七千余两,共银六万五千四百七十三两八钱九分九厘。乾隆三十五年经军机大臣奏准,专为传办、装修支用,按实造册送造办处查核,所余银两照例解缴等因,遵奉在案。今甲寅纲已竣,伏查前项银两,系各商随同杂项钱粮按引完纳。今据运使曾燠详称,乾隆五十九年未经奉有传办事件,所有前项银两并未动用,全行贮库。又壬子纲奏统淮南纲盐五十万引,随引应征传办项下未完银二万二千六百七十九两一钱六分四厘。又壬子纲应带征丁未纲传办项下第五限未完银二千三百九十一两六钱七分七厘,均自甲寅纲起,展分十年带征,今甲寅纲应完带征壬子纲第一限银二千二百六十七两九钱一分七厘。又应完壬子带征丁未纲第一限银二百三十九两一钱六分八厘。以上共银六万七千九百八十两九钱八分四厘,均已如数征收存贮在库,请俟充公各项起解时,一并随同解交造办处查收。

由于该项银两是“各商随同杂项钱粮按引完纳”,是盐商在正项盐税之外的额外负担,所以银两总额会随着销引的情况有所变动。但六万五千余两的总额一直没有变动,意味着盐商销引不完依旧完纳,如果带征或多销引额,则数额会有所增加。

第三,外支不敷银解交造办处。

所谓“外支不敷银”,是两淮盐区在造办处交办玉活计的剩余款项,所以在造办处的奏折中又称为“造办玉活计余利银”。乾隆三十五年,两淮盐政李质颖奏称:“两淮凡有交办玉活计,奏定在于外支不敷银四万两内动用,纲竣奏销,遵奉在案。今查己丑纲已竣,所有前任盐臣尤拔世任内节次办缴过玉活计共计六十三件,内除三十件声明工价无多,毋庸开报请销外,其余三十三件用过工价银二千六百六十二两一钱九分八厘。经造办处查核,内白玉铎一件用过工价银一百七十六两一钱七分六厘,奉旨罚赔,已经移明前盐臣尤拔世按数赔补,就近径解造办处交收。实准销银二千四百八十六两二分二厘。又用过宝砂、匠工、家伙、金刚钻等九项共银九百十五两四钱八分九厘,通共银三千四百一两五钱一分一厘,应余银三万六千五百九十八两四钱八分九厘。除开造总册,移报造办处查核外,谨缮黄册恭呈御览。再,余银内,已经前盐臣尤拔世赔交造办处银一百七十九两一钱七分六厘,实存银三万六千四百二十二两三千一分三厘,照例附便使解交造办处充公。”两淮的“外支不敷银”,每年的额定数目是四万两,由于两淮盐区的苏州、扬州地区是琢玉的主要地区,有所谓“扬州工”“苏州工”之美誉,所以造办处的玉活计除由造办处的“玉作”制作外,也有一部分由蘇州、扬州承造。该年的玉活计共63件,费银数千两,除去此项费用外,余款36000余两解交造办处。由于发生白玉铎做工不好的事件,一方面“奉旨罚赔”,赔银由督造者两淮盐政尤拔世承担;另一方面,由新任盐政李质颖重做。据另外一份档案可知,所谓白玉铎做工不好,只是木架做得不好:“本年五月二十三日,接造办处移会内开,尤拔世送交玉铎并木架,奉旨:木架做得甚糙,样式亦不好,将此木架发与两淮李质颖看,嗣后类此样式活计不许做。钦此。奴才看此木架,样既蠢笨,工亦粗糙,蒙恩指示,嗣后凡有交办事件,凛遵圣训,不敢再照此样成做。谨将玉铎木架即另拟式样,饬匠儧做。今亦完工,一并恭呈御览,并将发回木架回交造办处查收。”乾隆说“木架做得甚糙,样式亦不好”,李质颖附和“奴才看此木架,样既蠢笨,工亦粗糙”。可见,李质颖更会迎合上意。一件木架先运往北京,又发回两淮,重造后再运往北京,费用亦不在少数。更由于做工不好,需要两淮盐政赔补,所以此后再做玉活计,两淮盐政便不敢再在“外支不敷银”中开支银两。如乾隆四十六年两淮做玉活计110件,所有费用另外由两淮承担,“俱经照例随时给发,并未动用外支不敷银两,无庸造册报销。所有庚子纲外支不敷银四万两现贮运库,俟有起解之项,随同附解,照例交造办处查收”。乾隆四十九年两淮做玉活计58件,“其玉匠辛工饭食及宝砂料物各费,俱经该商等随时给发,并未动用外支不敷银两,无庸造册报销。所有庚子纲外支不敷银四万两现贮运库,俟有起解之项,随同附解,照例交造办处查收”。该年的玉活计费用,明确指明是由盐商支给。

