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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环保召回须30个工作日内通知车主

2019-10-09

新能源汽车报 2019年30期
关键词:机动车总局车主

本报讯  8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将环境保护召回定义为汽车厂商对其已售出的机动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环保缺陷的活动,拟要求汽车厂商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车主。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生产者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拒不召回的,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據征求意见稿显示,环保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系族)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情形。

对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的缺陷机动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环保缺陷。对未消除环保缺陷的机动车,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生产、进口企业是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的主体。汽车厂商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相关信息,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车主。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汽车厂商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对于拒不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监管的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与机动车产品在产品种类、备案信息上存在较大差别,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的流程不完全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而且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由于量大面广、种类繁多、使用条件恶劣等原因,其使用不当造成的排放超标远远大于由于设计、制造原因产生的排放超标,并且难以对两者进行区分。

目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规章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在机动车信息管理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汽车厂商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环保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销售、租赁、维修机动车的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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