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经
2019-10-12
新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发布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日前,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此次修改的主要出发点是落实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切实为矿山企业减轻负担。
新版《规定》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一是矿山基本情况;二是矿区基础信息;三是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四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五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六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七是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八是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新版《规定》切实为矿山企业减轻负担,将第十七条由原来的“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修改为:“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为落实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规定》对多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如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将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修改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
对于法律责任,《规定》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江西省工信厅发布《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稀土行业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 号)要求,近日,江西省工信厅发布《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一是要加大对重点资源地和矿山动态督查力度,坚决依法取缔关闭以采代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外包等违法违规开采稀土矿点(含回收利用),没收违法所得,彻底清理地面设施。严格管控压覆稀土资源回收,对本区域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有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展工作,做好矿点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严防安全和生态破坏事件;二是要严格落实开采和冶炼分离计划;三是要规范二次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四要强化产品流通监管。
《通知》表示,在增强行业自律方面,一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企业监管,严格落实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环保、资源税、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政策,确保实质性管控和规范运营管理;严控新增冶炼分离产能,异地搬迁改造须坚持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压减低效无效冶炼分离产能和建设区域稀土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原材料转化率,向稀土新材料、终端应用一体化发展,力争形成2 ~3 家稀土深加工龙头企业。二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稀土行业诚信体系、稀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制度,定期评估会员企业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及时取消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的会员资格。
《通知》强调,支持中国南方稀土集团和研究单位不断完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创建冶炼分离示范工厂,建设高水平、可移动、可示范的离子型稀土绿色矿山,严控氨氮对地下水的污染。同时,鼓励发展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稀土高端应用和智能化项目,提升稀土新材料产品质量和智能制造水平,促进镧、钇等高丰度稀土元素和中重稀土元素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