第四,积存闲款等银解交造办处。

“积存闲款等银”最初只是一个笼统的款项。乾隆二十一年,两淮盐政普福即奏称:“两淮运库钱粮款项纷杂,上年十二月内举行计典,例应盘查出结,……据运司卢见曾禀称,递年额外溢余倾宝之费,以及外结盐斤变价并工程支缴等项,为数零星,年无年有,今共积存银二万四千三百七十两零,应照闲款之例办理等情,奴才伏查运库不入奏销闲款,例应奏请解交。前项银二万四千三百七十兩零,系随时报明零星汇积,又在按年常例奏解之外,既经汇有成数,可否解交养心殿查收,以充公用之处,奴才未敢擅便,合并奏明请旨。……阿里衮奏称:两淮盐政普福解交积存银二万四千三百七十两零,今造办处照数平兑收讫。”这种“为数零星,年无年有”的积存闲款,“在按年常例奏解之外”,最初只是随时报明,随时奏解,有时数额少,有时数额多,差别较大。如乾隆二十七年,“两淮盐政高恒解到余存银一万五千余两”。乾隆二十八年,“两淮盐政高恒解到余存、倾费等银共十四万四百三十一两零”。乾隆二十九年,“两淮盐政高恒解到庚、辛、壬三纲积存楚费银十五万二千四百二十四两九分”。后来,“积存闲款银”规范化,一般包括二项,一是积存闲款银,二是积存规费等银。而且,每年解交。如乾隆四十六年,两淮盐政图明阿奏称:“两淮运库每年积存闲款等银,应于奏销后查明奏解,今庚子纲盐课钱粮已经奏销,行据运司清查开报,共积存闲款银一万二千四十四两四分八厘,又积存规费等银一万二百一两四钱八分二厘,二共银二万二千二百四十五两五钱三分,现贮运库。理合循例一并奏请解交造办处查收。”乾隆四十九年,两淮盐政全德奏称:“两淮运库每年积存闲款等银,应于奏销后查明奏解,今癸卯纲盐课钱粮已经奏销,行据运司清查开报,共积存闲款银一万二千六十一两二钱三分,又积存规费等银一万二百两一钱九分四厘,二共银二万二千二百六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现贮运库。理合循例一并奏请解交造办处查收。”乾隆五十七年,两淮盐政全德奏称:“两淮运库每年积存闲款等银,应于奏销后查明奏解,今辛亥纲盐课钱粮已经奏销,行据运司清查开报,共积存闲款银一万一千三百十八两四钱五分七厘,又积存规费等银五千四百二十四两七钱四分九厘,二共银一万六千七百四十三两二钱六厘,现贮运库。理合循例一并奏请解交造办处查收。”虽然每年的银额有所差异,但项目相同。朱批也都是一个“览”字,说明已经成为惯例。

第五,江西盐规与窝利等银解交造办处。

江西虽然属于两淮盐区,但是有些解交造办处的银两属于专门的款项,专款奏销。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盐规引费”和“征存节省”,二是“吉安府窝利、田房变价生息银”。乾隆四十六年,两淮盐政图明阿在奏折中谈到了“盐规引费”和“征存节省”的解交造办处的具体情况:

江西盐规引费,向系奏明,通饬办运扬商,每年俱完纳运库运司拨出银五千两,移交江西盐道为修理石堤、卖补仓谷等项之用。余银于纲竣俱折奏解内库充公。今庚子纲盐课钱粮已经奏销,据盐运使仓圣裔详报,收过庚子纲江西盐规引费并吉安、饶州二府引费除解交江西盐道库银五千两外,存银三万六百两八钱六分一厘,又自乾隆四十五年四月奏销之后,至四十六年三月,续收己亥纲江西并吉安、饶州二府引费银六千一百三十六两九钱一分五厘。以上共银三万六千七百三十七两七钱七分六厘,详情核奏。又详称,己亥纲核派湖广省正引之外,各商有多报运楚之引,并江都、甘泉二县食引五分融销楚岸,在运库一例完纳口岸匣费、布税充公等项,共存银三万九千一百三两四钱五分六厘,系不在口岸额费数内征存节省之项,委署无可支销闲款,请附同庚子纲江西盐规引费一并奏解充公等情,奴才复核无异,所有前项余存运库,通共银七万五千八百四十一两二钱三分二厘,应请循例解交造办处查收。

