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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杭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机制研究

2019-10-11张秉福

中州学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京杭运河互动机制旅游开发

张秉福

摘 要:实现和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是京杭运河非遗保护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共同需要和必然选择。良性互动关系是以良性互动机制来维系和支撑的。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动力机制、合作机制、互利机制、创新机制和保障机制等方面。构建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机制,应当全面实施运河非遗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估,大力加强旅游开发中的运河非遗保护,充分发挥运河非遗传承人的双重积极作用,合理开发运河非遗旅游产品,完善政府调控监管职能。这可以为其他大型线性文化遗产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京杭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互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8-0091-06

一、问题的提出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挖掘大运河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打造大运河文化带,是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1]要实现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大力推进运河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创新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机制。

京杭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类型齐全、数量众多,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和实用价值,是运河遗产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至今仍在影响着沿线居民日常生活的文化力量。作为流淌伴生的文化,京杭运河非遗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瑰宝,而且是极具开发潜力的重要旅游资源和旅游地营销的重要载体。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和基础,形成了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关系。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就是非遗的各个层面与旅游开发的相互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非遗的文化表现形式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和非遗的文化价值系统与旅游开发的互动[2],其中前者为表,后者为里。

在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的状况下,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能够互为实现目标任务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得到有效保护的运河非遗能够扩充和优化旅游市场,丰富旅游产品的种类和内涵,提升旅游产品的价值和魅力,增益旅游地的美誉度和影响力。旅游开发能够促进非遗价值挖掘,激发非遗生存活力,促进非遗现代传扬,增强公众非遗保护意识,为非遗保护注入新的资金来源。因而,实现和保持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是京杭运河非遗保护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共同需要和必然选择。

良性互动关系是以良性互动机制来维系和支撑的。然而,自2014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来,京杭运河沿线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和实现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的意义和价值,仍然认识不足,着力不够。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虽然认识到运河非遺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问题的重要性,但没有找到二者之间有效联结和相互作用的契合点,无法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互动机制,因而也未能真正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实际上,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既可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也可形成相互抑制的恶性互动。总体而言,目前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尚处于初级阶段和较低水平,且存在较多阻碍。缺少互动和互动不良的状况,对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都是不利的,也不可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水准。针对这样的现状,本文拟就构建和完善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机制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实现、维持和保障二者之间的互促互利、共进共赢关系,规避或减少二者之间存在或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和影响,为把京杭运河打造成为继古开今的璀璨文化带、享誉中外的缤纷旅游带呈献出更多更好的非遗因子,并为其他大型线性文化遗产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提供切实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

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动力机制、合作机制、互利机制、创新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它们构成一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体系,共同作用于互动过程和互动各方。

1.动力机制

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在需求上具有互补性,这成为二者实现和保持良性互动的主要动力。非遗保护是传承文化,旅游开发是发展经济,所以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实际上是一种文化需求与经济需求之间的互动。一方面,运河非遗的生存、保护、展示、传播和发展都需要相应的载体、渠道和资金,而旅游产业对此大有可为,能够较好地满足这种需要;另一方面,旅游开发需要通过对优质、独特文化资源的开发拓展市场、提升效益,而运河非遗恰好具有较大的旅游开发价值和潜力。正是由于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这种需求互补性,才使它们能够实现紧密结合、良性互动。换言之,运河非遗保护方和旅游开发方只有既明确自身需求,又理解对方需求,抱着相互满足需求即互利共赢的目的和态度进行协商、协作、协调,才能形成和维持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双方的愿景都能实现。

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运河非遗对广大游客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是其旅游开发坚实可靠的资源基础。旅游活动的介入,首先可解决某些运河非遗项目传承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问题。经过旅游开发,运河非遗成为文化价值独特的旅游产品,满足当代游客文化探寻和精神享受的需求,从而提升旅游产业的经济效益。这会刺激对运河非遗资源更广泛、更深入的旅游开发,使运河旅游产业获得进一步发展,不断增强其反哺非遗保护的能力,从而使更多运河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这就是需求互补性推动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相互作用、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的运行机理和基本过程。

