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吗
2019-10-08谢炳城
谢炳城
【案例】张大爷王奶奶夫妇今年90多岁了,两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请了专人照料。二老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张大、张二和张三。张大两年前去世了,张二和张三均已经退休,但身体健朗,经济条件尚可。但张大爷夫妇一直都没跟子女一起居住,三个子女也没有支付赡养费,二老仅靠微薄的退休工资勉强维持生计。二老生活无法自理后,遂要求三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因张大已去世,二老要求由张大的儿子张小毛替父支付。张小毛不同意,二老遂将张小毛告上法庭。
【评析】张小毛没有赡养張大爷夫妇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有关隔代血亲相互抚养义务的规定。然而,法律对隔代赡养的规定是附条件的。一是被赡养人的子女必须都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若被赡养人还有子女健在,并且具有直接赡养能力或支付赡养费的能力,哪怕是子女家庭经济来源贫乏,生活条件差,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没有隔代赡养的义务。二是被赡养人必须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若尚在劳动年龄内,或者虽已过了劳动年龄但还能够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经济来源,能够满足自身基本生活需要,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没有隔代赡养的义务。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若无负担能力(比如尚在上学的未成年人),被赡养人则不得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直接赡养或向其索要赡养费。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成就,隔代赡养法定义务方可实现。
本案中,长子张大虽已去世,但其次子张二、三子张三均健在,且具有赡养能力,不属于 “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形,因此,作为孙子的张小毛不负有隔代赡养的法定义务。当然,若张小毛基于亲情关系给予张大爷夫妇一些帮助,甚至主动承担起赡养义务,尽尽晚辈孝心,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