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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人员信息提供义务的探究

2019-09-28戴兵

科技视界 2019年24期
关键词:机场管理人员法律

戴兵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当今我国航空运输事业已经发展到了新的高度。在航空运输系统中,机场管理有着重要作用。在航空旅客运输服务中,机场管理人有对旅客提供信息的义务,这对乘客安全旅行、提高服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应提高对该法律价值的重视度。特别是在航班不正常情况下会显得信息提供义务尤为重要,因为没有履行信息提供义务造成旅客蒙受损失的情况,机场管理人员要承担对旅客的民事赔偿责任。基于此,本文从民事规则层面上行对机场管理人信息提供义务进行探究。

【关键词】机场;管理人员;信息提供义务;法律

中图分类号: V3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24-0169-002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24.080

0 引言

机场管理人员也被称之为机场经营人,是指机场所有者自行组建或委托第三方对机场进行管理的机构人员。机场管理结构是机场运营的重要载体,对保障机场运营安全有着主体责任。通过对机场安全运行展开统一管理,负责机场正常运行、保障机场安全,承担相关责任。机场管理人员的信息提供义务是指在航班取消、延误等情况,管理人员需要通过网络、广播、电话等形式提供航班相关信息,从而方便旅客获取信息的义务。而这一义务会直接与民事规则相挂钩。

1 研究信息提供义务的重要性

1.1 回应现实对合理法律规制的需求

旅客是客户,因此机场责任人有义务对旅客提供各项服务,其中就包括信息提供义务。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及时获取精准信息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不尽人意。如机场管理人员信息发布的滞后性,导致很多旅客被滞留机场,对旅客的询问也不管不问。这种服务态度往往会让旅客产生烦躁等负面情绪,甚至在机场中作出过激行为,威胁到公共安全。虽然信息提供义务严格上来说是注意义务,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注意义务提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中提出了相关规定,如“车站、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没有尽到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他人权益被损害的,管理人员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必须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内容,履行信息提供义务。

1.2 挖掘信息提供义务履行策略

加强信息提供义务的研究工作有助于提高对旅客合法权益的保障意识,明确机场管理人员信息提供标准与范围。从运营维护层面上来说,信息提供义务可以保障航空运营有序开展的必要措施,行政法也提出了机场管理标准。但是对于绝大部分旅客来说,他们无法精准的获取这些要求标准,因此造成旅客无从知晓自身权益应享受哪些待遇。从另一个方面分析,机场管理人信息提供义务也是行政法为了维护航空公司平稳运行的预防性救济业务规范。行政法要求机场管理人履行自身义务,侵权法更多是对未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压力,同时也是驱动其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

2 信息提供义务的合理性分析

旅客乘坐飞机是一种消费行为,其中,信息提供义务也是消费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机场管理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具有保护旅客安全、保障旅客知情权的义务。机场运营的第一要义就是安全,信息提供更是安全保障。民航制定法、自治规范在航空领域有着很高地位,涉及到了大多数安全方面内容。民航制定法也是如此。针对机场安全、服务等行政规范文件当中都提出了相关要求和前提条件。如机场管理人员负责对社会、媒体发布信息,在航班延误时直接天气状况等,向广大旅客发布航班延误信息,说明航班延误的原因、如何处理、处理进展等,实时播报信息,缓解旅客的焦虑情绪。因此信息提供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机场管理人是否尽到义务的考量与鉴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2.1 是成本收益价值的考量

机场管理人就是航空运输系统的管理者,民航也提出了《航班不正常服务保障协议》,一旦航班发生了延误问题后,机场管理人要履行信息提供义务,如及时通告、安排食宿等。也就是机场、旅客之间并没有直接形成契约,而是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履行义务。机场管理人工作场所就是机场,因此机场管理更加便捷,相比航空公司,机场管理人信息提供义务更加自然、高效。结合行政法对机场管理要求,航空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也要得到机场管理人的认可。所以航空公司不仅仅要提供人、财、物,还要面临复杂的行政审批手续、期望值较低的行政效果。

2.2 诚信原则的要求

虽然从法律上来看机场管理人和旅客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从诚信原则方面分析,机场管理人并非被孤立在外。成新原则本质是保障各项利益的平衡,保持社会和谐发展。在机场管理当中,机场管理人是旅客的第一服务人,旅客也应当接受机场管理员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层面上二者有着直接联系。在成新原则下,机场管理人要主动关注旅客合法权益。这种关切不仅仅是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同时也是基于成新原则应对旅客进行的义务。在航空运输当中,旅客一直處于弱势地位,信息获取渠道也是机场管理人或航空公司。机场管理人作为航空公司对机场管理的主体,所以为旅客提供信息服务也是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