2.合作机制

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需求互补的互动过程,就是参与保护和开发各方的合作过程。要实现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合作机制,在传承人、政府、开发商、当地居民等参与互动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理顺关系,加强合作。非遗传承人要保持开放心态,树立市场意识,在做好非遗传承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旅游开发,走向联合与分工协作。旅游开发商不仅要为非遗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供便利,让传承人在互动合作中有更多获得感和成就感,还要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营销、增收机会,让旅游开发惠及更多民众,促进地区繁荣。当地居民要增强对本地运河非遗的认同感和主权感,积极关注和参与保护性开发工作,并在多方参与的互动合作中逐步实现自身民生改善的正当利益诉求。政府要做好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合作各方的引导协调工作,搭建平台,优化环境,在履行好政府职责的同时,支持和鼓励符合保护要求的各类开发行为。如此,方能形成合作各方互促互利、共进共赢的良好局面。

千里京杭运河贯穿多个文化带和经济带。在将大运河打造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文化品牌成为国家战略的新时代,在跨区域合作成为当代世界旅游业发展大方向、主脉络的背景下,运河非遗旅游开发不仅要加强旅游景区、旅游企业的合作,还要积极推进跨区域合作,构建多种形式的跨区域互动合作机制,共同打造运河非遗旅游精品线路和统一品牌。尤其是地理位置毗邻的运河区域,在非遗资源禀赋上往往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为开展非遗旅游合作提供了良好条件,应以运河非遗旅游价值链为纽带,在非遗保护、资源开发、产品生产、线路组织、旅游营销、政策协调、市场整顿、联合执法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增进共同利益,实现联动发展。

3.互利机制

合作只有建立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才能健康、稳定、持久、富有活力。所以,在构建合作机制的同时,还必须明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构建互利机制,使参与合作的各相关主体都能得到应有的利益和收获。为此,要通过京杭运河非遗旅游资源的挖掘与利用,充分发挥旅游开发的综合带动效应,使非遗保护与旅游产业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以文兴旅,以旅哺文”的良性循环。

合作各方要在全面了解互动合作共同体利益格局及演化趋势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平等协商,构建公正合理的合作利益分享机制,化解合作中的各种利益矛盾和纠纷,尽量满足各方的正当利益诉求。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是要合理兼顾和平衡非遗保护方与旅游开发方的利益需求,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均沾、互助发展。

通常,在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过程中,旅游产业处于强势地位,非遗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京杭运河非遗开发提升了旅游产业的经济效益,使强者更强。然而,目前非遗旅游收益用于非遗保护传承的部分太少,弱者地位并未改变,甚至导致保护环境更加恶化,保护工作更加繁重,贡献与回馈比例严重失调。只有在旅游开发不仅促进非遗的抢救、挖掘和整理,而且为非遗的传承和发展不断夯实经济基础、优化市场环境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实现运河非遗旅游资源的永续开发与利用。实际上,促进非遗传承最显著的激励手段就是经济激励。[3]所以,要使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相互促进,就必须建立旅游开发对非遗保护的反哺补偿机制,以严格的制度规范,确保非遗旅游开发赢利中有足够比例的资金真正用于非遗保护工作,弥补资金缺口,改善传承条件,提高传承质效。[4]

4.创新机制

一方面,京杭运河非遗承载和表征着中华传统文化的价值和精髓,如何通过旅游开发盘活这些珍贵的文化资源,使之有效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变消极保护为积极保护,真正实现非遗生产性保护,是需要一定的创新机制来支撑的。另一方面,京杭运河环境比较特殊,非遗资源有其特性,在非遗保护和旅游开发上需要不断探索新的保护和开发方式,在继承中创新,在保护中发展。所以,要提高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合作成效,增进合作各方利益,还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创新机制。