由上可知,江西一般意义上的“盐规引费”,由运两淮盐的扬州盐商完纳,统一交两淮运库存贮,将其中的一部分拨归江西盐道,作为修理石堤、卖补仓谷的费用,如果有结余,再将余款解交造办处。另外还有较为特殊的吉安和饶州二府的引费。“征存节省”是食盐额外多运销两湖交纳的费用,即所谓“核派湖广省正引之外,各商有多报运楚之引,并江都、甘泉二县食引五分融销楚岸,在运库一例完纳口岸匣费、布税充公等项”,这一部分费用,没有包括在“口岸额费数内”,所以也一并在这个名目下解交内务府。该年“盐规引费”和“征存节省”解交造办处的款项为75000余两。此后每年的数额略有不同,少则6万余两,多则8万余两。如乾隆五十五年是八万八千六百六十三两一钱九分七厘,乾隆六十年是六万三千七百三十八两四钱七分二厘

吉安府窝利、田房变价生息银,据乾隆五十六年两淮盐政全德的奏折称:“江西吉安府窝利银两,每年催商缴齐,奏明起解,其随窝田房变价作本应缴利银,亦并附解,按年遵办在案。兹乾隆五十五年分庚戌纲应完窝利银五万二千四百三十四两,又随窝田房变价利银自乾隆五十五年三月起,至五十六年二月止,应交利银四千五百三十两八钱六厘,共银五万六千九百六十四两八钱六厘。又应带征丁未纲窝利银五千九百九十五两二钱六分一厘。据运使鹿荃详报,俱经照数征存,奴才复核无异,理合循例解交造办处查收。”该年吉安府窝利、田房变价生息银是56000余两,另外又有带征丁未纲窝利银5000余两。此后每年的款额约略相同。

吉安府的窝利较为特殊,多有变化。赖惠敏在她的著作中引用了乾隆九年等年的档案,似乎是第一次有学者注意到吉安窝利,但她没有论说其沿革。据笔者查吉安府引窝的档案可知,吉安府引地最初属于“官引地”,不属于盐商的个人引地,“于康熙五年招商认办,每纲交窝利息五万二千四百余两,系解内务府之项”。雍正四年,将此“官引地”赏给怡亲王府,成为王府引地,窝利银归怡亲王府。窝利的歸属有数次变化,吉安府引窝起初由淮商黄光德租借承办,每年向怡亲王府交纳窝利银。据乾隆十三年署理两淮盐政吉庆奏称:“江西吉安一府引窝,每年商完怡亲王窝利、房租等银五万八千四百七十七两四钱。乾隆十二年四月内奉旨:嗣后每年仍交王子家银二万八千两,其余银三万两,每年入于盐务节省项内,一并奏明请旨。”也就是说,在乾隆十二年,吉安窝利银的归属已经发生了变化,明确规定了窝利银二万八千两归王府,三万两另外解交请旨。到乾隆十四年,已经将吉安府的全部窝利银收归朝廷,但仍是专案奏请奉旨,大多数情况下,是将窝利银解交内务府。据可以查到的档案,至少在乾隆四十一年之前,吉安府的窝利银分别奉旨解交乾隆皇帝亲近的个人或内务府总管,如傅恒、三和、阿尔衮、福隆安等。最晚在乾隆四十四年,已经不再解交给个人,然后再奉旨处理,而是明确解交造办处。如乾隆四十四年两淮盐政伊龄阿所奏:“乾隆四十四年分己亥纲应完窝利银五万二千四百三十四两,……据运使朱孝纯详报,照数全完,奴才复核无异,理合循例奏请解交造办处查收。”

