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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研究

2019-10-14周杨诗洁

西部论丛 2019年31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

周杨诗洁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民间借贷模式由单一的 “线下”模式转为 “线下”与“线上”模式。线上模式其中之一就是P2P网络借贷,资金需求方将借款需求发布到P2P网贷平台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许诺一定的收益率,资金提供方根据自身判断进行投资,借款周期届满后,借款人根据先前所许诺的收益率向出借人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依靠网络的力量,这些网络借贷平台高效率地将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撮合在一起,实现双方信息对接,通过在网络上达成借贷合同相关条款,并依照一定流程,方便、快捷的完成借贷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法律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

目前,许多网络贷款平台背离信息中介的定性,不但承諾担保征信,还存在错配资金池的问题,已经从信息中介演变为信用中介,从2016年8月17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来看,再一次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的首要法律地位是信息中介,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居间人,但是又有别于一般民事居间人。

二、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梳理。

基于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关系中起到的不同作用,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经营模式: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资金池模式。

在上述四种典型的网络借贷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中介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和投资人三者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较为简单,类似于传统的民间借贷,网络借贷平台仅为通过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债权转让模式中,借贷平台更多地参与到借贷关系中,成为原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随后通过债权转让退出借贷关系。平台担保模式中,借贷平台除了提供居间服务,还承担一定程度的“担保”义务,尽量确保投资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资金池模式中,借贷平台更主动地控制借贷关系的进程,一方面更积极地帮助投资人筛选投资对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借款人更快捷地筹措资金。

三、担保关系中平台的民事责任。

(一)风险准备金的非传统意义的担保。

1、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一般而言,风险准备金来源于网络借款平台与借款人签署的协议向协议向其所服务的借款人所收取的服务费,将在收取的服务费中按照贷款产品类型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等信息计提风险准备金。它的使用是以取得投资人债权为对价。

2、风险准备金使用规则。网络借贷平台对逾期债权的偿付一般遵循时间先后顺序,在时间相同时但是若出现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总额是,则在风险准备金范围内依据各债权比例偿付。风险准备金的担保是一种有限担保,并不对投资兜底,保障本息。

3风险准备金区别与普通担保。一方面是由于风险准备金是一种特定的财产,且不需办理登记手续与一般意义上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方式不同。它的执行依据的是平台与投资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如宜人贷的“质量保障服务专款”。另一方面风险准备金的目的与一般担保有所区别。虽然两者都有保护出借人,避免其投资资金“打水漂”的目的,但是计提风险准备金更是平台为了增强自身安全性,宣传自身优势,进行自我征信的重要手段。不足之处在于,若平台的业务不真实、逾期坏账率过高导致风险准备金不足以支撑本金和利息的保障,可能引发平台资金流动风险。

4、平台自我担保可能性分析

平台自我担保面临不少风险。第一是法律风险。监管部门三令五申,平台自身不得担保。但是迫于竞争的压力,网络借贷平台打“擦边球”,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垫付本金,实际上是一种担保的伪装形式。二是担保能力风险。《暂行办法》仍未对注册资本加以限制,各平台参差不齐。三是风险控制中的风险。坏账率是网络借贷平台的核心风险,平台为降低自身风险需加大对每笔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

(二)机构担保

P2P平台去担保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形下,平台在发展初期给予投资人本金和利息保证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其将不再作为担保合同的直接主体,而将会选择第三担保机构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方担保模式是利用专门的第三方担保公司的资金和声誉进行担保,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承诺本金保障,作为回报,担保公司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和管理服务费。这一模式的优点很多:第一,网络借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角色,将市场风险与平台运行进行了有效隔离。第二,担保机构为了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对借款人的审核也会更加严格,这都有利于投资人的本金安全,同时降低坏账率。第三,担保公司还可以为平台推荐优质项目,提高平台上优质借款比率。缺点在于担保是合法的杠杆行业,可能会出现伪担保和超额担保,万一坏账率超过10%,担保公司自身经营就会出现问题,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再者若第三方担保公司发生无法履行代偿责任的情形,则担保公司将无法继续履行代偿。此时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时,出借人将面临无法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保险公司承保模式,主要由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当于借款人的担保人身份,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保险公司直接对被保险人理赔。保险公司承保模式有效地避免了P2P 网贷平台作为担保人而被拖垮的局面,降低了平台的运营风险,化解了担保公司庞大的资金担保压力,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网络借贷担保的优化和建议

(一)网络借贷以担保为主。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的现状下,可以通过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增加信用。但是,如果一味要求借款人为每笔借款提供抵押、质押的话,将可能导致借款人因程序繁琐而放弃借款,反而限制平台发展。因此,在网络借贷中,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主流,除少数种类小微借贷如个人消费等,可以采取信用借贷的方式外,均应提供相应的担保物,降低坏账率,以提供网络借贷行业安全性。

(二)建议在加强监管下推行担保机构担保模式。

控制坏账率在安全线以下成为网络借贷行业的核心工作,其中关键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价。由于我国信用环境不够理想,征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线下征信就显得弥足珍贵。但是线下征信是一项劳动密集型工作,高成本制约了网贷平台在这块业务上的扩张,散布于各地的担保公司的优势体现了出来。如有充足的从业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调查,更有专业的行业经验、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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