第一,增强非遗传承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传承人是非遗保护最重要的基础和依靠力量,也是非遗旅游开发理所当然、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目前,多数运河非遗传承人仍然缺乏主动融入市场的意识和能力,这既是运河非遗当代弘扬的重要制约因素,也是运河非遗旅游开发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增强传承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当前一个特别重要和紧迫的问题。为此,政府和非遗旅游企业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让非遗传承人自觉加强与旅游开发相关的知识学习、参观考察、技能培训和实践锻炼,尽快提高创新素质。

第二,创新载体,为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发展构筑新平台。要让更多的运河非遗及其旅游产品信息和资料进网络、上电视。要在更多的运河旅游点常设非遗展区、表演区和产品交易区。要精心打造一批运河非遗集聚区、主题旅游功能区及精品旅游线路。

第三,构建产品创新机制,持续推进运河非遗旅游产品创新提质。运河非遗旅游要持续吸引游客目光,必须不断注入新鲜元素。要将运河非遗旅游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结合起来,借助文化创意产业的方法和手段,持续推进运河非遗旅游产品的研发创新和提质升级。[5]

5.保障机制

动力机制、合作机制、互利机制、创新机制的构建和完善,需要有效的保障机制来维系和支撑。随着互动合作的不断发展,会对合作的广度、深度和紧密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使保障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突显。

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的保障机制,不仅要为互动合作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与精神资源,还要具有监督与预警功能,即对合作各环节进行监控,并予以实时反馈与预警。这种互动保障机制主要应从政府和互动合作共同体两个维度去构建。政府的保障,主要是相关公共产品的供给和优化,如法治环境优化、基础设施完善和日常监管到位等。互动合作共同体内部的保障,主要是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合作关系的维持和协调等。

建立由当地政府、旅游企业、非遗传承人、居民代表等有关各方共同组成的合作理事会,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分工,充分发挥各自在非遗保护、开发规划、经费筹措、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作用和优势,形成制度共拟、过程共管、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体系,实现互动关系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及合作共同体的内部协调、内部监督,确保互动合作的稳健、高效、持久和深入。

三、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对策

根据上文对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机制主要内容的分析,结合当前互动关系现状尤其是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对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1.全面实施运河非遗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估

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動,必须符合非遗传承规律和旅游市场需求。旅游开发是促进非遗保护重要而有效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而且并非所有非遗都适宜实施旅游开发。[6]要使旅游开发不仅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真正有助于非遗保护,就必须将开发行为建立在对非遗项目旅游开发适宜性科学评估的基础之上。为此,要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京杭运河非遗资源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估体系,依据这一体系科学评估具体非遗项目的开发适宜性,合理确定开发层次和保护级别。[7]只有那些不仅具有旅游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而且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的非遗,才适宜进行旅游开发。大多数运河非遗是适宜进行旅游开发的,只是适宜程度各有不同。当然,对于经科学评估和论证不宜旅游开发的非遗项目,在禁止旅游开发的同时,可以采取其他适宜的开发方式加以利用。

要扎实推进运河非遗资源评估和筛选工作的制度化,逐步形成运河非遗旅游项目选题策划、创作生产、效益评估、扶持奖励等长效机制,整合资源,突出重点,避免非遗旅游资源的浪费、滥用和破坏。开发应当分阶段、阶梯式推进,重点开发那些保护较好、特色较强、影响较大且市场需求较为旺盛和稳定的运河非遗项目,着力打造知名品牌,提升规模效应。

2.大力加强旅游开发中的运河非遗保护

由于非遗是具有多重价值且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所以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开发必须有利于保护。由于保护不力,目前部分运河非遗正在开发中消逝,所以加强保护更显紧迫,刻不容缓。