以上各项解交造办处的银两,主要是两淮盐区,其他盐区,事例较少,也不是绝无仅有。如乾隆四十一年河东盐政瑺龄奏称:“河东每年应解养心殿暨内务府各项银两经内务府议奏,令将每年应解银两由本处按款自行奏明,依限交纳等因,历经遵照具奏在案,查今年应解养心殿造办处潞泽节省银二万两,并应解内务府唐县余利归公银八千三百三十八两零,裕州余利归公银一千两,并余等项银六百四十三两零。现已届期,据运使程国表详报,于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委员起解赴京交纳。”这里所谓的“潞泽节省银二万两”,即是解交造办处,而且“历经遵照具奏在案”,每年的数额恒定。又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五日内务大臣英廉奏称:“(长芦盐政)高诚解到永庆号应交利银八万八千八十二两四分二厘。又减半加课并倒追银七千二百八两八钱四厘。二共银九万五千二百九十两八钱四分六厘。查对数目相符。应交何处查收,奉旨:交养心殿内银五万两,其余银四万五千二百九十两八钱四分六厘,交圆明园。钦此。”该年永庆号利银等项有5万两交养心殿造办处,另外则交圆明园。长芦盐区永庆号利银解交内府,均是每年请旨办理,所以,每年交付的地点和数额各不相同。

三、物料与活计:部分仰仗盐务

造办处因为有珐琅作、铜作、匣裱作、油木作、广木作等各种各样的作坊,各作坊所用物料,一部分由盐商——特别是两淮盐商负责采办。据乾隆二十三年至二十七年两淮总商黄源德、江广达等采办物料清单记载:

紫檀、凉阁料物、陈设绣件,银一万七百二十两零。

紫檀、竹器、填漆、鸂鶒、银丝各种宝座等件十分,银二万七百六十两零。

临河房等处装修门帘铺垫,银六千九百五十七两零。

书阁团屏等件,银二千九百八十二两零。

连六香袋各件,银三百四十七两。

自鸣钟、紫檀、黄杨、棕竹各物料,银一万四千一百三十三两零。

九如意、牙花、盆景、菜盒等件,银二千六百八十三两。

鸂鶒木、湘妃竹料等件,银五百五十两零。

鸂鶒红木料,银一百九十五两零。

又鸂鶒红木料,银一千一百八两零。

影木板料,银七十二两。

楠木料,银一百八两。

竹凉阁竹装修等件,银二千二百两零。

斑竹房装修陈设工料,银一万二千两零。

大铜狮子、铜鼎各件,银九千六百五十三两零。

金书阁等件,银一千两。

年灯各件,银二千四百二十两。

传办灯件,银四千四百五十六两。

竖灯各件,银二千六百七十两。

宝座、屏风、垫靠各件,银一千七百八十五两。

添办垫靠、迎手,银四百五十两。

绣扇、垫靠等件,银七百三十九两零。

各种木器等件,银六千六百三十四两零。

炕盂、灯工、铜器等件,银一万三百十二两零。

如意、唾盂、乌木紫檀褂灯,银二千一百三十一两零。

像生花、杨木、竹作,一百四十九两零。

黄杨木、竹作,银二百十四两零。

以上共银十一万九千一百两零。

由上可知,采办的物料包括了紫檀、鸂鶒木、楠木、黄杨木等各种木料以及竹器、绣品、盆景等等,有的是原料,有的是加工件,用银11万余两。另外,乾隆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两淮总商洪充实采办物件清单记载:

各色大呢七十九疋,长三百九十九丈八尺,银六千二百四十四两八钱。

玻璃十二对,银一千一百三十五两。

花大呢三疋,长十九丈五尺,银四百三十五两六钱。

鹽务解交造办处的银两,一般说来都有专门的名目,上述主要讨论了“扣存养廉银及节省银”“外支银与裁革陋规银”“外支不敷银”“积存闲款等银”“江西盐规与窝利等银”等五种名目。这些银两是比较突出的名目,也主要是两淮盐区的解交银两,其他盐区的事例与银额较少。这些款目一方面有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有解交衙门变化的过程。有的款目也不是一开始就解交造办处,如“节省银”一项,最初并不解交造办处,而是经过了解交户部等衙门,到解交内务府,解交造办处的变化,其演变过程也是值得注意的。

(责任编辑:周  聪)

Funds and Material Sources for Salt Affairs and Construction Offices

in the Qing Dynasty

CHEN Feng

Abstract: The bank of the Treasury of the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money and grain depot of the Construction Office and the bank of Yuanmingyuan are the three major reservoirs of the royal finance. The three major reservoirs have many sources of silver, of which the salt revenue is an important one.Salt affair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royal finance. Only by separately analyzing them can we better grasp this relationship. Except the discussion on the bank of the Treasury of the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the paper also discussed the various funds of independently found money and grain depot of the Construction Office from the salt revenue based on the archives, such as “depositing honesty silver and saving money” “storage of sliver” . The material sourc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fice is also related to the salt business.

Key words: the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 the bank of the Treasury; the Construction Office; money and grain depot ; salt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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