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第一武装劫钞案”细节披露
2019-10-08
这起案件曾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武装劫钞案,广东高院的刑事裁定书披露了更多案件细节:主犯陈恂敏将钱款搬上“阳机397”号船,自己则依计划驾驶解款车离开码头,后将车辆丢弃,以制造从陆路逃离假象……
1995年12月22日上午7时25分,原广东番禺市农业银行市桥信用合作社北郊储蓄所门口响起枪声,一辆运钞车遭遇抢劫。押钞经警一死一伤,全国震惊。2017年1月,警方将该案最后一名主犯陈恂敏抓捕归案,“惊天大劫案”最终告破。
把解款车驾离码头并丢弃,制造从陆路逃离假象
这起案件曾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武装劫钞案,还拍成了电视剧《惊天大劫案》。
陈恂敏,1969年8月7日出生,广东省阳山县人。近日,广东高院公开的刑事裁定书披露了此案更多犯罪细节。
1995年10月,陈恂敏与同案人陈恩年、何伟光、何冬海、袁长荣、何永新、吴兆全六人(均已被执行死刑)密谋后,经多次踩点、排练,确定抢劫番禺一间电器商场门口的银行运钞车。
刘光(因另案被判处死刑)是清远建行城区支行保卫科长,在调整岗位时,他私藏了无持枪证的幾支枪。同年12月22日7时25分许,何伟光、何冬海、袁长荣、何永新、吴兆全五人携带五支“五四”式手枪及十几件炸药、麻袋等在农业银行北郊储蓄所后门劫得解款车,致护送解款车的经警郭某当场中枪死亡、司机许某受轻伤。
据证人陈某的证言,当天上午约7时20分,他和另外两人驾驶装有14个铁皮钱箱、3袋帆布袋的解款车到达北郊储蓄所后门,储蓄所员工拉开车门拿钱箱时,突然冲过来4个拿“五四”式手枪的男青年,两人用枪指住他,并让他脱下防弹衣,“我借机滚到车后边往龙泉方向跑,边跑边喊抢劫,之后听到三四下枪声,后来劫匪开走解款车逃跑,并想射击我。”
在抢劫得手后,五人驾驶解款车至原广东省顺德市伦教镇乌洲渡口码头,与在此等候接应的陈恂敏、陈恩年等人会合,将运钞车上大部分钱款搬上“阳机397”号船沿江逃跑。途中,他们把9个箱子沉入水里。
在抢到解款车之后,陈恂敏依计划驾驶解款车离开码头,后将车辆丢弃在伦教镇霞石工业管理区二横路,以制造从陆路逃离假象。当时陈恂敏驾驶解款车离开码头约五六公里,将装着尸体和搬剩的几箱钱的车辆扔在路边。随后到顺德汽车站坐大巴返回清远市区,与其他同案犯会合后,携带部分赃款与陈恩年化名潜逃。
据了解,陈恂敏等人共抢得人民币13216021.94元、港币2103921元、防暴枪10支、“五四”式手枪2支及各种银行票据、印章等一批。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款人民币12184118.7元、港币2069855.3元及银行账单、公章等物,缴获“五四”式手枪7支、防暴枪3支及雷管、导火索、手枪、子弹、火雷管、弹夹等物。
案发后,主犯7人中有5人先后被捕,并被判处死刑,陈恂敏和陈恩年则一直在逃。2016年12月25日,陈恩年到云南省瑞丽市银河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1月5日15时许,公安人员根据此前投案的陈恩年提供的线索在云南省瑞丽市团结建材市场抓获陈恂敏。
以租乘为由诱骗杀害吉普车司机
裁定书显示,陈恂敏还身背另外一宗命案。1991年10月29日晚,同案犯何伟光为抢劫,以租乘为由诱骗被害人成某驾驶北京牌吉普车到清远市阳山县七拱镇接上陈恂敏、陈恩年、毛远勤(已被执行死刑)。
行车到阳山县时,四人持何伟光准备的铁锤、铁钻、锥子等物品敲打、捅刺司机成某头部、胸部,致司机当场死亡。清远市阳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检验尸体报告书》显示,被害人成某全身有29处损伤,颈部显示曾受扼掐,是被他人用钝器(如铁锤)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挫伤而死,身上还有螺丝刀、小铁条等刺伤。
据同案犯毛远勤的供述,当时几个人约定,到阳山一起先抢车再去抢枪。当时何伟光说半路假装小便,车一停就打死司机。车往水口方向开了十几分钟后停车,随后几个人杀害了司机成某。因车上有很多血已不方便使用,毛远勤提出弃车逃离。
1991年10月30日中午,阳山县公安局高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后,在阳山县青莲镇往高峰公路沿线3公里处发现成某的尸体和该辆吉普车。
对于此案,陈恂敏被抓后,仍然记得杀人现场在山上。他供述称,当时何伟光从挎包里取出铁锤打司机的头,司机反抗,他和毛远勤、陈恩年马上按住司机,何伟光继续拿铁锤猛打了几下,看到司机不再动弹后,四人弃车徒步到何伟光家中,换下溅了血的衣服。
最后一名主犯被判死刑
2018年10月15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陈恂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东省高院认为,被告人陈恂敏结伙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汽车,致一人死亡;另结伙持枪和炸药抢劫银行解款车,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陈恂敏参与预谋,依分工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恂敏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未直接参与致死被害人郭某及在被害人成某被劫杀案中罪责稍次,故尚可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原判认定陈恂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9年5月6日,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核准广州中院上述的刑事判决。
(《新快报》2019.5.8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