要抓住打造大运河文化带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加强京杭运河非遗的保护、挖掘和阐释,取其精华,传其精髓,推动运河非遗与时代元素适当结合,使其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要加强运河沿线非遗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统筹建设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利用设施。要树立正确的开发保护理念,按照“保护后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和思路,制定完整具体、切实可行的京杭运河非遗保护规划和方案,落实组织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投入和主体责任,确保运河非遗保护贯穿旅游开发全过程,确保旅游开发合理有序。经济效益再好的开发,也不能以牺牲非遗原真性、传承性为代价。要强化预防性保护,凡是可能导致非遗受到破坏的开发行为都要杜绝,切实提升保护水平。要加强开发过程中的保护监管,及时制止破坏性开发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对适宜旅游开发的运河非遗项目分门别类地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具体非遗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所处环境,采取相应的保护方法和策略,确保旅游开发有利于非遗保护,至少不能对其造成损害。在旅游开发整个过程中都要始终做好运河非遗传承工作,加强传承人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旅游开发商要为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时间保障,为其创造更便利、更优越的条件,支持、鼓励和配合其做好传承工作。

3.充分发挥运河非遗传承人的双重积极作用

非遗是活态文化,是非遗传承人的谋生手段。所以,构建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机制,必须充分发挥传承人对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重积极作用。

非遗传承人在市场经济和旅游开发大潮中,要始终不忘初心,不辱使命,坚持把非遗传承作为第一要务,主动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把传承工作做好,努力在旅游开发条件下不断提升传承的质量、效率和价值。在做好传承工作的同时,传承人还要充分认识适宜的旅游开发对于非遗保护和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积极地投身于旅游开发,在开发过程中传播非遗文化,弘扬非遗精神,激发非遗活力,推进非遗发展。为此,传承人要主动适应旅游开发的新形势、新环境,熟悉市场规则和旅游要求,具备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和才能,具有开放意识和国际视野,合理变革传承方式,创新传承产品,使自己的非遗产品在保留传统文化精髓和神韵的同时,更好地适应游客需求和市场变化,从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旅游开发背景下实现运河非遗的可持续性传承和发展。

4.合理开发运河非遗旅游产品

由于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是通过非遗资源的旅游开发实现的,所以,合理开发运河非遗旅游产品是构建二者良性互动机制的重要环节和抓手。要树立以非遗保护促进旅游开发、以旅游开发带动非遗保护的发展理念和思路,突出运河特色和地域特色,将适宜旅游开发的京杭运河非遗资源合理开发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产品,形成集娱乐、教育、知识、参与于一体的新型非遗旅游模式,充分发挥非遗保护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深度促进作用。[8]

旅游产业的发展和游客素质的提高,对创新运河非遗旅游产品设计提出了更高、更新、更迫切的现实要求。一些地方的运河非遗旅游产品老套单一,游客接受程度低,远未充分体现运河非遗价值。运河非遗旅游产品的设计创新,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要充分体现当地非遗特色和文化传统,深挖具体非遗项目的内涵、价值和魅力,并与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的旅游开发有机结合、相互支撑。要在深入了解和研究运河非遗游客文化动机和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大力打造体验型非遗旅游产品,增强非遗旅游产品的针对性、多样性和感染力、吸引力,使运河非遗旅游系列产品与游客消费需求实现内容对接、能级对应。[9]要通过非遗产品与旅游产品的创新组合,以及非遗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多方面展现京杭运河非遗的现代价值,增强非遗旅游的互动性和参与性,让游客充分感受运河非遗的独特魅力,满足游客求新求异的旅游需求。要完善运河非遗旅游产业价值链,创新相关衍生产品的开发,推进非遗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强运河非遗旅游的网络营销,全方位、多层次塑造和提升運河非遗旅游品牌形象,积极引导游客了解运河非遗,并通过游客向外传播和推广运河非遗,从而不断增强运河非遗的影响力和辐射面,扩张运河非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完善政府调控监管职能

运河非遗保护和旅游开发,均离不开政府职责和作用充分而有效的发挥。所以,构建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机制,必须加强和完善政府的调控监管职能,为互动合作关系的成功构建、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优质公共产品支撑。

