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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的法律对策

2019-10-14张世杰

西部论丛 2019年31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法律风险金融风险

张世杰

摘 要: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存在着滞后性,其仍然是不完善、不健全的。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论进行了概述,其次从立法缺失所导致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风险、安全保障技术欠缺、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风险等四个方面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最后从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宣传与教育及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科学技术等四个方面提出了预防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法律风险;法律对策

引 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和投资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集合体,作为新兴的交叉行业,其兼具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特点。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自此金融行业朝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方便人们正常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极为严重的法律风险。因为我国现阶段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今的法律法规多是针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明显,其业务操作平台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其金融风险的防范及治理也与传统金融有所不同,因此,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

一、理论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领域,它是互联网和现代金融广泛结合的产物。随着我国科技实力的不断增强,移动互联被广泛地应用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云计算、线上支付等资金融通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的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资金支付、投资、融通等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传统金融优点,它还具有技术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的优点。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明显,其业务操作平台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其金融风险的防范及治理也与传统金融有所不同。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但是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却存在着滞后性,其仍然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余额宝、P2P网络贷款、众筹等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为用户提供网络支付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打破了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将线上与线下支付无缝连接。余额宝是一种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它兼具商品和金融的特点,既可以实现消费又可以实现理财。在用户将余额转入余额宝时,余额宝开始计算理财收益。P2P网络贷款是个体通过P2P网络信贷平台进行直接借贷,P2P网络贷款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对一些大银行不能够惠及到的中小企业和小用户进行贷款抵押。众筹是个人或中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大众筹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按照筹资目的的不同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等。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立法缺失所导致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立法缺失导致法律无法全面监控互联网金融行业,为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互联网金融立法缺失导致互联网业务经营的准入门槛低,易诱发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在发生金融纠纷之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风险。传统的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之后,互联网金融就拥有了传统金融所有的系统性风险和结构性风险,加之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新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和技术风险都较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大。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监管法律体系,这使得部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违规操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较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互联网金融的系统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包括个人信息、交易及资金安全等三个方面。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互联网金融对个人信息、资金及交易安全的需求增大,个人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的事件屡禁不止,证明我国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三)安全保障技术欠缺。互联网金融是依赖计算机程序而存在的,它是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创新与实践。计算机技术存在着一定的运营风险性,其技术缺陷主要包括电脑本身的系统故障、黑客、病毒等。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缺乏专业的风险监控技术和风险技术评估标准。

(四)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在方便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加剧了互联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从业人员缺乏从事该专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及操守,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用户和从业人员不能跟我面对面交流,只能进行数字化网络交流,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会发生遗漏,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

三、预防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策略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我国应建立法律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以及法律地位等,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入门槛。我国需要尽快将网络贷款、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之内,在根本上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资金及交易安全。我国应不断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法规,制定明确的国家行业标准,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商及用户等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为防范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等虚拟平台的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我国应不断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进行定期检测,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对象和范围。构建国务院领导下的联动防控防治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大惩处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其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传统金融从业机构转型互联网金融或退出金融行业。制定规范具体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强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信息的披露,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及投资用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三)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宣传与教育。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互联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应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电视节目、广播媒体、广告等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进行宣传和教育。利用网络课程对互联网金融在消费和投资方面的知识进行讲解,促使投资者和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并根据相关法律对社会大众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培养其理性投资的观念。

(四)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科学技术。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融合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融合了新发展理念和普惠金融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促進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将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运用到互联网金融中,构建用户信用体系,在根本上避免用户信息的泄露,保证用户的资金交易安全。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广泛应用促使人们的消费和投资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其为人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此,国家必须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宣传与教育,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宋本源.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7(16):303.

[2] 严飞雷.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7(35):231.

[3] 杨妍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分析及建议[J].产业创新研究,2020(10):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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