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社财产权客体与结构探究
2019-10-09张兰燕
张兰燕
摘 要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逐渐改革,农村股份合作社逐渐发展,其合作社包含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多方面特点,可以更好的促进农业增产,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1]。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相对比较落后,导致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对合作社内部人的控制不合理,其财产的权能出现不完整等问题,导致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受到阻碍,给合作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2]。所以要想对农民成员的财产权利进行有效保障,就要对合作社的产权范围进行准确界定,对产权结构进行明确。
关键词 农村股份合作社;财产权客体;结构探究
1 引言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可以使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也是当前农村体制改革中的重点内容[3]。我国对农村体制改革逐渐重视,并且注重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工作。农村股份合作社将合作制与股份制进行有效融合,农民是合作社的基本成员,可以使农民获得的财产权利增多。对农村股份合作社财产权的范围进行明确,正确认识其财产权结构可以对农民财产权利提供重要保障。
2 农村股份合作社财产权客体分析
2.1 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相关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权进行集体资产的管控,集体资产具有高度统一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农民没有土地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可以根据合作社章程对其资产进行量化,然后下发到合作社社员的个人账户中,合作社成员可以在合作社解散之后根据村民成员身份进行公益性资产的共享。
2.2 个人资产
合作社成员的个人资产可以以专有技术、实物等多种形式进行财产作价出资。农民的承包经营用地通常不能作为集体资源性资产,其可以作为农民加入股份合作社的非货币财产。在合作社成立后的一系列出资都要作为合作社独立财产,股份合作社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财产支配。合作社成员可以根据合作社章程进行退社,股份合作社要在成员资格终止后对其账户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进行如数退还,同时还要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分配盈余进行退还。
2.3 外来资产
农村股份合作社可以合理的引入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将其作为合作社成员,同时还可以引入一些自然人成员,但是要限制好外来成员的比例。可以根据相关理论认定好外来投资者的身份,将其出资作为出资证明,可以具备合作社分红的财产权利,但是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内外股东权利进行合理区分。
3 农村股份合作社财产权结构中存在的不足
3.1 产权模糊
农村股份合作社产权模糊的原因在于:第一,法律不能明确确认合作社独立法人的地位,由于立法上对法人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导致产权的主体地位不合理。由于法人地位不能成立,使其不能作为投资人进行对外投资,所以就需要在相关立法上明确法人的地位,同时还要在税收和金融等多个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第二,合作社的职能不清晰。合作社中普遍存在政社不分的现象,导致农村合作社中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获取权配置不合理,出现了严重失衡等问题。第三,农村合作社产权模糊。许多合作社都设立了集体股占股较大的集体累积股,这就导致合作社的产权重新模糊。
3.2 内部人的控制问题
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结构分层比较鲜明,其核心成员占据着主导性地位。由于一些地区合作社存在着股权绝对平分主义,并且许多合作社成员依赖村民身份来获得天赋股权,从而导致一些普通农民股东的积极性不高,不关心合作社的经营问题。并且还有一些合作社以亲缘关系作为联系,同时成员文化素养较低,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从而将控制权利转让给核心成员,自己安于管理。
3.3 合作社产权存在着残缺
由于农村股份合作社的集体股存在比较普遍,并且治理结构上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导致合作社管理层控制了集体股权的行使。并且由于信息存在着不对称问题,使农民股东很难实现自身的剩余索取权。由于当前立法的相关限制,使许多方面的权利受到制度障碍,农村土地经营权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的困难。
4 农村股份合作社财产权结构的完善建议
4.1 对集体股逐步取消
将共有的集体经济资产进行具体量化,对产权边界不清晰的集体累积股进行取消处理,对资产权和分配权量化到个人,并且能够对其权利依法继承,这些举措是当前进行农村体制改革的重点举措。当前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因此可以对实际承担股份合作社的公共事业建设职能进行削弱,甚至可以将其取消,从而促进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4.2 对内外股东权利进行规范,杜绝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对于一些社区合作社要坚持政社分开,合作社管理人员要追求股东的利益,坚持自身的职责,最大限度的做好合作社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村委会的监督权,能夠对合作社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内外成员的权利进行区分,对农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进行合理保证。
4.3 增加对农民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
要对合作社法人地位进行明确,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补,同时还要针对合作社进行专门的立法,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法律缺失问题。
5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农村股份合作社也逐渐发展,要想使股份合作社得到稳定的发展,促进农民的经济收入,就要对农民成员的财产权利进行合理保障,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产权范围的准确界定。
参考文献:
[1]刘俊.农村股份合作社财产权客体与结构解析[J].农村经济, 2017(02):76-82.
[2]段龙龙,刘小茜.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模式、争鸣与出路[J].经济体制改革,2014(06):158-159.
[3]刘俊,杨森.论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财产权结构与法律完善[J].农业经济, 2017(09):16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