政府要强化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好运河非遗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与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使各类保护和开发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要对京杭运河非遗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整理,形成较为完整的运河非遗名录,建立较为翔实的运河非遗数据库,为非遗保护和旅游开发提供较为完备的基础性资料,并对面临失传和消亡的非遗项目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保存。要完善运河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合理规划运河非遗旅游开发的范围和方式。要加强对运河非遗及其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非遗传承人、开发商及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为运河非遗保护和旅游开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确保运河非遗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政府要将运河非遗保护和旅游开发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相关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的投入力度。在某些运河非遗项目旅游开发的初期,政府可以实行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以缓解开发资金短缺,促进开发瓶颈突破。政府应加大运河非遗及其旅游项目的宣传力度,引导本地资本和外来投资积极开发运河非遗,建设若干运河非遗旅游示范区。[10]政府要完善非遗传承人认证制度、保护制度和传承制度,加大对传承人传承活动的政策扶持力度。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整合,消除各自为政,提高合作成效,共同促进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协同发展、融合发展。同时,也要充分而有效地发挥社区管理和居民参与在运河非遗保护和旅游开发中的积极作用,并与政府的调控监管职能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形成促进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的广泛共识和强大合力。

四、余论

京杭运河属于大型线性文化遗产。线性文化遗产是指在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形或带状区域内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族群。[11]我国拥有极为丰富的线性文化遗产资源,形成了由19个线性文化遗产、约25万公里线性要素所构成的国家线性文化遗产网络。[12]京杭运河、万里长城、丝绸之路、茶马古道等著名大型线性文化遗产线路漫长,体量庞大,内容丰富,影响广泛,其中的大量非遗具有很高的实用、审美、文化和教育价值,在旅游开发方面也有着很强的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目前,我国对大型线性文化遗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和开发,但普遍存在非遗保护形势严峻、旅游开发层次较低、各自为政等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构建和完善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本文所阐述和论证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构建对策,虽是针对京杭运河这一特定大型线性文化遗产的,但作为一种示范样板设计,其基本原则、思路和方法,同样适用于其他大型线性文化遗产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坚持以文化为引领,紧密结合具体情况,以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机制的合理构建和完善,作为深入推进各类大型线性文化遗产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重要的共同着力点和突破口,并以此带动和促进大型线性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传承和利用,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切实可行,其实效和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参考文献

[1]新华社.中办国办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N].光明日报,2019—05—10(1).

[2]肖曾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阶段性互动分析——以湖南虎形山花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8(2):100—103.

[3]柳红波,王晓晶.民族社区旅游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互动发展机制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5(8):74—78.

[4]蒋艳.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的互动关系及协调机制[J].中国市场,2015(38):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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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宏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价值评价[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社版),2015(4):19—23.

[7]詹一虹,周雨城,陈瑶.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互动研究——以鄂西土家族为例[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17(1):17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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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英法.文化产业集群与文化消费市场间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J].云南社会科学,2013(2):34—38.

[10]黎玲,刘勇.四川省乡村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及良性互动机制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7(3):214—218.

[11]单霁翔.大型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初论:突破与压力[J].南方文物,2006(3):2—5.

[12]俞孔坚,奚雪松,李迪华,李海龙,刘柯.中国国家线性文化遗产网络构建[J].人文地理,2009(3):11—16.

责任编辑:浩 淼   绿 叶

Abstract:Realizing and maintaining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tourism development is the common need and inevitable choi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dustry of the Beijing-Hangzhou Canal. Benign interaction relationship is maintained and supported by benign interaction mechanism.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benign interaction mechanism between non-heritage protection and tourism development of the Beijing-Hangzhou Canal mainly include power mechanism, cooperation mechanism, mutual benefit mechanism, innovation mechanism and guarantee mechanism, etc. In order to construct a benign interactive mechanism between non-heritage protection and tourism development of the Beijing-Hangzhou Canal, it is necessary to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 the suitability assessment of non-heritage tourism development of the Canal, vigorously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non-heritage tourism development of the Canal, give full play to the dual positive role of non-genetic inheritors of the Canal, rationally develop non-heritage tourism products of the Canal, and improve the regulatory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which can provide beneficial reference and experience for the non-heritage protection and tourism development of other grand linear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s:Beijing-Hangzhou Can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development; interactive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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