3 信息提供义务相关内容

信息提供义务所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如航班动态提醒义务、机场区域相关设施指标义务、危险提醒义务、快速安全出口指示义务、工作区提醒义务、旅客乘机告知义务等等。

针对信息提供义务来说,不同时期不具有不同的规范标准,为了能够满足航空公司的发展要求,民航局也相继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政策。如2006年的《民用机场服务质量》、2007年的《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评定》、2012年的《规范运行秩序、做好航班正常动作的若干措施》。此外,为了避免航班延误而造成社会性问题,我国在2017年初出台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了“机场管理人员要及时采用候机楼内公共平台向旅客告知航班出港延误、取消等信息。”此外,行政法当中的行为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也为机场管理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提出了要求,但大多数都是从行业标准出发,具有一定指导性。机场管理人需要履行行政法中的有关规定,并最大程度上履行诚信原则。

从法律条文上分析,信息提供义务主要包括:1)《民用机场服务质量》中要求:(1)信息提供义务履行要及时、精准;(2)每个30分钟向旅客提供航班不正常信息;(3)保存广播记录;(4)公告覆盖率要达到100%;(5)紧急信息立即发布;(6)动态提供服务信息。2)《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评定》中要求:(1)广播内容要足够精准、清晰,航班信息要及时公布和重复公布;(2)巩固走人员要实时掌握航班动态,并正确回答旅客问题;(3)如果出现了航班延误等问题,要及时通告给旅客,在航班不确定时,每隔30分钟播放一次信息。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要求:(1)机场管理机应构建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信息并处理机场问题;(2)机场管理机构要及时通过候机楼公共平台发布航班延误或取消信息。

由此可见,信息提供义务更多是在较为紧急情况下向旅客提供信息,规定中也明确提出了信息提供时间、语言要求、发布内容、设备要求等。所以机场管理人要严格按照行政标准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一旦违背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引发民法相关责任。

4 违反信息提供义务的法律问题

4.1 义务违反的过失解读

违反了信息提供义务也就表明管理人员存在着过失。机场管理人员在履行信息提供义务时,主观上并不想违反义务也不想发生损害问题,因此以主观形态判定机场管理人义务过失往往有失公允,这也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主观过失强调责任归因取决于行为人意识欠缺,行为违法性与之相分离,这里过于强调认为人意志的过失。而对于旅客来说,由于管理人员自身果实,但并非是行为人意识不当,所以不能追求其责任。但这种方法违背了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因此仅存在主观过失在认定机场管理人义务过失情况应不被纳入。基于此,需要重点考虑应关切、未关切、可预见、可避免、不可避免等因素来判定措施。法律价值判断应重点关注“应关切”因素,从而避免问题或后果的发生,也就是针对客观行为造成的最终结果,这也是法律价值所在。对于旅客来说,充分利用救济权利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4.2 民事赔偿

一旦机场管理人没有履行信息提供义务,则旅客可以根据自身和管理人之间的联系提出民事赔偿。而如何进行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还需要从二者因果关系方面出发。

针对机场管理人未履行信息提供义务导致旅客遭到损失的,本文认为要根据侵权法对旅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二者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建议参考承運人未合理履行运输合同,对履行损失进行赔偿。这是因为管理人在信息提供义务上的疏忽造成旅客损失,因此管理人要给予旅客合适的补偿,让旅客权益迅速得到救济,也可以和侵权法上加害惩罚性赔偿进行区分。而赔偿范围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由于管理者信息提供义务履行的失误造成旅客损失,应当给旅客擦产损失给予补偿。很多学者在赔偿方面提出了精神赔偿,但精神赔偿中融入有苛难之嫌,因此精神赔偿还不适用。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机场管理人信息提供义务对提高机场服务、避免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并且当前我国法律也对机场管理人信息提供义务和旅客权益保护提出了相应要求与标准。但现行的管理人信息提供义务相关法律还比较零散,在很多环节都存在着矛盾。因此,未来要进一步完善民航运输体系要求,明确各项信息的合法权益保障,从而发挥信息提供义务的更多价值,保障旅客权益。

【参考文献】

[1]欧阳成佳.论机场管理人的信息提供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7(3):66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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